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独一无二的“双轨制”
作者:老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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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独一无二的“双轨制” 父亲过世已经三个多月了,然而抚恤金至今仍未领到。可想而知,中国官府及单位办事效率之低下。经了解现仍在测算(其中一级工伤残疾证反复两次,多个两月工资要退回)中,而且要层层审批。该去的人不在了,活着的人还要折腾。在此期间,自然又了解了很多相关政策的问题。仅以“退休”和“死亡”来看,国家机关干部、离休人员与普通退休干部、人员差距怎么那么大呢? 中国的小民是善于做美梦的,总向往着平等。先是眼红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待遇,几次三番的要求取消“退休双轨制”。不料,旧的打击未除,新的打击又至,国家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的“死亡双轨制”又顶风出台了!而“退休双轨制”说到底,其中的差别顶多也就是三、四倍而已:如果说退休职工的月工资大概均衡在1500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差不多在4500元。 “死亡双轨制”则不然,它的差别竟然大到十倍左右。看看!三大部委联合下发的民发192号文件是这样规定的:“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那么,这“上一度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是多少呢?据最保守估计,也得二十多万之巨。 相比之下,退休职工的死亡抚恤金标准就可怜得难见天日了。他们是2000元的丧葬费加十个月的退休费,不足2万元罢了。 同样是死亡,抚恤标准竟然天遥地远,差距高达十倍!小民的生难死亦不易,而官们那怕进了棺材,也要伸出手死要钱,还冠冕堂皇的下达文件,合法攫取。 我们没看到民意希望的“退休双轨制”有取消的迹象,却又见识了变本加厉的“死亡双轨制”的进一步挑战,权力为自身的利益,已经厚颜无耻到极致,即便死亡了,也不放过一次敛财的机会。小民只有无奈的承受,不得不在生前就超负荷的劳作,以求死后能有一小块长眠的土地。 也许这是世界上最荒唐、独一无二的“退休双轨制”和“死亡双轨制”。 2014-06-21
今古奇观又一特色 父亲大人今年三月去世。因供暖费问题(原在父亲单位报销),母亲决定转为自己单位报销,前提是房屋产权是本人的。经联系必须由公证处“公证”后,母亲方可将“房屋产权证书”由原来父亲的名字变更为自己的名字。八十七岁高龄的母亲有啥要求,我们作为子女的都会全力以赴去办,满足老人家的心愿。原以为简单的事情,不成想如此复杂。跑房管交易市场、房管局产权处、公证处、家属单位等等。五个多月的努力,竟在母亲单位盖章问题上搁浅、瘫痪、停止不前。 变更“房屋产权证”产权人的姓名,需要具备以下“公证”条件(即使以前夫妻共有),由公证处开出“商调函”及办理、提供以下资料: 一. 原产权人“死亡证明书”;二. 原产权人单位出示“档案材料”证明,原产权人父母情况及直系亲属情况;三. 继承产权人单位出示“档案材料”证明,继承权人父母情况及直系亲属情况;四. 原产权人子女、兄弟姐妹(父亲没有)单位出示“档案材料”证明;五. 由原产权人子女书写材料,说明放弃父亲去世后产权继承部分的原因,并自愿赠与变更产权人(母亲);六. 公证处经审核无误后出事“公证书”;七. 由房屋管理机构审查无误后,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继承产权人姓名。 开始办理时较为顺利。家里只有我和妹妹两个孩子有房屋继承权。我两没意见,各自书写放弃房屋继承权,无偿赠与母亲,全部房屋产权归母亲大人所有。 我和妹妹均已退休,原单位极为配合,很快将公证处“商调函”填写、盖章;父亲单位虽然外迁、改制,但经过几次反复、查找,原档案保存完好,人事部门将公证处“商调函”填写、盖章。 就差母亲单位的填写、盖章了。唯独这一关无法进行。三个多月与北京市邮局南区退委会及方庄邮局(母亲退休单位)协商无果。其原因:没有该人(我母亲)的人事档案,不负责(准确的说,是不敢)填写公证处的“商调函”。 事已至此,三个月在与北京方庄邮局人事部门的协商往返中,劳累、汗水算什么,我晕、我头痛!这也许又是中国的一大特色,一大新闻---------母亲人健在“人事档案”却失踪多年了。 母亲大人八十七岁高龄,原工作单位北京市邮政局12支局,于33年前退休,享受北京市邮政局退休干部待遇,每年医药费全部报销,北京南区邮局退委会逢年过节,表示慰问送些慰问品。前几年还组织重阳节外出旅游等活动,近几年行动不便,也就不参加了。 不是要办“房屋产权证”继承人的变更,真不知北京市邮政局人事档案管理如此混乱?最后一次给我的答复:经查找,陈师傅(我母亲的姓)的档案四十年前送到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了!公证处的“商调函”应送达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我当时吓出了一身冷汗,难道母亲曾经犯过大案?问邮局人事负责人,说没有!可能文化大革命期间,家庭有海外关系的人事档案要移交公安局(无从考证)!我请求邮局将档案(他们可能已经了解到,档案不存在了)取回(因人还健在,又是邮局退休职工,理所应当档案随人走),或安排人(或出示证明,我亲自前往)前往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进行“协商解决”,均遭邮局人事部门的拒绝。从此,再也不接待我了,并拒绝了与我的通话!无奈、茫然…… 八十七岁高龄的人本应享受最后的快乐时光。我不敢将此事告之母亲大人,怕有三长两短! 和老妹商量结果:不告诉她,供暖费由我俩承担就是了! 这事就如此结束了?心里犯堵,不吐不快。不想打乱退休后的平静生活,又该如何?敬请有法律知识朋友指点迷津,既能解决问题,又能安度晚年……。 201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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