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乐斌:改革开放前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
作者:林子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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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前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 作者:晏乐斌 来源:爱思想网 原刊《炎黄春秋》2012年第8期 一、无产阶级专政对象的演变 1949年之后,对敌对分子、敌对阶级的认定,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对象的确认,随着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政治环境的变化,不断更新、演变。这里,我引用我的同事丁明清(化名)同志在《关于专政对象的演变》一文中的论述: 中国无产阶级专政的专政对象,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特定群体,它随着政治环境的变化不断显现和更新。对于专政对象的界定,从来没有履行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没有进行科学论证,没有征得大多数民意认可,而是国家领导人(主要是毛泽东)根据政治需要的随意施为。所以,这是一个不确定的、随时可以发生变化的、命运难卜的人群。 专政对象,随着革命形势的演变,不断扮演着进入、退出的角色。演变的脉络,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四个历史阶段。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49~1953) 专政对象被统称为“反革命分子”。 第一次镇压反革命运动,官方对反革命分子界定为“五个方面的敌人”: 土匪头子,中队长以上,惯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军、政、警、宪骨干:党,国民党、青年党、民社党区分部委员以上;团,三青团分队以上;军,1946年国民党发动内战军队连长以上;政,政府科长、乡长以上;警察,警长以上;宪兵,排长以上;反动会道门头子:点传师以上或相当于点传师和职业办道人员。 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1953~1966) 对专政对象的称谓,简称为“五类分子”。 第一类:地主。1955年,第二次镇反运动中,把不法地主列为打击(专政)对象。以后的工作实践中,取消了“不法”二字,守法地主也是专政对象。 第二类:富农。和地主同等政治待遇。 第三类:反革命分子。这是一个涵盖广泛的政治术语,它像一个“筐”,凡是当局认为对政权构成危害或可能构成危害的人,都可以往“筐”里装。例如,除了第一次镇反中界定的“五个方面敌人”外,凡历史上担任过反动职务、有过反动行为的人(敌伪军政警宪骨干、托派、汉奸、叛徒、帝国主义分子、买办、洋奴等),以及虽无反动历史问题,但具有现实危害的人(现行破坏活动,反党分子,阶级异己分子等),则分别称为历史反革命、新生反革命,归于这一类。 第四类:坏分子。毛泽东对坏分子有个笼统的界定,他说:“社会上流氓、阿飞、盗窃、凶杀、强奸犯、贪污犯、破坏公共秩序、严重违法乱纪等严重罪犯以及公众公认为坏人的人,必须惩办。”(毛泽东:《一九五七年夏季的形势》) 第五类:右派分子。1957年“阳谋”论的受害者。 1959年,庐山会议后,划的右倾机会主义分子,享有右派分子的同等政治待遇。只是1962年七千人大会后,风云变幻,他们中一部分人退出了牢笼,一部分人仍受煎熬。 三、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 这个时期,划定专政对象的工作,是混乱、无序的,为所欲为的。专政对象的通俗称谓,叫“牛鬼蛇神”。沦为此类者,遭到法西斯式专政手段的非人折磨与摧残。 对专政对象的具体称谓,除了沿袭旧的名称外,新的花样有: 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三反(反党、反社会主义、反毛泽东思想)分子;资产阶级分子;资产阶级反动学术权威;资产阶级野心家、阴谋家;保皇派;黑五类(地、富、反、坏、右分子的家属、子女);臭老九(独立思考的知识分子);在湖南省的邵阳地区,当地的造反派在驻军的支持下,划定21种人为专政对象,大肆杀戮,致资江漂尸月余。他们的身份是: 地(地主)、富(富农)、反(反革命)、坏(坏分子)、右(右派)、叛(叛徒)、特(特务)、走(走资派)、臭(知识分子)、党(国民党)、团(三青团)、民(民社党)、青(青年党)、军(国民党和汪伪军人)、政(国民政府和汪伪政府工作人员,含保长、甲长)、警(国民政府警察)、宪(宪兵)、会(会道门分子)、卜(算卦先生)、巫(巫婆)、神(神汉、迷信职业者)。 那个时候,有人把这“二十一种人”,编了一首顺口溜。 即: 地富反坏右,叛特走,后面跟上一个臭老九。 牛鬼蛇神没个完,还有军政警宪民青和党团。 会道门,算卦仙,巫婆神汉站两边。 四、改革开放时期(1978~ ) 毛泽东从“神坛”上走了下来。列为“祸国殃民的余孽们”悉数“归位”。接着,党内的一代人杰胡耀邦,连续动了几次大的手笔:真理标准的讨论,批判两个“凡是”,平反冤假错案,右派改正,地富资本家摘帽,一律释放在押国民党军政人员等,中国发生了历史性的大变革。真可谓日月重光,否极泰来。那种随意划定专政对象,限人以罪的恐怖勾当,已成历史陈迹,就连“反革命”这个人人恐惧的“罪名”,也从法律条文中删除了,成为一种政治术语。 那个时代所划定的“反革命阶级基础”,后改为“反革命社会基础”,丁明清同志在《反革命基础》一文中写道: 反革命基础,这是中国公安工作的专用名词。它的全称,叫做反革命分子赖以生存与活动的社会基础,或叫反革命社会基础,也有称反革命阶级基础的。这个称谓指的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特定的社会群体。 名称的由来 1954年,中国第一次大规模的镇压反革命的群众运动宣布结束。同年6月30日,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会议确定,中国公安工作将由群众运动转入经常斗争,重点加强隐蔽斗争中的侦察工作,打击隐蔽较深的反革命分子和特务、间谍。为此,调查、监控他们赖以生存和行动的社会基础的工作,便被提上了日程。 涵盖的社会群体: 反动阶级的人们:那时的反动阶级,是指封建地主阶级和官僚买办资产阶级: 反革命分子的家属子女。特别是被处决和关押者的家属子女; 敌(国民党)、伪(汪伪)、军、政、警、宪人员; 知识界的反动分子; 社会游离阶层:乞丐、妓女、艺人、卜巫之类; 民主党派、宗教、民族上层中的反动分子。 并不是上列特定社会群体中的每个人都是反革命社会基础,统通被列为调查和监控的对象,而是有选择的。凡选择列为调查、监控对象的人,还要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一般地说,在城市,由公安分局审批;在农村,由县一级公安局审批。如果把有影响的高级人物列为反革命基础进行监控,还要由更高一级的公安机关批准。 实施监控的执行人员,一般由公安派出所的户籍民警承担。 1966年3月20日,毛泽东在杭州会议上说:“学术界、教育界是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在那里掌握着……大、中、小学大部分都是被小资产阶级、地主、富农阶级出身的知识分子垄断了。”“这是一场严重的阶级斗争”,“将来出修正主义的就是这一批人”。“这一批人实际上是国民党”。他把阶级斗争的对象已经由地、富、反、坏、右扩展到了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甚至是出身这些阶级的知识分子。尤其令人震惊的是,毛泽东把这些人定性为“国民党”。 “文革”的第二年,1967年春,公安部长谢富治视察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华门派出所,要求公安机关以实际行动支持造反派,支持红卫兵,允许向造反派、红卫兵提供公安机关掌握的“牛鬼蛇神”,包括反革命社会基础名单。 各地效仿北京。造反派、红卫兵手持公安机关提供的名单,私设公堂,随意确定、升级、扩大专政对象的范围,打砸抢烧杀,掀起“红色恐怖风暴”,全国大乱。湖南零陵地区、邵阳地区的造反派成立的“贫下中农最高法庭”,各杀戮地、富、反、坏、右分子及其家属、子女数万人(吴清濂《难忘1968年》,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广西《联指》造反派,成立“贫下中农最高法庭”,采用枪决、木决、石决,推下山岩摔死,推下水淹死等杀戮的地、富、反、坏、右分子及其家属、子女数万人的惨剧(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处理“文革”遗留问题领导小组调查组报告,1983年12月)。 可以说,在1949年之后的30年里,是人们不断受到各种政治运动“革命洗礼”的时代,是人们不能自己掌握自己命运的时代。在这样的政治生活环境中,“斗争哲学”大行其道。
地主、富农分子 地主、富农分子,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专政对象之一。1946年起,在华北、东北与西北的部分省的根据地,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对拥有较多土地、房屋、财产,自己不劳动,或只附带劳动,靠剥削雇工、佃户的劳动成果,或放贷款当高利贷对待,其剥削收入占全家全年总收入达50%以上者,划为地主成分,其家庭成员中有主持、操纵家务的成年人,划定为地主分子,除按人口分给一定数量的劣质土地和偏僻破烂的房屋外,其余土地、房屋财产,全部没收,扫地出门,无偿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对占有土地,拥有较好的劳动工具与生产技能,自身和家庭成员均参加劳动,雇工或出租部分土地或放贷款,其全家全年收入中的剥削量,已达25%以上的,定为富农成分,其主持家务的成年人,定为富农分子,其出租的部分土地和自耕的土地与房屋、财产与划定的地主一样。在东北、华北、西北部分地区的土改中,对地主、富农在政治上、经济上同等对待,作为专政对象进行专政、批斗、吊打。其全家全年收入中的剥削量达到18%的,定为富裕中农,以团结对象对待。 夺取全国的政权后,在全国全面开展土地改革运动中,对富农的政策有所改变,即按照1950年政务院的《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对富农的部分出租土地予以征收”,“其自耕土地和房屋、财产等不受侵犯,受法律保护”。但土地改革运动实际执行中,所谓“征收”,实际是没收。在政治上对富农采取孤立政策。到了1957年“整风”、“反右”运动以后,对富农分子采取专政,被纳入人民群众的“包夹改造”之列,进行监督改造,限制人身自由。对富裕中农则列为资本主义势力对待,农村有了资本主义苗头,便在他们中找。 1951年全国土地改革运动高潮中,毛泽东估计全国地主、富农分子的人数,约占全国人口的5%。那时全国总人口4.5亿,90%在农村,即4.05亿农村人口,地主、富农分子有2025万人,以一家5口人计,则地主、富农家庭成员,包括地富分子在内,计有1.0125亿人。 毛泽东这个估计数是否准确?我们根据现有数,并考虑时间的变迁因素,予以验证。1976年毛泽东去世,后经胡耀邦等于1982年给仍然活着的地、富分子摘掉政治帽子,恢复其公民民主权利。这时,只剩下440万人了。 土地改革运动的年代和以后的岁月,正是毛泽东形容的“急风暴雨式的阶级斗争”年代,地富分子和其家庭成员处于“暴风骤雨”的中心。生存条件十分恶劣,到了1982年,30多年过去了,按照人生的自然规律,和恶劣的生存环境,当年的壮年与老年的地主、富农分子,难以活到七八十岁,可能早已走到人生的尽头。这些当年40开外或50岁、60岁的地主、富农分子,约占地主、富农总数的一半,即2025万减去一半,剩下1012.5万,是当年的青壮年地、富分子。这些人在30年的阶级斗争风浪中,累遭批判斗争、吊打,被打死、折磨死的,饥荒年代饿死的,自杀的不在少数。这一少半人,就是1982年摘掉地主、富农帽子的440万人。 反革命分子 反革命分子,指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对它的领导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法律制度,持敌对态度的人们。这是各种类型反革命分子的总的称谓。 历史反革命分子。旧政权下遗留下来的人,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专政对象之二。1950年10月10日,经毛泽东批准,发出的《中共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的指示》,对“五个方面的敌人”纳入打击对象。他们是: 反动党、团、军、政、警、宪骨干分子。党,含国民党、青年党、民社党区分部委员以上;团,三民主义青年团区队长以上;军,1946年蒋介石发动内战以来,军队连长以上军官;政,科长、乡长以上;警,警长以上;宪,宪兵排长以上为骨干。 特务分子。为国民政府、日、汪伪政权搜集情报的军统、中统、保密局、情报总部、总局的情报、间谍人员与嫌疑人员。 恶霸分子。依仗国民党政权和封建等黑恶势力,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善良,侵犯他人生命、政治、经济利益的人。 土匪头子。从打家劫舍,抢掠财物,残害人命,危害社会治安的经济土匪,发展到配合国民党残余分子,杀害干部、群众、颠覆新政权的政治土匪中的中队长以上的骨干。全国匪众达200万人。 会道门头子。点传师以上、职业办道人员,打着宗教旗号,以封建迷信为手段,在人民群众中秘密串联,发展秘密组织,在网罗人员已达到一定数量与占领一定地盘后,其首领萌发登基称帝的政治野心,妄图夺取政权,1952年全国发现其成员近2000万人,骨干分子89万人。 1949年10月,毛泽东在绥远(现内蒙古自治区)接见傅作义将军部下起义部队将领时的讲话中有一个估计,他说,国民党党政军警宪人员,留在大陆有1000万人。1950年11月,全国镇压反革命运动正紧张进行时,他对反革命分子的人数,也有一个估计。他说,反革命分子的人数,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的百分之一、二、三,但分布不均匀,有的地方比例高一点,有的地方比例低一点。那时,全国人口4.5亿,1%,是450万,2%,是900万,3%,是1350万。 毛泽东这两次估计,应该是相近的,即前面所指的历史反革命分子有1000万至1400余万人。第一次镇反运动(1950年10月~1953年),打击的对象是历史反革命,逮捕判刑、处决、管制共计500万。第二次镇反(1955年~1956年),第三次镇反(1957年9月~1958年),整风整社运动(1960年~1962年),“四清”运动(1963年~1966年),“文革”运动(1966年~1976年),对残存的历史反革命的打击,从未停止放松。27年间,逮捕判刑、处决、判处管制的历史反革命也有500万。两者相加,1949年夺取政权以来的二十七八年间,共打击处理了历史反革命分子有1000万人。那时,全国农村共有42889个人民公社,847894个生产大队(村)。大部分人民公社中的反面教员(地富反坏右分子)的门类应该是齐全的,生产大队中的这类分子门类不一定齐全,但最少也有五六人。如果其中一半是残余历史反革命分子250多万个,加上城市中的残余历史反革命,全国未经过打击处理的残余历史反革命的数量,将不少于400余万人。 这样,二十七八年间打击处理的历史反革命1000万人,未经打击处理的历史反革命400余万人。两项合计,全国历史反革命的基数为1400多万人,同毛泽东的估计相差不多。 冠以各种罪名被专政、冲击的人群 冠以各种罪名被惩治的人群,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交错被惩治、处理的人。这是在镇压反革命运动、内部肃反、内部清理那“五方面的敌人”未包含在内,随后的一些政治运动中,以及平常的政治、社会生活中受到冲击的人,有叛徒、内奸、汉奸、托匪、阶级异己、帝国主义分子,买办、洋奴、民族分裂分子,宗教界的反动分子,大汉族主义分子,叛国投敌分子,共12种人。 叛徒。原为共产党员或革命组织、外围组织的成员,后背叛了共产党或革命组织,投靠了敌人,破坏革命事业的人,或被国民政府、组织、人员逮捕、关押过的人。这些人在镇反、内部肃反、内部清理整顿时,都被严格审查、清理,有的被逮捕法办而过了关,有的通过审查、清理,问题已弄清,留在内部给以一定的工作,给他以生活出路;有的放回社会,自谋职业。可是到了后来的政治运动中又重新对其进行审查、清算的人。 内奸。受敌人派遣,隐藏在新政权组织内部,进行破坏活动的人;或革命组织成员,被敌方策反、利用,按敌方指示进行活动的人;或新政权组织工作人员,与被审查的贪污嫌疑人,肃反嫌疑人,反右倾运动被审查的嫌疑人有过接触的人,也被认定为内奸。 汉奸。为日伪、汪伪政权和外国势力,出卖祖国,出卖民族利益,甘心为外国侵华势力服务,充当侵略者走狗的中国人。 托匪。亦称托派,前苏联托洛茨基派的简称。斯大林从1920年代开始,在苏联掀起了清剿托洛茨基匪帮的运动。这是一桩被斯大林颠倒了是非的冤案。中国共产党追随斯大林,在其根据地时期和1949年取得政权后,在公安机关的政治保卫部门设置有专门机构“肃托”,对中国的托派进行了镇压与取缔。开始称托匪,后又改称托派,人数较多的有山东、江苏、上海、广东、香港等地。抗日时期,在根据地的山东湖西地区、泰安地区的肃托,搞得残酷,泰安地委社会部长武戈(化名)领导的肃托,就处决几百人(抗日时期曾任泰安县公安局长、后任中南公安部处长、中央公安部处长、吉林省公安厅副厅长的夏新生同志1983年来京时亲自告诉笔者)。 阶级异己分子。隐瞒剥削阶级家庭或个人担任反动职务的真实身份,混入革命组织内的人;或出身剥削阶级家庭,参加革命工作后,仍坚持反动立场的人。 帝国主义分子。1949年前,为外国帝国主义国家在华的侵略利益服务,新政权成立后在华居留的外国人。 买办、洋奴。1949年前,为外国资本家、传教士、驻华机构服务,在外国资本家在华开设的洋行、工厂、公司、仓库、银行中充当高级职员的中国人;为外国传教士开设的教堂、学校、诊所、医院,充当职员、服务人员的中国人。 宗教界的反动分子。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道教中有影响的人士,反对共产党或与境外、国外的反动势力勾结,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分子。 民族分裂分子。在少数民族中,反对共产党,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煽动民族独立,分裂祖国的分子。 大汉族主义分子。在少数民族地区,那些认为汉民族是优等民族,主张享有特权,欺压少数民族,破坏民族团结的分子。 叛国投敌分子。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公安、国家安全、外交等部门掌握国家机密的工作人员,叛逃出境或合法出境,向敌对国家出卖国家利益、机密、情报的人。对于这一类的败类,应予以严惩。但是,自1949年以来,一些人想往国外生活,非法出境,或因公因私合法出境,滞留不归,并未叛逃、叛国、出卖国家利益和情报,也往往以叛国投敌对待。 以上“冠以各种罪名被惩治”的十二种人,全国约有300万。 新的反革命分子 新的反革命,即新生反革命,亦称现行反革命,与老的历史反革命相比较而言,是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惩治专政的人群之一。现实生活中的一些人由对政府的某些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政策的不满,进而发展到有过激、敌对行为的人。如,所谓的“恶攻”(领袖、党、党政领导人)案件、政治性组织案件等等。它的数量是政府历次打击行动中,逐年积累起来的。从毛泽东主政到他去世的二十七八年间,几乎每年都对现行反革命活动进行打击处理,他发动的政治运动,从来都将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列为重要内容。当时的中国是以意识形态定是非,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国度,无论什么问题与是非,都要打上政治烙印、阶级烙印,识别打击新的反革命也毫无例外。一个人是否是新的反革命分子?他的行为是否构成反革命现行破坏活动?首先要看他是否出身剥削阶级,在历史上是否同旧的政权、反动组织、反动人物有政治上的瓜葛,是否具有地主、富农、资本家子女、反革命家属、国民党军队的下级军官与士兵,基层政权的保长、甲长、警察、宪兵的一般人员,会道门的徒众的政治身份。同样一个问题,比如,打架斗殴一类的小事,如果发生在工人、贫下中农身上,就属于一般民事纠纷,各级政府官员是不过问的;如果发生在上述具有某种政治身份的“反动社会基础”的人身上,就是大问题,官员们用阶级斗争的观点来判断,一般事件就可能变成政治事件,用阶级分析的方法进行分析判断,就可能变为反动阶级对革命阶级报复,是反革命复辟活动,是现行反革命案件。用扭曲了的心态,来分析处理社会现象,现行反革命分子多得不得了。这是这个时代的一大特征。 1949年至1976年,发生的现行反革命案件2200万件,按一案1至2人,被判处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应是4000万人左右。若按3000万人计,加上历史反革命分子1400万人,就有4400万人投入监牢、劳改队。 坏分子 坏分子,作为共和国的一个“罪名”,是1955年农业合作化高潮中由毛泽东提出来的,是社会主义革命时期专政惩治的人群之二。到了1957年,毛泽东对坏分子的含义,做出了解释。他说:“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于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也必须实行专政。”这样,所谓坏分子,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刑事犯罪分子。 1949年至1976年毛泽东去世,全国共发生刑事案件1000多万宗,按一案平均以2人计算,约有刑事犯罪分子2000多万人。 中国与外国的法律制度不同。在外国,刑事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是罪人;刑满释放后,除少数依法继续剥夺其公民权利者外,都是享有公民权利的正常人。中国则不然,中国有“多留少放”,“刑满留场就业”的政策,即70%的刑满人员则要留场就业,主要是怕这些人放回社会后重新犯罪,危害社会。这一政策是1952年下半年公安部召开的一次全国公安会议上决议,上报毛泽东批准后决定下来的,1953年开始执行。30%的人释放回家。刑满释放的人,还被称为“劳改释放犯”。而留场就业的刑满人员,则被称为“刑满就业职工”,当“二等公民”对待。少数有幸释放回家的人,仍被戴上“坏分子”的政治帽子,由群众监督劳动。所以在当时的中国,坏分子的政治帽子一旦加身,将伴随终生。 “坏分子”在中国还有一个独特之处,他包括刑事犯罪分子,还包括“公众认为是坏人的人”。这一罪名,从来没有作过法律规定与权威的解释,没有严格的批准程序,随意性很大。这就给那些称霸一方、为所欲为的基层干部与某些官员,提供了他们侵犯他人人权的空间和机会。在农村,贫下中农子女,政治地位高,基层干部对他们比较忌讳,不敢得罪他们,不敢随意加罪。而地富反坏右、刑满释放人员、原国民党党、团、政、军、警、宪人员及其家属子女,和其他被人冷眼对待的弱势群体、牛鬼蛇神,就成了基层干部、某些官员作威作福的发泄对象。什么“谩骂干部”、“不听指挥”、“不服从领导”、“挑拨干群关系”、“维护反动家庭利益”、“反攻倒算”、“破坏生产”、“破坏团结”等等罪名与指控,都可以成为戴“坏分子”帽子的根据。这些怪事非一地专有,而是全国的普遍现象。 据最保守的估计,在地主、富农、历史反革命、刑事犯、右派分子中,至少每两人里有一人的子女是“继承父业”,被戴上“坏分子”的帽子,加上原国民党党、团、政、军、警、宪、特人员及其子女家属,被戴上“坏分子”帽子的,约3000万人。有刑事犯罪身份的坏分子,和没有刑事犯罪身份的坏分子,两项相加,全国坏分子的人数当不少于4000万人。 资产阶级分子 这里所说的资产阶级分子,是区别于官僚资产阶级的民营资产阶级。官僚资产阶级,新政权把他们按敌对分子论处,民营资产阶级官方称作民族资产阶级。五星红旗中的一颗“星”就是代表民族资产阶级。 国民经济得到恢复以后,在社会主义革命时期,资产阶级由座上客,变成了“阶下囚”。这是社会主义革命时期要惩治专政的人群之三。毛泽东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开展社会主义改造的“公私合营”运动中,先是将私营工商业雇工10人以上者,定为资本家,继之,又将雇工7人以上者,定为资本家,到了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的改造高潮中把民营的旅店、商店、作坊、工场中凡雇工(或学徒)3人以上者,定为小业主,按资产阶级分子对待;农村土改中作为团结对象的中农,到了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按资产阶级分子、资本主义势力对待。 当时,城镇里定为资产阶级分子的人,有人估计,约300多万。1982年,给活着的70多万资产阶级分子摘掉帽子,给予公民权利。 反党分子 这里所说的反党分子,是指1949年以来全国范围的政治运动中,所形成带有规模性的反党分子。至于一个部门,一个地区对少数人,或个人所定的反党分子,比较零碎、分散,不包括在内,这是社会主义革命时期要专政惩治的人群之四,其中: 右派分子。据官方于1982年公布的数字,全国共划定资产阶级右派552973人,1982年止,给予改正552877人。但是郭道晖在《毛泽东发动整风的初衷》一文(《炎黄春秋》2009年2期)中说:“2005年5月中共中央解密档案,1957年整风、反右和1958年反右补课,全国共划右派3178470人,实际划为右派分子的,是1982年官方公布的55万个右派分子的5.74倍,还有1437562人定为中间偏右的‘中右分子’,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理”,定为有右倾思想的有几百万人。对被定为右派的人,绝大部分送劳动教养场所,集中监督改造,少数人送农村和农场监督改造。 右倾机会主义分子。1959年,在全国掀起了反击右倾机会主义分子运动。据中央组织部统计、公布,这一运动在全国打了380万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其中中共党员达365万。 “表现坏的坏人”。这是农村人民公社进行整风整社的用语。1960年冬至1962年,毛泽东在全国的农村开展了整风整社运动,在这一运动中将公社和公社以下的基层组织、基层干部队伍划分为四种类型:一、表现好的,紧跟党中央部署,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工作有成绩的;二、表现比较好的;三、表现差的;四、表现坏的,指坏人篡夺了领导权,或蜕化变质分子,办了坏事的人。全国有五分之一的社队开展了整风整社运动,列为第四类的人不少于500万人。 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简称走资派。1963年毛泽东说,全国有三分之一的政权不在共产党手里,便于1963年至1967年1月,连续在全国城乡开展“四清”运动,也称“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全国从机关、团体、厂矿企业、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四清”和清理整顿中,清理出来被戴上走资派、四不清干部、有问题的人或坏人帽子的,约有1000万人,从干部队伍中清洗出去。 1958年至1959年“大跃进”运动中,基层社队组织、干部,甚至地、县级党政领导干部指令基层组织,对那些大法不犯、小法不断、小偷小摸、不参加集体劳动、不听指挥和顶撞干部、破坏生产、挑拨干群关系、阶级报复等类罪名的人,非法私设集训队、劳改队、劳教队,进行刑讯逼供、罚跪、吊打、折磨,全国受到惩治的达3000万人,少算也有2000万人。在1959、1960年反瞒产私分运动和大饥荒年代,省、地党政机关的负责人将责任推给县和社队基层干部与社员,关押打击了一批人,全国不下3000万,少算也有2000万基层干部与社员群众受到惩治。 1959年10月,公安部部长谢富治根据浙江省公安厅总结该省诸暨县枫桥区对地富反坏右五类分子《关于十个好人包夹改造一个坏人,矛盾不上交社会改造的经验》,上报毛泽东,得到毛泽东的赞赏与肯定,遂向全国进行了推广。这项名为“社会主义改造五类分子的运动”在全国开展,一直延续到“文革”开始,全国达2000万人。包夹改造五类分子,限制人身自由,外出要经过批准,每半个月要向包夹改造小组作口头或文字汇报改造表现,定期进行训话,接受教育。 “文革”时期被专政、惩治冲击的人群 “文革”10年,是中华民族的空前浩劫。“文革”中迫害人,给人以罪名的,名目繁多。就反党分子有“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顽固不化的走资派”,“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反毛泽东思想的三反分子”,还有什么“新的资产阶级分子”,“资产阶级野心家、阴谋家”,“保皇派”;有“资产阶级反动学术权威”,“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等等。找不到合适罪名加害于受迫害者时,就以“牛鬼蛇神”代替统称。前述湖南邵阳地区的造反派,就给被迫害者列了21种名称的罪名,真是无所不用其极。 据辛子陵的著述,叶剑英1978年12月13日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式上讲话中指出,“文革”中全国整了一亿人,死了2000万人。 受惩治人群的估算 如前所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惩治、专政的地主、富农分子,为2025万人,历史反革命分子为1400万人;冠以各种罪名的人300万;社会主义革命时期的新生反革命分子3000万人,坏分子4000万人,资本家资产阶级分子300万人,反党分子2200万人(包括右派分子、右倾机会主义分子,走资派和划为第四类的坏人);1958年~1959年对大法不犯、小法不断等类人打击2000万人;1958年~1960年基层干部、社员受打击迫害2000万人;“文革”时期的1亿人;1959年~1966年包夹改造五类分子2000万人。 这些统计数字不包括公办的劳动教养的600多万人,收容审查、强制劳动、集训的200多万至300多万人,更不包括公社、大队私设的劳改队、劳教队、强劳队、集训队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劳动教养 1957年7月,公安部与内务部共同商讨研究,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有劳动能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就收容劳动教养问题,两部联名向国务院作了报告,我参加了两部向国务院报告的起草工作和《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起草工作,不久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申请。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该《决定》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 一、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二、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三、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能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四、不服从工作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劳动教养就性质来说,该《决定》明确地说:“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从同年的8月份开始,采取了: 一、1955年4月至1956年,第二次镇反和内部清理、内部肃反运动中尚未处理的一部分人,继续留在内部不适当,又无适当办法处理他们,就将他们送去劳动教养; 二、1957年整风、反右运动和1958年反右补课,全国城乡定了300多万右派,其中多数送劳动教养场所; 三、按照《决定》规定的四项劳动教养收容范围,以及随后开展的各项政治运动,和公安机关破获的反革命案件,各种刑事案件中,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放回社会又有危害的人,自1957年8月至1980年代初的二十五六年里,收容劳动教养的人,达500万。此外还应提到的是,公安部办公厅对1958年县以下的公社私设劳教队,据14个省的不完全统计,共强制收容了300多万人。 四、1983年8月至1987年,全国开展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三次严打战役中,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收容劳动教养,不少于100万。 强制劳动、收容审查 1959年以来,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批准,各地公安机关,对轻微违法犯罪的人和流窜犯罪与重大流窜犯罪嫌疑的分子,以及逃避改造到处流窜的四类分子,还对在大饥荒年代大批民众,主要是农民为了求生存外出逃荒乞讨,被当成盲流、流窜犯进行围堵、拦截,收容审查,先后出台了《关于强制劳动的决定》和《收容审查的决定》。 地、县公安机关强制收容和收容审查的人员,从1959年以来,到21世纪初的50多年来,究竟强劳、收容审查了多少人,官方未公布过,只有散布在全国各地的强劳所、收容所,一个一个地查和搜集,才能弄清楚,笔者估算不少于2000万人(不含县以下私设的强劳、收容站队)。 (作者后记:本文引用了我的同事丁明清同志《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对象的演变》一文的观点与素材。) (作者为公安部退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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