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之纷争
作者:董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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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之纷争 自2012年4月,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提出要购买钓鱼岛后,期间据媒体报道,日本政府多次拒绝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购岛行为。7月,野田政府认为,若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购买”该岛,将造成中日关系不稳,首相野田佳彦提出由政府出面购岛,据日本官方解释,此举是为了阻止日本右翼势力随意登岛而激怒中国,云云。以此言论看,野田政府似乎还是有些善意的。可以佐证的是9月30日东方卫视报道,9月18日,冲绳警方逮捕了2名登岛的日本人并移送检方。
涉及这个岛的问题就法律性文字资料看,大致有4个,马关条约、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旧金山和约,而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这两个文件本人以为在文字上和一些逻辑上是存在一些缺陷的。 中国政府认为,1895年日本与清廷签订的《马关条约》是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因此《开罗宣言》:“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它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注意,这里说的是“台湾、澎湖群岛”。根据《马关条约》规定: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的经纬度分别是东经119到东经120北纬23到北纬24。而日本认为尖阁的经纬坐标是东经123°30' - 124°34'到北纬25°44' - 56'(见下图)
可见,钓鱼岛与马关条约完全无关。 同样,中国政府在最近也发表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见下图):
这图所示之标记的经纬度与日本标注略有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钓鱼岛在《马关条约》所规定割让的列岛是东经119到东经120北纬23到北纬24之外。 即使按国人理解的那样,钓鱼岛是随《马关条约》一起割过去的,那又怎么样?举个例子吧: AB打架,A打输了,于是B提出各种补偿:误工费啊、营养费啊、医药费啊、精神损害啊等等,于是A赔给B100元,了事了。第二次,AB又打架了,这次A赢了,于是B只能赔款,于是B就赔了90元,了事。 具体到钓鱼岛,就算(注意,这里说就算)钓鱼岛是随台湾列岛一起割给日本的,那么在二战后割让给中国的岛屿是除该岛以外的全部台湾列岛,不可以吗?何况,甲午战争的起因是清廷挑起的(不赘述,这是另一段公案),就像日本挑起二战一样。因此,从1895年开始,台湾列岛就是日本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 二战后日本输了,于是割地赔款,把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割让给中国(注意,这里是割让而不是什么归还)。说句题外话,无怪乎一些台湾人要搞台独,他们想,中国输了,就把我们割给日本,日本输了就把我们割给中国,这么割来割去,把我们台湾当什么了?干脆独立得了。 回到本题。 中国认为《马关条约》是不平等条约,真是不平等的吗?窃以为谈不上平等不平等,但绝对合法。 逻辑三段论表达式(1): 挑起战争者战败需割地赔款 中国是中日甲午战争挑起者之一 ——中国战败,所以割让台湾列岛 逻辑三段论表达式(2): 挑起战争者战败需割地赔款 日本是二战挑起者之一 ——日本战败,所以割让部分台湾列岛 以上的三段论推理是比较标准以及一般化和理想化的,说白了,无论是谁挑起战争,输的一方就得割地赔款。
一些无知的国人,动辄就拿开罗、波茨坦、旧金山3文件说事,须知: (一)前两个文件(开罗、波茨坦)的法律效率远低于《马关条约》,顺便说,光从称呼上就可以看出了,一个叫“文件”一个叫“条约”就明白了。 由于《马关条约》是主权国家之间签订的合同,其内容是中国割让土地给日本而非日本武力侵占中国领土,因此,《开罗宣言》称:【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它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这段话是可以商榷的。 窃以为《开罗宣言》中的要求日本“归还东北四省”和“其它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是可以的,因为这些领土是在二战时被日本侵占的,而对台湾、澎湖群岛等用“归还”就很不合适,因为,台湾、澎湖群岛等是依照合同割让而非武力侵占的。突然想到,如果可以修改这个文件,同盟国一定愿意把“归还”二字改为“割让”的。 具体应该这样表述:【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以及其它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等,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归还中华民国。并向中华民国割让台湾、澎湖群岛等”】 《马关条约》是两个主权国家签订的合同;所以: (二)二战清算按律则仅限于二战,怎么可以翻老账?此例如成通例,如果可以翻老账,那么美国还是英国的殖民地,日本则是中国的属国,如果可以翻老账,那么万一有了第三次世界大战,是不是可以把康熙时的《尼布楚条约》划定的疆界而现今失去的领土也恢复过来? 再来看看在五十年代的人民日报怎么说的?
国际法规定,无人岛屿以先占且有效控制(管理)50年为原则,日本占有钓鱼岛已经远远超过50年了,而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则喋喋不休地、翻来覆去地说着4个字,“自古以来”,除了这4个字,还有什么?有没有政府实际管理的证据?如果仅拿得出一些无非是历史学家或者旅游者的游记和日记之类的话,这能说明什么?什么也说明不了。 中日钓鱼岛之争,日方已经拿出了很多证据,除前面说的,还有比如在明治年代就在钓鱼岛建桩等,现在举证的责任落到了中国身上。 更有甚者,中国驻联合国代表尽然毫无根据地指控日本政府在购岛事件上洗钱,类似牛二骂街,成何体统?实在有失所谓大国风度。 外交部发言人口口声声说,自古以来中国渔民就在钓鱼岛海域捕鱼,这算什么证据?这样的话日本也可以说的,不是吗?你说你是初一登岛,那么我说我是上月三十登岛的,你说自古以来钓鱼岛就是中国渔民的传统渔场,那么他也说自古以来尖阁群岛是日本渔民的传统渔场,这种口水仗有意义吗? 什么是自古以来?自古以来就是亘古不变,可这世界有亘古不变的吗?所谓天在变,故道亦在变。 即使的确是中国渔民第一个登岛,那说明什么?什么也说明不了,只有政府实施了有效的行政行为,实行控制才行,比如立碑什么的。如果渔民登岛就是【自古以来】,那么现在中国海军在印度洋游弋,几百年后,是不是也可以说印度洋某处【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 (三)关于旧金山和约其实也很有意思,正如外交部发言人一再强调要尊重历史那样,那么,相关会议召开于1951年,当其时也,国际主流社会承认中华民国,中国是中华民国的简称,而中华民国是签了这个和约的,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周恩来发表声明:【对于美国所宣布生效的非法的单独对日和约(旧金山和约),是绝对不能承认的……并且指责蒋介石所谓放弃赔偿要求的允诺是“慷他人之慨】,这里牵涉到两个问题,1、历史上得1951年在联合国代表中国的是中华民国;2、“指责蒋介石所谓放弃赔偿要求的允诺是“慷他人之慨”的说法也未必成立,1972年中日两国正式建交。周恩来总理代表“中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这与蒋介石的放弃赔偿要求的理由是一模一样的。 当时的周恩来就放弃战争赔偿问题上作出指示:“中日邦交恢复以前,台湾的蒋介石已经先于我们放弃了赔偿要求,共产党的肚量不能比蒋介石还小”。——以上内容主要来自《维基百科》 九月中旬以来,在中国政府的默许下,各地展开反日游行,想问一句,这些游行得到公安机关批准了吗?在这些游行中产生了打砸等暴力行为。为此,丰田公司发表声明:
多好的广告策划啊,首先是省钱,且明显扩大的潜在客户群。其次向中国表示,你们不关心你们的国民,我们却要关心我们的客户。
2012年9月,美国政府声明,在中日钓鱼岛争端中“不持立场”。很是欣赏,有些人认为“不持立场”就是偏袒日本,窃以为这是过度解读。不能因为美国把钓鱼岛称为“尖阁群岛”就是偏袒日本,那么如果纽兰把“尖阁群岛”称为“钓鱼岛”那对日本而言,是不是偏袒了中国?至于美国把钓鱼岛纳入日美安保条约,一点也不与“不持立场”相矛盾。不是吗?说白了,日美安保条约与所谓的“偏袒”半点都不搭界。日美安保条约的主旨就是只要日本认为受到外国势力武力侵犯,美国就有义务帮助日本,而没必要去考察战争的性质等,用坊间俚语说,就是闭着眼睛尽义务,这就是契约精神。就这么简单。 网上看到这样一段,抄录: 1、中国拿不出“自古以来”属于中国领土的像样证据,无法证明1895年前,该岛主权的确属于中国领土; 2、中国拿不出1895年日本“武力窃取”钓鱼岛的确实证据(因为日本武力窃取中国领土在《马关条约》既割让台湾的相关官方文件中明确列出了,其中没有钓鱼岛); 3、中国无法解释为什么从1895年到1971年的70多年的时间里,一直没有对钓鱼岛提出主权要求(从常识判断,这只能说明,你在这个期间从未认为钓鱼岛属于中国领土); 4、中国无法解释在制定日本占领和托管方案时,作为主要参与国,为什么会将“自己的领土”纳入“托管”范围,这进一步印证,中国政府当时并不认为钓鱼岛属于中国领土; 5、中国无法解释为什么1950年代和1960年代,两岸所出版的地图、教材等,都将钓鱼岛划在日本领土范围之内; 6、中国无法解释,为什么1952年和1958年人民日报文章和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所作出的声明所阐明过的立场——尖阁列岛作为日本领土其主权从未转移(当时是为煽动日本反美)。 话说回来,日本把钓鱼岛国有化也实在是个昏招,尽管野田政府认为是不得已而为之,其本意是阻止极右翼势力破坏中日关系。其实无论购与不购,钓鱼岛都在日本实际控制下,并没有加深对中国的损害。但是在中国看来就不同了:你占有了我的东西,并且还堂而皇之的买来卖去,这不发声音是无论如何说不过去的。 所以,本人对中日钓鱼岛之争也不持立场,谁拿出过硬的证据,就支持谁,衷心希望中国政府能拿出有力证据,以便收回钓鱼岛。 2012-09-30 董浩文集:http://hxzq05.d68.zgsj.net/showcorpus.asp?i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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