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康:看薄熙來案 作者:散白雾搜集


 

薄熙來案應該宣判無罪

作者:王康

来源:《开放》2013年9月号

如果谷開來案件的定性量刑都破綻百出,整個一個假案,以此作為薄熙來瀆職罪前提,豈非缺乏先決條件?前提條件有致命缺陷,全案至少應該發回補充偵查。從技術層面分析,在指控範圍內,薄熙來應該依法宣告無罪,或者最多獲得一個輕罪判決。】

薄熙來在濟南審判中推翻了對他的主要指控。當局如何回應?如何量刑判決?

「特色中國」執政當局在拒絕通過整體制度變革消除制度性腐敗的同時,代之以選擇性打擊,歧視性定罪成例陋俗,一路走來;先是陳希同,黨規幫法鐵輪過處,無往而不利。而大多數看熱鬧的民眾,廉價的喝彩之聲絕對壓倒理性的批評,「特色中國」執政當局即使明知自己有屁股不乾淨的詬病,在前面這些案例中似乎也占淨話語權的相對強勢的便宜。如今,沿用老思維,老套路來處理薄熙來案件,卻踢到了鐵板。

最後,無論是坐在審判席位上的,還是高踞審判席位後的,恐怕都會發現,審判薄熙來得不償失。法治精神,程式公正,民意,公共道德制高點,話語權似乎統統不在掌握這個個案生殺大權的權勢者手裡。剩下的只是赤裸裸的強暴和蠻橫。

微博公開庭審過程,給保守勢力以藉口


對薄熙來案件的任何不當處置,只能是加深加劇中國各大政治利益板塊間裂痕,加速動盪的到來。而一旦這種危機到了總爆發時其實眼下的領導集團對此並無萬全的應對良策。問計于基辛格,問計於世界銀行,恐怕也是無濟於事。

其實,對薄熙來案件的這種在難產鈍痛中掙扎不已的困擾,是「特色中國」執政當局統治集團缺乏面對未來挑戰,而深陷於狹隘的派別利益紛爭禁錮不願超越,拒絕受領擁抱一個廣角的全新的視野的悲劇。在這裡,耶穌基督賜給的智慧是,新醸的酒,不能再用舊皮袋來裝載了。

審判薄熙來,不能說全無新意。當局至少在掙扎著嘗試著小步前進,部分承諾透明和公開試驗。用微博來部分傳遞在可以控制範圍內的庭審過程。雖然這種庭審的品質還不敢恭維。但就是開這麼一小縫隙的窗戶,馬上發生了問題。薄熙來和一干證人紛紛翻供的情況大量暴露在外部世界。難題一個接著一個出現。不能不給反對改革 的保守勢力以封殺任何通向法治文明的缺口的藉口。就像三十年前中共黨內試行今天海外學者馮勝平先生提出的讓一部分人先民主起來的遲到30年的局部改良方案:結果最先跌倒在地,成為第一批部分民主實驗的殉道者的,恰恰是來自最權高位重家庭的人士,其中不乏一代卓越的佼佼者:朱厚澤,鄧樸方,陳元等等。

沒有人研究過,也沒有統計數字表明,這些局部發生的遭到扭曲的,可能不盡公平的挫折對中國日後民主進程的微妙影響,但筆者希望以培植全民族福祉,而非派別幫會利益,為己任,高踞廟堂的袞袞諸公,不要以個人個案的得失作為進退決策的依憑。除了堅定不移地選擇走憲政法治的道路,實在看不出中共面前還會 有更好的選項用來自救救人。唯此,才能搶佔人類事務的巔峰,贏得縱觀全域的全新視野。有了這種自許和自信,才有可能放手讓法官們本著人類良知法律精神和專 業操守去推行正義。這樣一種建立在智慧和自信基礎上的瀟灑,或許是中華民族贏得一個新世界的開端。

當局把一場嚴肅政治博弈變成細節爭辯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也僅僅是在這個意義上,深入探討薄熙來案件審判才有價值。

從技術層面分析,應該依法宣告薄熙來無罪或者最多只是犯了指控範圍以內的輕罪。

在薄熙來案審判秀粉墨登場之前,筆者在東西南北網發文預告,本案「一不三沒有」。當濟南所謂的人民法院一反常例,公然以微博部分直播庭審過程,其間出現了所謂薄熙來翻供的「戲劇性」場面,似乎給觀眾一些意外的驚喜,其實這是早在當局的盤算預測之中,根本沒有所謂的「意外」發生。當局是暫時的贏家,即使薄熙來 翻供了,徐明翻供了:首先,當局把一場嚴肅的政治博弈成功地變成了一場事關區區500萬或者兩千 萬人民幣的一場細枝末節的爭辯。把全中國人民的眼球乃至全世界關注中國發展的人士的注意力,成功地吸引到了一堆芝麻,一地雞毛上去,徹底剝奪了被告借用審判平臺的,說出自己真正想向公眾說出自己要說的話的最後機會。
在這個意義上,當局成功了,薄熙來還是上當了。鑽進了當局替他設置的圈套。只要薄熙來自己放棄了在公共道德和話語權方面和當局對抗的主導權,他就跳進了陷阱,就必定成為當局案板上的魚肉,生死予奪就必然操之於人手。以薄熙來的處境,他唯一求生的希望,是把自己置之死地而後生。做好當烈士的準備,放手一搏,利用最後的發言平臺,發出魚死網破的政治宣言,指出這種針對他的毀譽性政治審判沒有合法性可言,不過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而已。號召結束這種政治迫害的制度。如此一來,這原先佈置好的棋局就 亂套了,當局要是敢冒天下之大不諱,來判薄熙來死刑,製造一個烈士,一面眾望所歸的旗幟,那就絕對得不償失了。

中國大陸薄熙來的支持者要求調查溫家寶家族。

在上述大前提下,我們再來看看薄熙來案的得失:     

貪瀆指控說明薄熙來相對而言是個清官
 
首先我們看到的是,即使指控薄熙來貪瀆的東拉西扯,似是而非的證據統統屬實,也只能證明薄熙來在中共統治集團內,比較而言,實在是一個難得一見的「清官」。在中共的體制內,為官比較清廉是極為危險的。這種反常的清廉,往往意味著清廉人士保藏政治野心和與周邊環境這種制度性腐敗的次文化氛圍格格不入。例如福建 省的防彈衣縣委書記「腐敗」案就是例證。

用來指控薄熙來這樣一個政治局委員,「黨和國家領導人」,封疆大吏的所謂「貪瀆」指控不過區區300多萬美金,遠遠低於一個當今「特色中國」執政當局下面的鄉長縣長級官員的平均貪瀆水準。根據中共退休廣東省長黃華華先生揭露,僅僅廣東一省,省市一級官員不明財產過億的億萬富豪家庭有2300戶,占了這類官員編制的幾乎100%。這一群體佔有和控制全省房地產市場70%,金融保險市場60%。到了薄熙來的官位層次,即使是被公開揭露,確切有據的類似溫家寶家庭來路不明的27億美金這樣的天文數字(不完全統計),也不算過分,當不上當代和紳的。拿冠軍資格更是免談。

因此,即使把當局把張冠李戴,胡亂拼湊的屎盆子全部扣到薄熙來頭上,最後只能說明薄熙來比較而言確實是一個「清官」。至於說到薄熙來當官可能給當律師的太太谷開來律師事務所帶來生意興隆的局面,谷開來或許多賺了一些律師費,這恐怕是當今乃至以往,或許還包括將來全世界各國的潛規則,很難和薄熙來個人貪瀆扯上法律層面的因果關係。薄熙來的保險箱裡面或許有一些多出於他本人薪水收入的現金,這能證明薄熙來貪瀆嗎?一般公認,中共黨內歷史上清廉者不過於故元帥林彪。此人在逃亡前也帶著若干金條美金呢。30多年前的中共當局雖然一樣反人類,但在公共道德層面還比較正派,信實一些,因此,審判「林彪反革命集團」時沒見給林彪扣一個「貪瀆」的屎盆子。儘管彼時坐在原告席為上的袞袞諸公要比現在乾淨得多。悖謬在於,被中共當局用來當作為「大老虎「貪官懲治的,沒有一個不是比較而言的「清官」,因此,沒有一個不是冤案。從陳希同,陳良宇到成克傑案。當然,薄熙來案在技術性層面,如果這種審判不能擺脫政治干預操控的困局,這依然會是一場失敗的審判,是司法史上的又一塊恥辱碑。再一次顯示法治和程式正義在中國根本不存在。 谷開來不具備控薄入罪的證人資格

學法律的人士的職業病是認准一個死理:當是非與程式發生衝突時,程式優先考量。作為一個具有意識形態好惡傾向的個人,你可以喜歡薄熙來和他所做的,或客觀上造成的一切,你也可以不喜歡,甚至嚴厲批評薄熙來和他所做的,或客觀上造成的一切。但講到程式正義,你似乎不應該因為不喜歡他和他造就的一切而希望剝奪他程式上的公平和正義。在此前提下我們來看本案審判過程中出現的程式問題和證據問題,及其對全案後果的影響。

首先,關鍵證人徐明的當庭翻供,在被告本人的質證中做出對被告有利的證詞。如果尊重法治精神,本來應該導致全案流審。至少薄熙來的辯護律師應該立即臨時動議暫停審判過程,全案應該發回補充調查。因為事關兩千 萬人民幣,全案的大頭,的關鍵證據鏈經不起質證,發生斷裂。因此,案件最重要的證據基礎崩潰了。本案最有殺傷力的證據是谷開來指證薄熙來間接「收取」價值300萬美金以上位於法國尼斯的豪宅,和唐肖林的直接行賄。這裡的問題是:谷開來的書面證詞,未經當庭質證,只能當成道聼塗説,不應該入證。因此沒有證據效力,由此就不能構成定罪依據。

進而言之,即使谷開來到庭質證,此人的證詞也不能作為定罪證據。這並非僅僅應為谷開來受遭到指使的吊奴內賊王立軍的陷害而變得精神失常。精神失常者並非完全不具備指證能力。但控方有責任向法庭提供精神科專家診斷,證明該證人在當時具備就本案有關內容提供證詞的清醒的神志和意識。但是更重要的是:谷開來在薄熙來案件中不具備充當入罪薄熙來的證人資格:因為傷害性證人谷開來是刑事被告薄熙來的合法配偶。縱觀文明各國刑事訴訟法,合法配偶在刑事訴訟程式中不具備對 配偶被告作傷害性指證的權利能力,除非其被告配偶自動放棄禁止此類證據的特權。(法律一般不完全禁止此類配偶的舉證行為能力)。配偶如果一定要陷害自己的丈 夫或妻子,可以在預審階段,特別是在沒有辯護律師在場的情況下提供控方或者員警想要知道的內情作為案件突破的線索。但這類口供是不能呈堂入證的,更不允許把妻子帶到庭上指控丈夫犯罪。
這種禁止是合理的,是基於公共政策和公共道德的要求:保護家庭,維護一個文明社會的體面。否則,把一對國家法律制度本意要保 護的合法夫妻帶到一個刑事審判庭來相互死咬對方,其結果只能是把任何一場嚴肅的審判變成一場動物園的猴戲。重演文革期間夫妻被誘導強迫進行互相檢舉揭發的鬧劇。這種禁止規範,即使在眼下中國沒有入典,薄熙來的辯護律師也應該要求排除谷開來證詞進入定罪證據,以維護法律和審判的嚴肅性,和正當性。畢竟一個國 家其法律的示範意義和司法體面要比對一個被告的定罪量刑重要得多。排除了這些入罪關鍵證據,還剩下多少可以依法給薄熙來定罪的證據呢?
薄沒有好律師,自辯而言多必失薄熙來本人的供述證詞。看了這些審判過程,本人的確對被告捏了一把汗。被告顯然缺乏資質優秀的律師的有效保護。被告在幾乎完全沒有律師保護的情況下受到整體誤導,就具體案情講話太多,這不僅和薄熙來的公共形象和本應該努力爭取獲得的公眾政治地位不相符合,而且一個沒有受過正規系統法律訓練,缺乏審判實踐經驗的外行,一旦被糾纏到案情的細枝末節中去,一定言多必失。

你根本不知道陷阱在哪裡。(當成克杰在坦誠自己和李萍的愛情如何真摯,以至有結婚的打算時,他,一個法盲,哪裡會知道他的這種真誠不僅起不到感動對手的作 用,反而成了一個鴉鴉乎法庭憑以對之定下「二人共同體」認定,進而據此定下死罪的「鐵證」。假如老成一口咬定和李萍的關係只是苟合而已呢?老成的所謂「鐵證」離開串謀共同犯罪故意和行為要件差距甚遠,也無法證明被告對完全由李萍知情,勒索,收取,佔有,使用,處分的工程好處費的實際享有或實際法律地位。萬一李萍愛上了,要嫁給成,檢控官呢?審判長呢?她能把千萬嫁妝扔給成克杰。即使能,這仍不扔的權利完全操在李萍手裡。僅此一端,就充分證明把李平收取並且事後直接掌握控制的工程好處費直接劃撥到成克杰頭上是站不住腳的。而且那位據說是檢控3000案件無一失誤的監控官在法庭自打嘴巴:聲稱退還「贓款」全由李萍完成,成克杰沒有貢獻的廢話。這不正好證明成克杰對李萍戶頭上的贓款沒有所有權,使用權,控制權和處分權嗎?可憐成克杰腦袋掉了還不知道怎麼掉的!)尤其中國這種法律環境,只要滿足了莫須有,鴉鴉乎條件,例如成克杰案,典型錯案,就能憑這種邊緣不乾不淨,不清不楚,莫須有,鴉鴉乎的條件,定罪。連死罪都不需要鐵證。

如果薄熙來的辯護律師真有意願,膽略,和頭腦替他的客戶量身裁衣,就應該針對外部證據相對不足,嚴重致命缺陷的情況,應該鼓勵被告以斬釘決鐵的態度整體否定預審證詞,因為「中紀委「在雙規這種法外拘禁審訊方式根本就沒有入典,屬於法外私刑範疇,本質上是非法的,而且是無法無天狀態。這種非法過程提取的證據, 缺乏合法性支持,不能入證。雖然如此辯護,似乎不符合中國特殊國情,但它卻符合被告的最高審判利益,因為它一下就打亂了當局的周密計畫。因為畢竟這種違反現行憲法和現行刑事訴訟法的法外誘供,是不登大雅之堂的東西。中共當局如今在壓力下要標榜審判「公正」「獨立」,是很難面對要求禁止非法證據入證的要求的。但一旦被告及其律師不提出這樣的要求,放任非法證據入證,只能視為被告自動放棄抗辯權利。但現在顯示的情況顯然是被告律師放任非法證據存在,而鼓勵甚 至誤導被告對這些整體有害的證據作沒有任何正面作用,只有禍害的點滴修補解釋,而且顯然放任被告任意發揮,其結果只能是越描越黑。不知道是薄熙來在故意按 當局旨意和預先寫就的劇本給當局放水,還是被告律師不知水深水淺,缺乏專業知識經驗,或者事先就和當局串通,故意不顧當事人利益,給當局放水。(刑事辯護律師刀切豆腐兩面光,故意給控方放水,以精細巧妙的方式配合控方,損害被告當事人的事例,即使在西方國家也是屢見不鮮的。)

謝天謝地,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缺乏證據鏈,僅憑被告自證,不能憑以定罪。因此,據此,薄熙來的貪瀆指控存在致命的證據不足,就此項刑事指控,一個自稱為 「獨立,公正」的法庭應該宣告據實宣告被告薄熙來無罪。至於薄熙來包庇夫人谷開來「殺害」海伍德犯下瀆職罪,則純屬烏龍。海伍德實為王立軍以及站在王立軍背後的陰謀集團殺害,用來栽贓薄熙來的。就有如本人在2012年9月12日紐約茶敘激辯中指出:谷開來或許曾經有過殺害海伍德的妄想,但不具備殺害海伍德的行為能力。就像國會大廈縱火案中的荷蘭共產黨徒,精神病患者范福利特,當他提著2/3個品脫的煤油往厚達三尺的德國國會大廈水泥牆上潑去,並且為發潮的火柴點不上火而怨天尤人時,一隊訓練有素的納粹特工帶著專業作案工具和知識,成功點燃焚燒了德國國會大廈,這並不影響可憐的范弗利特在自己的妄想中把自己誇張成成功焚燒國會大廈的蓋世英雄。

薄熙來會獲判死刑或死緩嗎?

如果谷開來案件的定性量刑都破綻百出,整個一個假案,以此作為薄熙來瀆職罪前提,豈非缺乏先決條件?如果谷開來果真犯下謀殺罪,那麼那位報告「化作青煙,駕鶴西去」的同謀怎麼沒有被控以謀殺同謀呢?誰在掩蓋真相呢?前提條件有致命缺陷,全案至少應該發回補充偵查。從技術層面分析,在指控範圍內,薄熙來應該依法宣告無罪,或者最多獲得一個輕罪判決。

筆者不同意主流預測,薄熙來會獲刑死刑或死緩。輕判薄熙來,符合「特色中國」執政當局當前短期利益,但卻是生死攸關的重大利益。此外,即使薄熙來的所有指控都能坐實,其罪名也要遠遠輕于對谷開來的指控。因此,筆者估計薄熙來不至於被判死緩。而應該在刑期15年到無期徒刑之間。本來就是這麼回事。這是務實穩健的做法,和法治毫無關係。從法律技術層面,就其被控罪名而言,薄熙來應該以證據不足為由,宣告無罪。

誰不明白,現在對薄的指控內容,正好是中共的死穴,相反是「清官」薄熙來的長項。另外當局顯然在撒謊:新華網今晚(2013年8月23日)披露:「薄熙來要求谷開來出庭作證法官:谷開來拒絕出庭」消息說,因為谷開來拒絕出庭作證,只能讓「公訴人宣讀薄谷開來的證言節錄」。證言節錄,未經質證,或故意不給質證機會,根本就不是證據。谷開來一個死刑待決犯,哪有抗拒法庭出證命令的空間?但中共當局的彌天大謊的背後發生了什麼:谷開來之前已經翻供。因此不能讓谷開來露面讓薄熙來質證。一旦讓谷開來出現類似徐明當庭翻供情況,整個案子就砸了。

但在美國,公訴人隱瞞對被告有利證據,例如關鍵證人翻供情事,一經被告律師動議,整案就會遭到法庭駁回。本月律師代理的所謂人類歷史上最大「毒梟」案,就是應為抓住了公訴人隱瞞兩位關鍵證人翻供證據,而檢方隱藏長達半年不報的情事而全面勝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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