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国家的军队才是合法的 作者:wenjunq


 

只有国家的军队才是合法的

在当今世界各国,只有国家的军队才是合法的。全世界的法例几乎无一例外。

有人说中国军队不能国家化,因为不合中国国情。此论荒唐透顶。

首先它是违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此外,第九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注意,此处军委指明是国家军委,而非中共中央军委。

接着在第九十四条又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难道《宪法》不是早已规定了包括解放军在内的一切武装力量属于国家和人民,而不属于某一个党的吗?!

《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还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决定战争与和平;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及成员的任、免;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规定军人衔级制度;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决定戒严。《宪法》第五条还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与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共产党也不例外。

以上可以看到,军队国家化早就是《宪法》规定了的,决不可以任由什么人再胡说八道。

《宪法》的序言里也明确了共产党与国家、人民的关系及由来。中共领导人民和解放军继承了孙中山的辛亥革命,为民族与国家作出了贡献,这是历史定论了的。但绝不是说就可以本末倒置,把民族与国家当成某一个党、甚至某一个人的私产。蒋介石这样做了,他终于被人民所唾弃,逃到台湾向隅而泣去了。毛泽东也一度把民族与国家当成他自己的试验田,好在邓小平为代表的共产党人及时纠正了他的错误,避免重蹈老蒋的复辙。

《宪法》还客观地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当共产党一如既往地为人民谋利益时,是可以继续承担领导军队与国家的责任的。倘若它改变了初衷,或者蜕变了,人民就同样可以抛弃它。这就是《宪法》的意义。在新中国还未建立之时,党指挥枪是必要的。一旦建立了国家,武装就只能属于国家而不能是其他。如不正此视听,军队还可能成为某些个人或团伙的工具,恰如林彪曾经企图的那样。

某些先生还有一个观点,解放军如果国家化会削弱战斗力,他们断言“党军”战斗力强于“国军”。这也是同样荒唐的,本质上还沉湎于林彪“人的因素第一”谬论中。军队的战斗力是多方面因素决定的,而且战斗力的强弱只是相对的,它只以作战对手为参照。武器的因素同样也是战斗力,而且越来越成为决定战斗力强弱的主要因素,恰如邓小平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一样。

因此我们可以认定:士兵的团结勇敢;指挥员的果断谋略;武器装备的先进有效;后勤供给的充沛及时;侦察手段的精细全面是决定一支军队战斗力的条件,根本不取决于它是“党军”还是“国军”。伊拉克“党军”对科威特“国军”如泰山压顶,可在多国部队面前却不堪一击。美军是一支地道的国家军队,也是世界上最强大的军队;二战中它创造了同时在地球两面开战、而且都取得了光辉胜利的战例。这是古往今来举世无双的,没有一支“党军”可以与之相比,即使是最强大的“党军”、即持此论者所赞美的苏军。斯大林决不冒与美军对抗的任何风险;赫鲁晓夫撤出古巴的导弹并乖乖地接受美军检查就是证明。

这些先生还举出朝鲜战争为例,说明我们的“党军”打败了老美的“国军”。这是地道的阿Q式胜利法。如果第二次战役结束就收兵,是可以称为胜利的。因为老美于1950年12月决定:“把战线稳定在三八线一带,寻求停战并签署停战协定。”斯大林不干,老毛也不干,强令彭德怀攻过三八线。于是我军拿下了汉城并打到37度线一带。美军反攻夺回汉城,并进到三八线以北的战略要地踞守。我军就再也没能攻过去。我军曾以五个师包围美军一个团,却被它完好突围。而我军180师却被美军全歼。我军伤亡几乎是美军的十倍,三分之二的战俘最终也没能要回来。停战协定基本上是按美方条件定下来的。如此胜利还是少来点的好。反倒是美国佬显得爽快,没有取得胜利就说没有取得胜利,并不在乎宣传。

战争是人类尚未进化好的标志,当文明进程受阻时的冲突而已。军队不过是满足战争需求的团队。随着人类高科技手段的飞速发展,“决胜千里之外”已成为现实。靠指导员给当兵的盖被子就能打胜仗的故事,只能讲给幼儿园的孩子听,哄他们睡觉罢了。也正是科技的发展,人类的理智将遏止战争。用不着到21世纪末,战争与军队都将成为过去,团队精神将只在奥林匹克体现,勋章也会被金牌替代。我还是那句话,解放全人类只能靠爱情,等到地球上人人都成为“杂种”,共产主义就实现了。

                                                          (2000.6.10发东方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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