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文革《公安六条》 作者:林子搜集


 

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决定

【简称公安六条】

中发(67)19号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是毛泽东思想统帅下的,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大民主运动,它把广大群众的革命积极性调动起来了。形势大好。没有无产阶级专政,就不可能实行人民群众的大民主。公安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必须适应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形势发展的需要,采取恰当的方式,加强对敌人的专政,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大串连的正常进行,保障无产阶级的革命秩序。

为此,特规定:

(一)对於确有证据的杀人、放火、放毒、抢劫、制造交通事故,进行暗害、冲击监狱和管制犯人机关,里通外国、盗窃国家机密、进行破坏活动等现行反革命分子,应当依法惩办。

(二)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动标语,喊反动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

(三)保护革命群众和革命群众组织,保护左派,严禁武斗。凡袭击革命群众组织,殴打和拘留革命群众的,都是违法行为。一般的,由党政领导和革命群众进行批判教育。对那些打死人民群众的首犯,情节严重的打手,以及幕後操纵者,要依法惩办。

(四)地、富、反、坏、右分子,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道会门中的小道首和职业办道人员,敌伪的军(连长以上)、政(保长以上)、警(警长以上)、宪(宪兵)、特(特务)分子,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但改造得不好的分子,投机倒把分子和被杀、被关、被管制,外逃的反革命分子的坚持反动立场的家属,一律不准外出串连,不许改换姓名,伪造历史,混入革命群众组织,不准背後操纵煽动,更不准他们自己建立组织。这些分子,如有破坏行为,要依法严办。

(五)凡是利用大民主或者用其他手段,散布反动言论,一般的,由革命群众同他们进行斗争。严重的,公安部门要和革命群众相结合,及时进行调查,必要时,酌情处理。

(六)党政、军机关和公安机关人员,如果歪曲以上规定,捏造事实,对革命群众进行镇压,要依法查办。以上规定,要向广大群众宣传,号召革命群众协助和监督公安机关执行职务,维护革命秩序,保证公安机关人员能正常执行职务。这个规定可在城乡广泛张贴。

                                中共中央、国务院 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三日

 

公安六条,即196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因其内容分为六条,所以简称“公安六条”。这是为了保证文革全面夺权的顺利实现而制定的。1979年2月17日,中共中央宣布撤销《公安六条》。

它的第一、第三至六条规定,依法惩办“杀人、放火、放毒、抢劫……盗窃国家机密、进行破坏活动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保障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大串联的正常进行”;保护革命群众组织,保护左派……依法惩办“那些打死人民群众的首犯、情节严重的打手、以及幕后的操纵者”;地富反坏右“不准串连,不得混入革命群众组织,更不准自己建立组织”;不得利用大民主或其他手段散布反动言论;“党、政、军机关和公安机关人员,如果歪曲以上规定,捏造事实,对革命群众进行镇压,要依法查办”。

其中第二条特别规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革命标语,喊反革命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在实际执行中,这一条又被扩展到适用于江青、陈伯达、康生等“无产阶级司令部”(中央文革小组)的人,甚至扩展到适用于各级当权者。不仅适用对象一扩再扩,适用情节也一扩再扩,成为类似《第二十二条军规》无所不包的,能够有效镇压抗拒现实、持异见者的东西。该条是为公安六条的核心。

第四条首次提出了一个21种人的名单,红卫兵、造反派早已开始大规模地把这类人被赶出城市,送农村监督改造,得到了来自政府“法律”的肯定。1969年10月根据“林副主席第一号命令”在极短的时间内又实施了遣返。仅据官方非常不完整的统计材料,当时至少有33,695户北京市民被抄家抢掠,有85,196人被驱赶出城。此风很快在全国各大都市蔓延,多达40万的城市居民被“遣返”到农村或边远地区[2]。不少被遣返的人在遣返途中便被折磨致死,无法进行统计。

这一政策支持了此前红卫兵的任意扑杀行为。公安部部长谢富治在北京市公安局会议上说:“民警要站在红卫兵一边……供给他们情况,把五类份子的情况介绍给他们。”并说:“群众打死人,我不赞成,但群众对坏人恨之入骨,我们劝阻不住,就不要勉强。”才有后来湖南、广西惨剧的发生。1968年湖南道县(邵阳)发生的一连串集体屠杀,为了防止阶级敌人趁机作乱,群众组织将这“21种人”及其家属定名为“黑杀队”(意指他们想屠杀工人阶级、贫下中农),一律杀无赦。

这一法规性文件,没有通过规范的立法程序,仅仅用一个临时性规定就把“以言治罪”、思想犯罪制度化、法律化,成为打击异己势力的方便法门。“合法”扩大了法律打击对象的范围,并规定“革命群众协助和监督公安机关执行职务”,为执法权的流失、滥用(群众专政)提供了根据。是政治权力非程序更迭时维系脆弱的政治合法性的极端手段。文革中制造的大量冤假错案,依据的就是这一文件规定。其条例的有效性一直延伸到了它被取消的时候。

1979年2月17日,中共中央宣布撤销《公安六条》。

 


 

为祸惨烈的“公安六条”

作者:崔敏

来源:老人报 2013年1月16日第A14版

“文化大革命”期间,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被停止活动,长达十年没有开会,1954年宪法和仅有的几部法律均被废弃,整个国家处于无法无天的混乱状态。但是,为了使“全面夺权”和“全面专政”合法化,在文革初期又出台了一个具有极大震慑力的文件——恶名昭著的“公安六条”。

“公安六条”的出台1967年1月,“文化大革命”进入高潮。当时,刘少奇和邓小平已被打倒,林彪被确立为“毛主席的亲密战友”和“副统帅”,到处在唱“语录歌”,跳“忠字舞”,高呼“誓死保卫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谁反对毛主席就打倒谁!”“谁反对林副主席就打倒谁!”与此相应的是疯狂揪斗“走资派”和“横扫一切牛鬼蛇神”,全国陷入一片“红色恐怖”之中。

是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颁布了一个红头文件,题为《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发【67】19号)。由于它的内容只有六条,并且是专门针对公安工作发布,人们便将其简称为“公安六条”。 

“公安六条”的威力

尽管这一《规定》只有六条,但都非常严厉,尤以第2条和第4条最为严厉。

第2条规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动标语,喊反动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在贯彻执行中,这一条又被扩展到适用于江青、陈伯达、康生、张春桥等“无产阶级司令部”的人。1967年11月2日,谢富治在公安部的讲话中说:“办专案、整档案,对毛主席司令部的人,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损害,一个字的损害也不行。如果公安部出了这样的人,要坚决把他开除出公安机关,重的要坐班房。搞材料不能搞客观主义,客观主义就是帮助敌人。”正是依据这一条,把对文革提出批评意见的许多有识之士,都定为“反革命”,有的甚至被判处了死刑。例如,优秀的共产党员张志新(女),只因为对“文化大革命”的错误做法提出了批评意见,被定为“反革命”,1969年9月被捕。在狱中,张志新始终坚持自己的观点,坚贞不屈。1975年4月,以“反革命罪”对张志新判处死刑,临刑前害怕她呼喊口号,竟将她的喉管切断,惨绝人寰!

“公安六条”的第4条,将地、富、反、坏、右、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满留场就业人员、历史上有过污点的人员及其家属等21种人,都列为专政对象,规定:“一律不准外出串联,不许改换姓名,伪造历史,混入革命群众组织,不准背后操纵煽动,更不准他们自己建立组织,如有破坏行为,要依法严办。”

这一条,把“专政”的范围无限扩大。至于什么是“破坏行为”,如何“严办”,均没有任何解释和政策界限,任由人们随意去理解和执行,在当时极“左”思潮极度泛滥的情况下,这就为不受任何约束地乱打、乱斗、乱杀,大开方便之门。


“公安六条”的恶果

“公安六条”发布后,全国陷入恐怖之中。这一时期,实行所谓的“群众专政”,不经任何法律程序,对无辜群众随意进行逮捕、审讯。许多人在刑讯逼供下身心遭受摧残。在农村,有些群众组织擅自设立“贫下中农法庭”,对抓来的人进行非法审判,滥杀无辜,给当地民众造成极大伤害。

粉碎“四人帮”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拨乱反正的过程中,党内党外要求健全法制的呼声高涨,纷纷谴责那个不成体统的“公安六条”。1979年2月,由公安部建议并经党中央批准,终于宣告将“公安六条”予以撤销。

(作者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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