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者说——经适房的纠结
作者:董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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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说——经适房的纠结 本市第三批经适房申请、受理进入尾声了。申请者还需经历初审、复审两关才可以进入摇号选房程序,待真正入住估计还要一年左右。这不是问题,好歹总算有盼头了。 本文要说的是几位经适房申请者在申请过程中所遇到的政府在进入门槛设置上的自相矛盾。 宋女士,49周岁,就业状况:下岗;婚姻状况:离异5年,由于经济问题,孩子归前夫,因为下岗而经济窘迫,所以她离婚后无力另租房子居住,目前仍与前夫、孩子共居约39平方(建面)一屋,其尴尬和不方便可想而知,且担着假离婚的恶名,身心疲惫。 按经适房申请条件,人均15平米(含)以下均可申请;单身的则财产不超过18万元(含);年收入不超过7.2万元(含)即可。 宋女士自忖,这三个主要条件她均符合,于是她以单身的身份去申请经适房。 在经适房办理点宋女士被告知,除了一般性资料外,她仅需提供自己一人的收入流水凭证和财产证明即可,可宋女士又被告知,政府相关部门还需宋女士提供前夫及孩子的单身证明并审核其前夫是否另有房产,如果其前夫已另结婚姻或者另有房产,则宋女士的申请不会被通过,言下之意,经适房与其无关。 宋女士纳闷了,她无论怎么想破头都想不明白:前夫是否另有房产与她有什么关系?前夫是否单身与她有什么关系?现实的情况是,即使前夫另有房产,但她只占有这房屋的1/3(约13平方),所以她想解决的是她个人的住房窘困,为什么在财产方面仅要求宋女士提供她个人的而房屋却要受到他人(前夫)的牵制?如果前夫放弃目前她与前夫、孩子共有的房屋,那她自然不存在住房窘困,也不必申请经适房。可问题在于前夫并不放弃这建面39平米中所占的份额,因此她觉得这经适房进入门槛实在是自相矛盾。 同为财产(房屋也是财产的一部分),存款可以分别计算,而房屋却要合并计算,是不是可以说,如果前夫已婚或者另有住房,但不放弃现有房屋的权利,那么她这辈子想摆脱住房的尴尬和不方便,除指望动迁外,经适房是永远与她无缘了?或者说只要想通过保障性住房解决她的住房困境,前夫也不可以再婚?倘若如此,应该说这种做法是不被现行中国法律所认可的。 徐先生在申请经适房过程中同样遇到令人乍舌的事情:在经济适用房财产审核办法中规定,凡是在申请人名下的资金均属于其个人财产,这直接导致在他账户中流通过的钱款均被划分为其名下财产,包括实质不属于他所拥有的部分钱款。他问,明明有法律证据证明的非他拥有财产,到了财产审核部门怎么就成了他所有财产,难道说他可以拿着这份审核认定书到法院申诉,把别人从他账户中流通过的钱中归为自己名下? 王先生的经适房申请同样也令人啼笑皆非:他在申请时得到一份《浦东新区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申请材料索引》,该“索引”表明他应向政府提交若干材料。在“索引”的备注一栏,政府对收入和财产做了说明: 收入证明:2011年5月1日到2012年4月30日。 财产证明:截止2012年4月30日财产。 这备注明确表明,收入要提供一年的流水情况,而财产则没有时限要求,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他的财产不超过规定即可?从法律的角度看,毫无疑问王先生的理解正确,因为法律精神是“法无明文限制即为可以”。可事实是,相关政府部门实际上要审核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财产情形,如此,相关部门为什么不在“财产证明”上如“收入证明”一样加上时限?这样就既便于申请者对号入座,知道自己是否符合条件,如不符合,就不用再提交申请,也不用四处奔波,还免去相关部门人员的工作量,更避免了行政资源的浪费。 应该说政府向弱势群体提供保障性住房是为打造和谐社会的具体举措。可在实际操作中却设置了大量的障碍,申请人必须四处奔走办理各种证明文件。既然政府相关部门最后要初审和复审,那又何必让申请人疲于奔命?窃以为,相关部门只需把门槛详细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填个相对简单的表格以及授权政府调查个人财产情况即可。 笔者以为,既是好事,为什么不把好事办成皆大欢喜的好事? 201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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