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刑诉理念的“并重”魔咒,必须突出人权 作者:知青记者


 

作为价值理性的保障人权与作为工具理性的打击犯罪岂可“并重”

         ——兼评田文昌律师的《冲突》与刘金友教授的《商榷》

2015年2月25日,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著名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名誉教授田文昌在财新网上发表《冤假错案背后的刑诉理念冲突》一文(简称《冲突》,见附件一)。

在《冲突》中,田根据其深厚的理论功底和执业经验挑战传统的“四大并重”说(指: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并重、不冤枉一个好人与不放过一个坏人并重即不枉不纵、法律真实即证据真实与客观真实并重),指称它们在深层次即观念层次上阻碍了依法治国任务的实现。

稍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后导师刘金友在其为主任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的网站上发表了《与田文昌律师就“冲突”一文商榷》(简称《商榷》,见附件二),指田“将特定情况下的不兼容,扩大为总体上的不兼容”,并说刘自己的意见是“综合了古今中外经验教训的中国标准,我对此标准用最新的流行语来说,是有充分的制度自信和理论自信的。”在此,我从价值角度以及逻辑角度即哲学角度谈谈自己对《冲突》的理解,并对《商榷》提出不同意见。在“左”的思潮不断回流的今天,这也是责无旁贷。


一、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不可“并重”

《冲突》与《商榷》的分歧主要围绕“四个并重”即四组、八个概念展开。

可是,一眼就能看出,这八个概念中,唯独“保障人权”属于价值理性的范畴,它和另外七个概念相比,属于更高层次的问题。《商榷》多次提到两者的“平衡”,可是,将不同层次的问题放到一起“平衡”,怎么“平衡”得了?

尤其是“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难以平衡,难以并重。因为,两者不仅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打击犯罪”还涉及刑诉理念的问题。不厘清“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关系,刑诉理念的问题也无法解决。

人权是什么?人权包括生命权、财产权、人身权、就业权、教育权、言论自由权,等等。显然,人权是人的天赋权利,“保障人权”是国家追求的终极性目标,即价值目标。在哲学上,它属于价值理性的范畴。“保障人权”也包含了“打击犯罪”。

“打击犯罪”又是什么?它只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而且仅仅是一种手段,而不是全部手段,因为打击犯罪不能保障上述所有人权。哲学上,“打击犯罪”属于工具理性的范畴,而不是与“保障人权”齐平的价值理性。

由此可见,提“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的人连基本概念都没有弄清楚,连基本逻辑都没有。遗憾的是,太多的人、包括太多受过传统法学教育的人不假思索地接受了这种提法,并相沿成习。

因此,我认为,《冲突》中“不能将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相提并论”的观点是正确的;《商榷》坚持提“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大意)是错误的,而且,是一种常识性错误、根本性错误。


二、有什么样的价值理性,就有什么样的刑诉理念

除了“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冲突》与《商榷》涉及的另外三组、六个概念也属于工具理性的范畴,同样不能同“保障人权”的概念相提并论。

然而,作为工具理性的刑诉理念渗透着价值理性。有什么样的价值理性,就有什么样的刑诉理念——具有人权至上的价值理性的人,一般都会强调“无罪推定”,强调“不冤枉一个好人”,强调“法律真实”;不具有此种价值理性的人不强调这些,或持相反之论。下面分组谈。

关于“无罪推定”。这是指,未经审判证明被告有罪,推定其无罪。毫无疑问,具有人权至上的价值理性的人会赞成无罪推定,而不会赞成有罪推定,也不会提“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并重”。可悲的是,无罪推定早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的通则,我们的一些法律人还在顽强地抵制它。

关于“不枉不纵”。每当谈及“不冤枉一个好人”,为什么总有人赶快追加一句“也不放过一个坏人”?事实上,追加这句话除了反映追加者不同的价值观,别无意义。因为,“不冤枉一个好人”含有“不放过一个坏人”的意思;冤枉一个好人,就意味着放过一个坏人。

不仅如此,具有人权至上的价值理性的人,除了强调“不冤枉一个好人”,还会补充说“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宁可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即‘宁纵不枉’)”——这也是正确的,因为,“未经审判证明被告有罪,推定其无罪”。

关于“法律真实或证据真实”。这部分的论述,《冲突》清晰而务实,基本正确;《商榷》繁琐而凌乱,基本错误。《商榷》一味地谈“客观真实”、“事实求实”,可是,什么叫“客观真实”,什么叫“实事求是”?这是多么大而化之的说法,哪里是法律语言?

谁都追求“客观真实”。可是,谁敢说自己看到的是“客观真实”?历史已经无数次地嘲讽了敢于这样说的人。即便是英明的党,也要求把案子拿到法院去审。这就是说,我们还是要运用法律语言和法律思维来谈论法律。

既然如此,《冲突》强调“法律真实或证据真实”有什么错?

显而易见,抛开“法律真实或证据真实”即法定的证明标准,空谈“客观真实”,只能远离“客观真实”,只能制造冤假错案。不具有人权至上的价值理性的法律人才会这样做。

奇怪的是,刘金友居然将近年发现的多起“亡者归来”冤假错案,归咎于坚守“法律真实或证据真实”原则的人,而不是归咎于背弃这一原则的人。这真有“倒打一耙”的意味了!


三、不走出陈旧的价值世界,依法治国难以实现

当代中国,存在两个不同的价值世界,一个是强调人权的暖风荡漾的新世界,一个是强调专政和斗争的冷风劲吹的旧世界。当代中国人,大多已经走进或正在走近新世界,但还有不少人包括不少法律人至今生活在陈旧的价值世界里,并坚守一些与其价值观相符的陈旧的理念或信条。

很难想象,这么多法律人至今还活在那样的价值世界里,坚守一些那样的刑诉理念或信条,怎能完成新一届领导人提出的依法治国的任务。因此,我很自然地与《冲突》发生共鸣,与《商榷》发生抵牾。

                                                            2015-03-08


附件一(田文昌律师《冲突》全文)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jAzODg2Ng==&mid=204946332&idx=4&sn=30c4243ad23f457ee3bbcdcfe10189fc&3rd=MzA3MDU4NTYzMw==&scene=6#rd

附件二(刘金友教授《商榷》全文)
    http://www.rcla.cnl.edu.cn/new-articles/2015-03-01-03-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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