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兵:红旗下的法官/马云龙:文革故事三则
作者:我很较真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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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下的法官 作者:何兵 来源:腾讯 2013-08-26 1966年12月18日,江青接见群众代表。她说:“公安部、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许多东西都是从资本主义国家搬来的,是凌驾在党政之上的官僚机构。他们这几年一直是跟毛主席对抗……司法干警没有一个好人,比国民党特务还坏。”一年后,中央决定对公检法实行军管,法院被取缔,成为公安机关军管会下属的“审判组”,由军管会行使国家审判权。[1]文革期间曾任天津市公安局军管会副主任的许恩荣,回忆军管的过程,颇有戏剧感: “1966年6月以后,天津市公安局出现许多‘战斗队’。局政治部就有‘东方红’‘风雷激’‘云水怒’等二十多个群众组织,后来并成两、三个派别。双方连篇累牍地互贴大字报,最后武斗。1967年1月2日,公安局的‘政法公社’组织和附近的红卫兵宣布‘夺权’,占据了公安大楼的大部分房间,并将局长劫走。多数干部和职工不敢上班,业务瘫痪,社会秩序大乱。北京和全国大致如此。中央决定对公安机关实行军管后,天津安排两个连的军队,接管市公安局。”“1967年2月13日晚9时,一辆顶上架着机关枪,载有20余人的卡车,停在公安大楼门口。早已等候在附近的解放军,以整齐的步伐进入公安大楼和指定地点。未过三分钟,大楼内多处传出:‘举起手来,不准动!’的呼喊声。许多公安干警被逼到墙边,面向墙壁,高举双手。经过战士们搜查,带枪的人把枪放在桌子上,才让坐在房间里。接着高音喇叭宣布: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市公安局军事管制委员会’,全体公安人员听从命令,服从指挥,彻底改造旧公安局。”[2]法院没有了,公安被军管了。国家审判工作如何进行?没有法官的岁月,是个什么样子?我一直非常好奇。最近看到一卷“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河东区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1969年刑事判决书合订本[3],才知其大概。 由于此前律师和检察制度已被废除,河东区军管会的98份判决书上,没有公诉人、辩护人姓名,而且还没有判官的姓名。审判是独任还是合议,无人知晓。只在判决的日期上面,加盖军管小组印章。 所有的判决,抬头都先引用“最高指示”。 98份判决书中被反复引用的最高指示是:一、“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二、“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取得基本胜利以后,社会上还有一部分人梦想恢复资本主义制度。他们要从各个方面向工人阶级进行斗争,包括思想方面的斗争。”三、“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于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也必须实行专政。”判决书内容简略。没有控诉,也没有辩护,直接认定犯罪事实。 1969年9月21日一份判决是这样的:“流氓奸污幼女犯钟××男18岁天津市人捕前为×中学生住××区××新村××段××排××号”“钟犯自幼染有流氓恶习,从一九六三年至一九六七年间,以食物、零钱等诱骗手段,奸污幼女五人,猥亵幼女多人。教育后仍不知悔改,继续在公共场所追随妇女等进行流氓活动,罪行严重,依法判决流氓奸污幼女犯钟××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1969年9月至1977年8月30日止)”看完判决,你不知道被告究竟在何时、何地奸污了五名幼女?又猥亵了哪些幼女?这些幼女个人状况如何?他在公共场所追随妇女时,有什么样的“流氓活动”?判决时被告18岁,判决主诉的犯罪事实起自1963年。推算起来,当年被告只有12岁。 我以前猜想,军管会的判决至少要援引《公安六条》[4],现在看来完全错了。所有的判决都说“依法判处”,但98份判决中,没有一份援引过法律条文那怕是政策条文。由于没有刑法,罪名都是军管会编的,这位的罪名是“流氓奸污幼女犯”。 再看一份判决: “潘犯思想极为反动。一九六六年文化大革命中,因其散布反动言论,偷听敌台广播,被革命群众批斗。由于潘犯顽固坚持反动立场,批斗后不仅不知悔改,进行翻案活动,而且变本加厉地散布反革命言论,攻击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恶毒已极,反动透顶。潘犯刻骨仇恨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幻想变天,扬言散发反对传单,企图对革命群众进行报复,反动气焰十分嚣张。为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严厉打击阶级敌人的反革命破坏活动,依法判处现行反革命犯潘玉昌有期徒刑十年……”1969年9月20日这份判决不重事实描述,而重情绪表达,典型的文革“大批判”文风。看完判决,你也不知道究竟被告说了什么反革命言论? 文革期间思想犯罪,才是最危险的犯罪。此人不过“扬言散发反对传单,企图对革命群众进行报复”,被判十年,而那位“奸污幼女五人,猥亵幼女多人”的流氓,只判了八年。 没有法官的审判,判决意见是怎样形成的? 我从卷宗中的一份“处理情况”报告中,发现蛛丝马迹。陈某“(19)65年以来,书写反对日记。恶毒攻击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文化大革命抄出隐匿多年的反对证件、刊物和蒋匪照片。”处理情况为: 办案人意见:可判有期徒刑五年。(19)70年1月20日。 审判组意见:同意判刑五年。(19)70年2月27日军管组意见:根据党的政策,专政是群众的专政,定为反革命分子代帽子,交群众监督改造,因为书写反动日记并没有散布,故不追究刑事处分。(19)70年6月12日。 区革委意见:我们同意代帽监改,交单位领回。(19)70年6月17日。 军管会批示:同意区革命委员会的意见。(19)70年7月3日。 (说明:1970年8月20日开具释放证,案卷五册退交单位。) 这里的“办案人”,很可能就是曾经的法官。他地位卑微,但意见并不仁慈。“处理意见”经由几层组织审批,最终由军管会决定生杀予夺。 对于重大案件,为了体现大民主,军管会可能向社会征求意见。我见过一份武汉市公安机关军管会的《通知》,日期是1969年9月24日。《通知》说:“现将陈××等四十六名罪犯的罪状发给你们,请各级革命委员会,工人、解放军毛泽东思想宣传队,组织广大革命群众认真讨论,提出处理意见,速告公安机关军管会。此材料只供内部讨论,不准张贴。”[5]通知所附的罪状都很简略,只有四五行字。所谓征求意见,只是让大家对量刑提出意见。而那此被邀请发表意见的革命群众,既没见过被告,也没见过法律。他们提出过什么意见,真不知晓。这样的大民主,其实很虚伪,最终是军管会说了算。 文革期间,军人最风光,他们是姑娘们的梦中情人。
附,参考资料: [1]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页129-130.[2]许恩荣:《征途》,内蒙古文化出版社。 [3]合订本判决书起迄时间1969年3月至1970年3月,编号(69)军公判字第1号至98号判决。 [4]196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因其内容分为六条,简称“公安六条”。1979年2月17日,被中共中央撤销。 [5]中国人民解放军武汉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通知》。1969年9月24日。
文革故事三则 作者:马云龙 来源:南方周末网 脖子的故事 进入看守所的第一项程序是要填写一张登记表。在表的右上方有个栏目:所犯罪行。我填写了“思想犯”三字,意思是想申明“思想无罪”。本以为要费一番口舌,但狱吏看了竟然没说什么。以后的几年里,年年都要像汽车年检一样填写这个表,我都这样填,他们也都默认了。大概他们根本没听说过“思想无罪”的道理,真的认为有些思想就是犯罪吧。 捅破了这层纸的是监号里的一个老犯人韩栓紧,他笑着说,啥鸡巴“思想犯”啊,不就是“反革命”吗?你们这些知识分子,就会玩文字游戏。他说:“这号里刚走了一个‘反革命’,又进来了一个。” 接着,他就给我讲了刚走的那个“反革命”的故事: 那个人姓王(他说了名字,但我没记住),许昌东面扶沟县(或太康县,记不准了)的农民,是拉煤路过许昌时被抓进来的。 河南的煤矿大都集中在豫西伏牛山麓,如平顶山、禹县、密县等地,而广阔的豫中、豫东平原上很少有煤矿。那里农村的生活用煤、生产用煤都要到豫西去拉。特别是产烟区,每年为了烤烟(当地叫“炕烟”)需要大量用煤,所以,生产队和社员家都要组织架子车队,跑几百里路上山去拉煤。拉煤车主要是靠人力,用牲口的极少,来回一趟大约需要一个星期,这是最重最累的活,也是很少出远门的乡下人最隆重的远征。我在那里“插队”时就跟着跑过一趟,看到浩浩荡荡的架子车队在路上来来往往,一眼望不到头,十分壮观,有点像现在电视上非洲大草原角马群大迁徙的镜头。 这个姓王的农民就是一匹那样的“角马”。如果他只是拉煤,尽管很苦很累,也不会带来囹圄之灾;但是倒霉就倒霉在他多事了—— 禹县(现在的禹州市)不仅产煤,还是著名的钧瓷之乡,那里有很多瓷窑,盛产瓷器。“文化大革命”中,这些瓷窑不仅生产一般的家用瓷器,还配合政治的需要,生产了大量的瓷制毛主席像。这在当时可是畅销的产品,除了墙上挂着的纸质画像外,能在办公室或家里的堂屋中间放上一尊瓷制的毛主席像,那可不仅是一种让人羡慕的时髦,而且是“政治正确”的庄严标志,也是消灾避祸的圣物啊! 这个农民在禹县的煤矿装了满满的一车煤以后,又在瓷器店门口停下来,进去买了一尊毛主席的胸像——话还不能这样说,不能说“买”,而应说“请”,就像马三立的相声所言。“请”来的主席像放在哪里呢?思量再三,他在车顶的煤堆上拍了块平地,把瓷像面朝前,稳稳地放在了中央的最高处,然后拉着车走上了回家的路。一路上他小心翼翼地拉车,见到石头就躲开,见到沟坎就绕过,生怕颠坏了车顶的瓷像。 可还不到天黑,在经过一个村镇时,他就被一群学生拦住了:“你看,你看,你把毛主席弄成什么样了!”他停下车回头一看,自己也吓了一跳——一路上风刮得太大,车上的煤尘飞扬起来,把毛主席像荡得灰头土脸。他急急慌慌地向学生们承认自己太大意了,对不起毛主席他老人家。然后,把瓷像抱下来,用毛巾清理干净,这才得到了学生们的原谅。 接下来怎么走呢?他犯了难:还放在车上吧,一会儿不是又要变成“黑老包”了?抱在怀里吧,可车怎么拉呀? 左想右想,也没有好办法。最后,他想出了个办法:用绳子挂在车把上,看到脏了,随时能收拾。可绳子拴在哪里呢?比划来比划去,只能拴在胸像的最细处——脖子上。于是,第二天,他就这样上路了:拉着一车煤,车把上拴着一根绳子,绳子下挂着毛主席的瓷像。 穿过许昌市的街道时,他又被拦住了。不仅拦住了,还挨了一顿臭揍。“你这个反革命,要吊死毛主席啊!” 记得听到这里时,我笑了,笑得喘不过气来,直到笑出了眼泪。那是我被捕后第一次笑。 结果是,他进了看守所,和韩栓紧住进了一个监号。在这里住了三个多月后,他被带走了,韩栓紧说,可能是移交给他家乡的公安局去处理了。
眼睛的故事 上面说的那个倒霉蛋,我没见过。我只是继承了他的铺位(一个稻草窝)。下面要说的这个,我见过,还听她亲自说过自己的故事。 那是一个禹县的农村姑娘——看守所里平时没有女犯人,1975年底,突然关进来两个女犯,一个是四五十岁的中年妇女,勾结奸夫毒死亲夫的杀人犯。她在里面住的时间很短,大约只有一两个月,就拉出去枪毙了。另一个就是这个禹县姑娘。她的名字我和其他犯人都没记住,只记得最后一个字是“花”,犯人们就都叫她“一枝花”。这个外号虽然有点轻佻,但她所表现出的血性和刚烈却让人不能不肃然。 她是带着一连串的哭喊和怒骂声进到监号的,“冤枉!”“我不是反革命!”“有人陷害我!”她不停地嘶喊着,夜以继日,声音时高时低,一刻不停,一直喊了一个多星期,直到嗓子哑了,喊声才渐渐消歇。开饭时,她把发给的菜汤和馍从窗口扔出来,宣布绝食,谁劝也不听。这样的反抗在看守所是少见的,各号的犯人们都屏气谛听她从最东头的监号里传出的哭喊声。 一个多月后,我意外地获得了接近女号窗口的机会。 冬天要到了,负责看守所警卫任务的县中队营房里开始准备取暖用煤。几卡车的煤被拉进大院,看守从监号里提出两个犯人,让他们把煤粉掺土加水,和成煤泥,然后用钢模打成一块块的蜂窝煤。这虽然是个重体力活,却是人人都渴望得到的机会。因为,一是可以在大院里活动活动,享受久违的阳光和新鲜空气;二是在开饭时可以得到一个额外的馍,算是劳动补助。我怎么也没想到,这等好事居然会轮到我!(后来才知道,看守所的王所长旁听过对我的审讯,对我这个“思想犯”有点同情,但又不敢公开表露,就用这种方法给我一点照顾。这人不错,1976年“四人帮”打倒后,他给我纸笔,让我写申诉材料,还偷偷把材料传给我家人,鼓励她到北京去上访,这是后话。) 煤堆就在女号的窗下,晒蜂窝煤的场地也离那里不远。我注意到,在女号的窗口不断出现那个女孩的面孔。原来只闻其声,现在才见其人。这是个很清秀的面孔,比我想象的还要年轻,也就是二十岁上下。当哨兵走开时,她小声问我:“大哥,你是犯了啥事呀?” “思想犯。”我头也不抬,闷声回答。 “噢——”她沉吟片刻,说:“是被别人告了吗?” 我回答:“嗯。有几个同事检举了我。” “那咱们的事差不多……” 利用来回走动的机会,我们断断续续地悄声交谈着。她的案情简单到让我吃惊的程度: 她在村中是个共青团支部书记,还是生产队的妇女队长。平时好玩好唱,无忧无虑,用现在的话来说,是个“阳光女孩”。可她万万没想到,有一天她会跌落到这个终日难见阳光的牢房里来,而事情的起因又是那么小的一件事。 有一天,她帮助邻家的大嫂抱孩子。孩子又哭又闹,怎么也劝不住。她就想了个办法:抓来一把图钉(就是那种带红红绿绿塑料顶帽的),用手指一捻,让它在桌上像陀螺一样旋转,以此转移小孩的注意力。果然,效果不错,孩子不哭了,只是专注地盯着那些彩色小图钉在不停地旋转。 她没有注意到,桌上铺着一张报纸,而报纸上印着一幅毛主席的照片。 她更没有注意到,有个图钉是在毛主席的眼睛上旋转…… 她没注意到的事,有人在一旁注意到了。她玩完了就抱着孩子走了,有人把报纸和图钉捡起来当作“物证”,去报案了。 于是,几天后,她被捕了。罪名吓人:她要用图钉钉瞎毛主席的眼睛。 她问我,估计她这事会有什么结果? 我问她,平时得罪过什么人没有?她家有什么仇人没有?在村里和生产队里有没有和她争夺权力的人…… 她两眼迷惑而茫然。 我告诉她,这个看守所里关押的绝大多数是许昌县的犯人,案件归许昌县公安局管。只有少数是许昌地区下辖的其他各县的,那是许昌地区公安局直接办的案子,委托羁押在这里,因为这里离地区公安局近。比如我,就是从长葛被转来的。你从禹县转到这里,肯定是当成大案,上交地区一级处理了——当然,这也可能是好事,由上一级来处理,也许比下面的水平高点。我只好这样来安慰她…… 半个月后,蜂窝煤打完了,我就没有机会出监号活动了,也就再没见过她。只知道,半年以后,她忽然被带走了,再也没回来。不知道是判刑了,还是无罪释放了,或者是转押到她的老家禹县去了。反正从此我再也没有听到她的音讯。 她只给我留下了这个关于伟大领袖眼睛的故事。
鼻子的故事 在看守所里住久了,我已经失去了时间的概念。这一天和那一天,这个月和那个月,这一年和那一年,都是那么相似,在记忆中成了一片混沌,无法区分。但是,这个关于领袖的鼻子的故事,还有清晰准确的日期,绝对不会记错。因为那是个不平常的日子。 1976年9月18日,是毛泽东逝世后的第九天,也是全国举行追悼会的日子。那天下午三点半钟追悼会正式开始,首都天安门广场上百万人整齐列队,向毛主席致哀。同时,全国各大中小城市也同时举行了追悼,可以说全国都是一个超大的灵堂。我在牢房里可以清晰地听到街头大喇叭传来的哀乐声和华国锋致悼词的声音。 当天深夜,我久久无法入睡,心里在想着毛泽东的去世可能会对我的案件和我的命运产生什么影响。我刚刚被调到一个单人小牢房,不祥的阴云笼罩在我的头上。大约是19日凌晨两点多钟,我所住的监号门被“咣当”一声打开,一个人被投进来。 这个人高高的个子,本应明亮光滑的大背头已经散乱不堪,在监房里的长明灯的照耀下,面孔呈铁灰色。他一屁股坐在我的脚下,半天不吭一声。我看他没带被褥,应该是刚被逮捕的,就说:“先和我盖一条被子睡吧。别想了,有话明天再说。” 他和我头对脚地躺下了,脚上的汗臭气直冲我的鼻孔,令人窒息。我调过头去想睡,可他却嘤嘤地哭诉了起来。 他叫李伟森,是许昌豫剧团的舞台美工师。18日早晨上班时接受了一个紧急任务:立即替剧团制作一个大花圈,中午以前送到地委礼堂的毛主席追悼会会场。下午那里将和北京天安门广场同步举行追悼大会。 这可是个重大的政治任务,非同小可,马虎不得。他连忙行动起来,搭架子,做纸花,裱宣纸,写挽联,终于精心做成了一个直径两米多高的大花圈。这时,美工师身上的艺术细胞活跃起来了,他想制作一个与众不同的、有创意的作品。别的单位的花圈都是周围几层纸花,再插上些松柏枝,而中间都是一个巨大的“奠”字,河南农村的花圈至今都是这样的。李伟森想做个独特的设计:他把那个俗气的“奠”字去掉,换上了一幅毛主席像,让他老人家围在花丛中,他觉得这才是给敬爱的毛主席献上的花圈。 花圈做好了,单位领导审查了,没发现什么问题,就派人送进了地委礼堂。下午开会前,地委秘书长来审查会场布置,发现了这个与众不同、“不合规格”的花圈。一看下款署名是豫剧团,就派人通知剧团:立即来人现场修改花圈。 李伟森匆忙赶到会场,硬着头皮聆听了地委秘书长的一顿臭骂,然后赶紧动手修改。怎么改呢?回去重新制作一个“奠”字吧,时间来不及了,离开会只有一个小时了。灵机一动,他用一张宣纸把毛主席像覆盖起来,然后,匆忙制作了一朵特大的纸花,缀在花圈的中央。地委秘书长看了,并不十分满意,但由于时间紧迫,也只得如此了——李伟森终于擦着满脸的冷汗,松了一口气。 下午,追悼会开完,他回到家里,才端起饭碗,门就被踢开了,几个警察进来,给他戴上手铐,送到地区公安局,立马就开始了审讯。 一开始,李伟森完全蒙了,不知自己犯了什么法。但随着审讯的进程,他才渐渐明白了问题出在哪里—— 当他用宣纸覆盖了毛主席像,又缀上了一朵大花的时候,那朵花的铁丝穿透了宣纸下的毛主席像,正好在毛主席的鼻子上钻了个大洞! 这还得了!在举国哀痛的追悼日,你居然敢在他老人家的鼻子上钻个窟窿!何其猖狂,何其反动?这不是反革命是什么! 就这样,李伟森在被审讯了半夜以后,被扔进了我住的监号。 从此,他和我在一起住了一年零四个月。1978年初他获得“免予刑事处分”的“宽大处理”,被释放回家。到1979年,在全国平反冤假错案的高潮中才最终获得“平反”。
2008年,在我和李伟森于铁窗下分手三十周年的时候,我又见到了他。他平反后就离开了豫剧团,先后到许昌电视台和一家报社工作,如今早已退休了。和我见面时,他送给我一件礼物:当年我预料他将要出狱,就提前给他写了《赠别》诗(当时我太乐观了,写诗后四个月他才出狱)。写着这首诗的几张纸,他居然一直保存了三十年,这让我非常感动。 赠别 ——送难友李伟森出狱 秋阳何明丽,寥廓楚天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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