很希望能与你及其他网友进行深入的讨论。但实在是力不从心。我目前的状况是,经常是我在家里,同事和学生在办公室,共同熬通宵。通过网络交换数据,通过电话进行沟通。我有几个很出色的学生。我现在确实很担心他们的身体,怕年纪轻轻把身体累坏,无法向家长交待。
感谢华知的版主们编辑了文集。请DDN移步扫一下这篇:
http://www.hxzq.net/aspshow/showarticle.asp?id=773
对你提出的问题,文中有一些讨论,是1994年在国内公开发表的。
请注意两处:
1、我在谈论价值要素时,提到“己所欲,勿施于人”。
2、我引用了卢梭《爱弥尔》中的话:“对男孩子和女孩子们讲解道德,无非是破坏他们以往所受一切良好教育的成果”。
我想你一定已经注意到我回西里的贴。我不仅不会去批判“为人民币服务”,20年前还曾在正式发表的文章中为“为人民币服务”进行过辩护,曾写到:
“人们迫切需要以一种诚实的生活态度去正视和肯定个人的物质享受需要和其他方面的需要。对于个人,这是发展健全人格的基础;对于社会来说,则是发展健全的
社会需要调节机制的基础。”在当时,我认为理直气壮地“为人民币服务”属于“诚实的生活态度”和“健全人格的基础”。这文章是可以从图书馆中查到的。
20年后的今天,不过也想为“为人民服务”辩护几句,也想为那些“为人民服务”的人辩护几句。那些因“为人民服务”的考虑而造成灾难的人,是悲剧人物,不是恶魔。
究竟是出于”为人民服务”的考虑还是出于其他的考虑?人们的看法是分歧的。因此,需要进行“动机审判”。
车祸、误伤,经常发生,“动机审判”每天都在世界各地进行。记得近几年美、英就出现过多次警察误杀黑人的案件。
动机是心理活动,是“天知地知己知”的,是他人只可推论infer而无法确认verify的。因此,我偏爱神学的方法而不喜欢社会学或生物学的方法。
法制环境下的公正审判,通常可以对“动机”作出公正的判决。对于你提到的那个“知青积极分子”的“动机”,我相信,在一个法制的环境下,是可以作出公正判决的。
其实,我很希望将来有一天,能在民主、法治、宪政的社会中,对那个被格瓦拉奉为老师的“傻冒王”进行一次公开、公正的“道德审判”。受害人家属可以
提起诉讼,被告的后人也可以聘请律师进行辩护。开庭前,双方需要就陪审团的成员达成协议,由双方都可以接受和认可的人,组成陪审团。
那将会是中国的一件盛事,甚至是一件引起世界关注的盛事。
该贴于2007-01-07 19:11:13被海宽2007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