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国涌:读林昭的两份判决书/为人权被处决的张九能 作者:林子搜集


 

直面死亡是最后的反抗

               ——读林昭的两份判决书

作者:傅国涌

来源:作者博客

林昭被杀40周年前夕,我在编一本《林昭之死》(开放2008年10月出版)时,想约上海剧作家沙叶新先生写一篇文章,他已答应,不料动笔之前查出有病,手术前来电表示歉意,他说本已构思了一个剧本,其中有滴水洞中林昭与暴君毛泽东对话的一幕。此剧未能写成,留下了一个遗憾。我也曾约请张思之先生从律师专业角度写一文,他答应了,但要求看到林昭判刑的相关法律文书,当时我手头只有一份上海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两份宣告她无罪的判决书,最为关键的林昭获刑二十年和死刑的两份判决书都没有找到,张先生最终没有完成此文,又是一个遗憾。直到2012年11月我才见到这两份判决书,第一份是1965年5月31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第二份是1968年4月19日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刑事判决书。

与1964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不同的是,1965年5月31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62年度静刑字第171号】指控林昭的主要罪名发生了一些变化,而且判决书是她与兰州大学研究生顾雁、北京大学助教梁炎武同案判决,三人分别被判处20年、17年和7年,顾雁划右派后,住在上海南汇县,与林昭有直接的接触,梁是否见过林昭还是个问号,他们却被同案审判,原因是林昭最后并不是像“起诉书”指控的以“中国共产主义自由青年战斗联盟”主犯身份被判刑,而是以跨省(涉及甘肃兰州、天水等地、上海、苏州、广东)的“《星火》反革命集团案”要犯而判刑,此案于1960年9月因有人告密而发,从甘肃一路牵连到苏州、上海等地,共被捕43任,判刑25人,其中林昭、张春元及甘肃武山县委书记杜映华三人先后被处决,林昭因《星火》而与并不熟悉的梁炎武成为同案,出现在同一份判决书上,判决书中关于林昭的部分说:

“被告林昭原系北京大学学生,一九五八年沦为右派分子留校察看后,仍然不思悔改,书写反动长诗《海鸥》,污蔑攻击反右斗争,并寄给兰州的右派分子孙和进行散布。当兰州反革命集团为首者尝识其反动的才能,于一九五九年下半年专程来沪联系后,即气味相投,表示尽力支持,在张春元回兰州前,特地赠与一本现代修正主义纲领草案及其自己写的一篇恶毒地影射攻击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长诗《普罗米修士受难的一日》。之后,张春元与顾雁等就参考现代修正主义纲领草案,公然提出‘要在中国实现一个和平、民主、自由的社会主义社会’,将其所写该篇长诗编印在反动的《星火》刊物里面。一九六零年上半年,被告林昭先后从张春元、谭蝉雪、顾雁等处听到关于该反革命集团的各种阴谋计划的传达,并接受起草反革命纲领等任务。迨一九六零年十月案发被捕后,仍抱对抗态度,拒不供认罪行。更恶劣的在一九六二年三月因病予以保外候处后,竟乘机在苏州拉拢右派分子黄政,成立‘中国共产主义自由青年战斗联盟’反革命组织,并书写反革命政治纲领十条。同年九月,又书写内容十分反动的《我们是无罪的》等四篇文章,竭力为右派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呼冤叫屈,企图翻案,并勾结本市外侨阿诺.纽门要求予以寄往国外扩大其反革命宣传。一九六二年十二月,将被告林昭依法收押后,非但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在监狱内发展将要刑满释放的女犯人张茹一参加其反革命组织,并布置张茹一释放后至苏州与黄政如何联系活动。同时,在监狱内公开书写大批反动文章和诗歌,呼喊反动口号,煽动其他犯人起来对抗政府,其反革命气焰极为嚣张。”林昭之所以会与兰州大学的这些右派们气味相投,并最后因此蒙难,是与她自己有关“串珠子”的思考密切相关的,她自1957年北大“五一九”运动以来,就渴望跨校、跨地域结识同道,共同寻求她们的理想,用她自己的话来说,这是“时代思潮”使然,“一个‘阶级’的这些人”更要凝结在一起。她自称秉承北大和“广场”传统的影响,很重视对外地、外校的联系,从北大、北京的情况,她相信天涯何处无芳草,有着深刻共性的“散珠子遍地是”,小串珠串在一起,“戏就有得好唱”。

与她同案的顾雁虽然是北大物理系毕业,但她们此前并不认识,林昭与兰大一群的连接也不是顾雁完成的,而是兰大的孙和通过妹妹、北大学生右派孙复知有林昭其人,写信给林昭,这样联系上的。张春元是兰大学生右派的中心,他读到林昭的长诗《海鸥之歌》,慕其才,跑到上海来联系,此时顾雁也到了上海,他们有了来往。《星火》的想法起自张春元他们,林昭起初并不同意,认为冒险,她而且认为西北的同道性格上有点急——

“大约黄土高原上比之金碧辉煌的北京城内是辽阔而且犷悍,兰大的朋友们性格相当开朗而外向,好动作,却不甚好静去深思,……似这种好动的习性用以造反,长处是颇富于进取,短处是不善于等待……”她最终却被这些西北热血男儿的热忱和理想主义感动,汇入了他们的行动之中,她将自己在中国人民大学资料室监督劳动时复制的《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纲领(草案)》,连同自己的长诗《普罗米修士受难的一日》亲自交给了张春元。与她少女时代跟随中共地下党,反抗国民党的那些地下刊物相比,创刊号只是油印了30来份的《星火》实在算不了什么。判决书竟将《星火》公然提出“要在中国实现一个和平、民主、自由的社会主义社会”当做罪证,可以想见那是一个怎样的时代,那个时代可以公然与“和平、民主、自由的社会主义社会”为敌,将追求这个理想的青年打入万劫不复之地。。真正使她放弃“等待”,与西北男儿共同承担的乃是埋在她内心深处的民主观念和自由倾向。这是“最内在、最本质的一个原因”,也是她最终不得不直面死亡的原因。

如果说1962年12月之前,林昭与张春元、顾雁等“星火”一群的思考和抗争,与黄政的“中国青年战斗者联盟”的设想,代表了中国青年一代在20世纪60年代初对黑暗的“知其不可而为之”的反抗,如同精卫填海、夸父逐日一般,注定了悲壮而惨烈的失败,和漫长的牢狱代价,毕竟那还是一代人群体的抵抗,虽然人数稀少,那是一代受过良好教育的年轻精英群体性的精神抵抗,当然精神层面远大于现实层面,象征性远多于实际效果,她毫无疑问是其中出色的一员,但她并不孤独,她的思想也还没有大幅度的超越同时代的精神同伴。那么到1962年12月他重新收押到提篮桥监狱之后,她已与外界彻底隔绝,她只剩下了一个人,真正开始绝望、孤独的独自抵抗,从精神深处、生理极限、生命高度上,她以女性的特质、基督的信仰、文学的才华乃至全部的生命能量,来抵抗一个不可抗的体制和不可抗的时代洪流,她的生命不可挽回,是她毅然决然唾弃那个时代,同时也是那个时代不配拥有她。她真的“疯”了吗?她的精神病当时被狱方否定了,1980年又被官方否定。老实说,即使对于精神疾病问题,也不是普通的医生所能解释的,在那样一个荒谬绝伦的时代,要说精神病其实是那个时代患了深入骨髓的精神病,林昭有病,也只是那个时代病入膏肓在一个孤绝的反抗者身上的投影。对此,只有苏珊桑塔格这样的人类智慧的头脑才有可能进行出色而合乎实际的分析。所以,无论有谁试图以林昭有精神病来否定林昭反抗的精神意义,来否定她巨大的精神价值,注定都是徒劳的。

1968年对林昭的死刑判决不是法院作出的,而是在“文革”砸碎原有司法审判机关的情况下,由军事管制委员会作出的。有个别人在网上质疑林昭在狱中是否真的书写了血书,其实关于血书的最初说法,据胡杰兄告诉我,就是来自这份1968年4月19日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刑事判决书》【1967年度沪中刑(一)字第16号】,其中就有“林犯还在狱中用污血在墙上、报纸上涂写反革命标语”,成为她致死的原因之一。这份正常法律外的死刑判决书这样指控她的罪名:

“反革命犯林昭出身于反动官僚家庭,一贯坚持反革命立场。一九五九年积极参加以张春元为首组织的反革命集团,拘捕后,又扩展反革命组织,发展成员。为此,于一九六五年五月三十一日由原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徒刑二十年。

但反革命犯林昭在服刑改造期间,顽固地坚持反革命立场,在狱中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大量书写反革命日记、诗歌和文章,恶毒地咒骂和污蔑我党和伟大领袖毛主席,疯狂地攻击我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开展后,林犯反革命破坏活动更为猖獗,继续大量书写反革命文章,竭力反对和肆意诋毁我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尤其不可容忍的是,林犯竟敢明目张胆地多次将我刊登在报纸上的伟大领袖毛主席光辉形象用污血涂抹。与此同时,林犯还在狱中用污血在墙上、报纸上涂写反革命标语,高呼反革命口号和高唱反动歌曲,公然进行反革命鼓动,反革命气焰极为嚣张。

在审讯中,林犯拒不认罪,态度极为恶劣。”林昭狱中的态度、绝望的反抗成为她获判死刑的罪证,“文革”公检法都不存在,整个社会处于军事管制之下,毛泽东的个人崇拜登峰造极,任何不满都可能获罪,何况林昭如此决绝的反抗,她的死乃是注定,她用血写的文字要为那个史无前例的时代做见证。她要用生命完成一首超过一切象形文字的诗篇,林昭是诗人、是战士,更是思想者,她要用生命完成她的角色,他蔑视死亡、她知道死亡不是结束,死亡乃是最大的反抗,在那个时代,还有比死亡更有力量的反抗方式吗?这份死刑判决书最后说:

“反革命犯林昭,原来就是一个罪恶重大的反革命分子,在服刑改造期间,顽固坚持反革命立场,在狱内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实属是一个死不悔改、怙恶不悛的反革命分子。为誓死保卫伟大领袖毛主席,誓死捍卫战无不胜的毛泽东思想,誓死保卫以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加强无产阶级专政,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特判决如下:

判处反革命犯林昭死刑,立即执行。”三年前林昭获刑20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判决书最后还有一句话:“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到1968年4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第三款作出的死刑判决,已经没有上诉程序,仅仅十天后,她就被悄悄枪决,她的血从此融入了中国的土地。在这份死刑判决书的前面是一段那个时代人们熟悉的“最高指示”:

“不管什么地方出现反革命分子捣乱,就应当坚决消灭他。

至死不变,愿意带着花岗岩头脑去见上帝的人,肯定有的,那也无关大局。”

林昭坚持自己的信仰,至死不变,她为捍卫上帝所赋予人类的尊严死了,作为基督徒,她确信自己可以见上帝去了,她没有苟活于那个时代,她的死并不是为那个时代殉葬,乃是为结束那样的时代作铺路石,她也确实坚硬如花岗石。在她身后四十五年,一遍遍地读那个时代对她的判决,我看到的却是她对那个时代和这个时代真实的审判。

                                                               2013-08-06

 

为人权被处决的张九能

作者:傅国涌

来源:作者博客

1970年3月5日,《出身论》作者遇罗克在北京被枪决。同一天,湖南长沙一个叫张九能的大学生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九能是谁?互联网上几乎找不到一条相关信息,只有已故经济学家杨小凯《囚禁的灵魂》中提及此人,称张九能等人“代表了这一代人中积极反抗政治迫害的努力,他们的死给这种努力打了个句号”。不久前,有朋友送我一本陈秉祺的《毕业之后——上世纪六十年代一个“反动学生”的经历》(香港九江文化出版公司2013年版,转引此书只标页码),这本满含血泪的回忆录中,作者不仅记录了自己九死一生的经历,并首次披露了同学张九能罕为人知的故事。他们都是1957年考入西安航空学院飞机设计专业,1963年临毕业时,陈秉祺因两年前私下跟几个好友说起甘肃家乡饿死人的事,而被举报,成了“反动学生”,遭受两次屈辱的批斗会,每次批斗之后,张九能都不避风险、约他出去吃宵夜,给了他莫大的安慰。就是这时,他首次听张九能说出“人权”这两个字——

“不允许人说实话、不允许人有自由思考和判断的权利、不允许被批斗者有申辩的权利——这些,都是严重地侵犯人权……”(34页)

在1963年的中国,党权早已遮没一切,一轮又一轮政治运动将中国人整得如同掉光了叶子的枯树,“人权”在中国大陆被删除久矣,红色时代成长起来的大学生在现实生活中不大可能接触到这个观念,即使偶然遇到这个词,也不容易引起注意。张九能却不仅熟悉这个词汇,而且敢于用这样的观念思考。这在那样的时代氛围当中是何等大胆、又是何等超前,而他并未意识到将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

此后,陈秉祺被押送到农场,开始漫长的苦役。张九能选择主动退学,回到长沙老家。1967年“文革”浪潮汹涌,陈秉祺因为母亲迁葬,从农场请假,应邀去长沙与张九能相会,岳麓山上,黄兴、蔡锷墓前,张九能对远道而来的挚友直言自己想组建一个实质意义上的组织”,“成立一个‘争取人权同盟’的组织,你的遭遇就是因为我们国家没有起码的人权才造成的,你说是不是?”(123页)

1963年7月23日,一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政治上反动的学生的处理的通知》(中发(63)496号文件),一夜间就可以将陈秉祺等许多大学生投入几十年的厄运当中,当时在北京师范学院就学的学者王学泰也是“反动学生”(回忆录中有个序言就是他写的),当然就是因为缺乏人权的保障。

那一刻,对于中国人来说人权大致上都等于零,除了毛泽东,即使刘少奇、邓小平等都自保不了,周恩来诚惶诚恐、至死还在呼喊“我不是叛徒”,居一人之下、无比显赫的林彪也只能等待莫测的前途,不要说彭德怀、贺龙他们了。张九能,一个普通中国人,竟然提出人权,这本身就是胆大妄为,还敢想什么“争取人权同盟”,无疑飞蛾扑火,注定粉身碎骨。所以,陈秉祺当场表示:“我坚决反对你的想法,因为远不是时候,百年或五十年后,看能否提出这个问题。”当然,正是这一“坚决反对”的态度使他成为幸存者。张九能却不以为然——

“为什么不能现在就提出来?中国的第一问题就是人权,有了人权的保障,才能有民主、自由、平等;有了人权,才能建立法治社会;有了人权,才可保护知识精英;才能保护人类的共同文明;才可防止社会道德沦丧和人性泯灭;才可使谎言和高密不会成为最高和唯一的道德标准。

中国目前有千千万万个各种团体和组织,就唯独缺少保护人权的组织,我们为什么不肩负起一点点国人和时代的责任,组建一个‘争取人权同盟’呢?是争取,仅仅是争取啊!”(123—124页)

中国确是一个人权观念稀缺的国度,晚清才引入这一观念,还远没有在这块古老土地上生根。孙中山提出了“民权”这个概念,并将民权主义作为他的三民主义之一,但他说的民权与人权并不是同一回事。他在《三民主义》讲演中明确指出,“民权就是人民的政治力量”,他进一步解释:“有管理众人之事的力量,便是政权。今以人民管理政事,便叫做民权。”(孙中山全集第九卷,254—255页)他心目中的民权,并不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自由与尊严,这与法国大革命时代《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所确立的“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与《世界人权宣言》所确认的“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这些基本准则,有着很大的距离,孙中山只是从政权的角度提出民权,并不具备真正的人权意识。毛泽东掌权之后的所作所为都是反人权的,甚至可以说以消除人权为根本目的。而在毛统治的巅峰时代,年轻的张九能居然敢想人权问题,甚至冒出组织“争取人权同盟”的念头来。这不光需要极大的勇气,更重要的是对那个黑暗时代的超越。人的存在不仅是活着,更珍贵的是有超越的可能性,这才最大也是最终的价值。无论一个时代陷入多么深重的苦难当中,处于什么样密不透风的体制之下,乌云遮住了一切阳光,什么前途也看不到,有思想、有尊严的人,有生命气息的独立个体,依然可以超越眼前的这些枷锁和辖制,凭着内心的光亮,洞察人类文明的奥秘,去仰望遥远的星空,思接未来,拥抱美好的观念,因为他心中有亮光,他自己心中的幽暗便被击破了。张九能说出这番话,超过了他的同时代人,包括写下《出身论》的遇罗克。他是那个时代的人权先驱,虽然迄今为止他还鲜为人知,但他在暗夜中发出的声音真有穿云透天而来的力量,可以穿过一切的黑暗,放射出挡不住的光亮。在20世纪中国人权史乃至中国思想史上,张九能这个名字都应该占据一页。

张九能的“争取人权同盟”并没有建立,然而,1968年7、8月间,一次意外的事故他抽屉里的两篇草稿《目前的时局》、《积极行动起来为筹建人权同盟而努力》被搜出,他因此入狱。1969年12月12日,长沙市公安机关军管会(69)军公刑字第144号以反革命组织罪判处他死刑,缓刑两年执行。他在劳改期间“拒不认罪伏法”,1970年3月5日长沙市革委人保部、市公安机关军管会(70)军公刑第44号判处他死刑,立即执行。(150—151页)

直到1981年,他的几个同案上诉,换来的说法是:“张九能阴谋组织反革命集团,企图上山为匪,已构成反革命罪,属于该判有期徒刑,但不够死刑罪,属于错杀。”三十岁的生命,“错杀”二字就可以轻飘飘了断,根源还是没有人权。张九能的两份原始判决书家属始终没有见过,那两篇致命的“反动文章”迄今也没有人看到过。很多年后,历经劫难、也曾以反革命罪被判二十年的陈秉祺再到长沙,问起张九能的几个侄子为何不为叔叔的平反申诉,他们异口同声:“我们的幺叔是英雄,人都没有了,平反有啥用?”其二嫂则说:“他上无老,下无小,有必要去费力?”(153页)确实,在张九能被杀的土地上,平反与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人权落地,人权,每个人的人权都有保障,那是在漆黑长夜中死得无声无息、如今仍沉埋在黑暗中的他真正在意的。

                                                                  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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