歪谈吴英,正谈方韩(附文:滕彪:吴英的生命和你我有关) 作者:碧琼子


 

 歪谈吴英,正谈方韩

本来是想写一则短文,呼吁韩寒方舟子搁置一下争执,也呼吁热衷于方韩之争的网友们冷静一下,想一想纷纷国事到底孰轻孰重,把方韩之争暂时放一放,共同关注那个被判处死刑,时刻有可能成为刀下之鬼的女孩子吴英的命运。

方韩之争究竟有多大意义(当然不是完全没有意义)?同意一位网友的看法,即使韩寒就是一个团队的运作,又如何?文学史上大名鼎鼎的巴尔扎克,当年不就是一个写作工场在为他运作?当今博客中国的博主何青青,湘江潮,不也有网友指出他们是一个团队?重要的不在于韩寒是否为一个团队,而在于他的作品他的言论,有没有意义,有没有价值。是真理,无论青年说出,老年说出,皆为真理;是真相,无论老年说出,青年说出,皆是真相。学术界,思想界,不是娱乐界,盲目追星的做法至少是不成熟的表现。韩寒的意义,在于他勇敢的特立独行的活法,在于他转型为一个公共知识分子后对于国事的参与和承担,这是无论他是否一个团队都难以抹杀的。当然,假如他真是利用团队炒作出来的,他应该向民众说清并道歉。

至于方舟子,哎,怎么说他好呢?本来,在这个作假横行的地方,打假,是需要很大勇气,也很容易成为国民心中的英雄的。但是,这些年来,不断地看见方舟子这里那里制造热闹,但怎么从没看见他对下台前的刘志军打假,对张曙光打假,对不久前被辽宁省逮捕的,犯下骇人听闻的类黑社会罪行的铁岭市公安局长谷凤杰及其盘根错节的上上下下关系网打假呢?怎么从没看见他对曾经的聂树斌冤案,赵作海冤案……这些人命关天的法律假案打假呢?也怎么不见他对一些宏大的假历史打假呢?一言以蔽之,你怎么从不敢向钱权通吃,学权通吃,疯狂掠夺国民财富,不断制造骇人听闻的腐败大案的权贵阶级打假呢?假若你真是关心国民利益,国家前途,“挽弓当挽强,用箭当用长,射人先射马,擒贼先擒王”,“牵牛要牵牛鼻子”这样的话,当是听到过的。怎么老是只看见你对几个读书人开刀?(当然,对读书人,他们首先应该对公众承诺不作假)远的不说罢,就说这一次,吴英冤案一出,舆论哗然,民间无论左右,均一致高呼“刀下留人”,你方舟子出来找上韩寒一搅和,许多人就跑到这边来看热闹去了。这样也就怨不得有人说你哗众取宠,说你为权力所绑架了。

须知就在这时候,三十岁未满的吴英,就可能因高院的红笔一挥,人头落地!因为,她揭发的十几个贪污受贿的官员大部没得到惩处,公众对此也没有透明度;因为,几十个地方官员联名要挟法院,要判吴英死刑(他们为什么这样害怕一个三十岁的女孩子?)因为,给吴英量刑的法律存在严重不公,是一条维护金融垄断的恶法……

吴英判死刑与否,不仅仅是她个人的事,这事关民间融资的合法化,事关金融垄断体制的打破,事关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须知民营企业贡献了国家GDP百分之八十的份额!),事关国家法律的健全和公正,事关我们每一个国民今后的生存环境!因此,我们必须立即搁置访方韩之争,为救吴英喊上一嗓子:刀下留人!

写到这里,有人会说,吴英是你什么人呀,你这样为一个死刑犯呐喊?我说,吴英既不是我的表妹妹亲侄女,也不是我的哪位大哥表叔的小蜜二奶……写到这里,我该歪说吴英了。

前几天被辽宁省逮捕的铁岭市原公安局长谷凤杰,拔出罗卜带出泥的一串黑事恶事臭事中,有一件就是这个局长曾把他的情妇捧为”市十大女杰“,并授予了一个蛮不错的职位。这不是个别的事。已有网友指出,一些女性,通过做二奶,当小蜜,被包养,总之是走床上的路,升官,进爵,发财,获取超常荣誉……已成为一件相当普遍的事。可以说,哪里有贪官污吏,哪里就有卖身求荣的女人,个别无耻之尤,如李薇者,甚至甘于在权贵中被当作礼物送来送去,成为他们的公共玩物。什么人格,什么尊严,什么对于爱情的忠贞,什么对于家庭的尊重,在她们这里荡然无存。这条丑恶之极的路一走开,毒汁便四处滥觞。由于公权力毫无制约的膨胀,几乎所有的社会资源都被垄断,社会上下流通之路被阻隔,底层阶层的年轻人发展之路被堵的已只剩缝隙,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毕业即失业,其中女性加上性别歧视就更加不堪。于是,这些年来,在一些年轻女孩中,”做得好不如嫁得好“就成为共识。不是人人都有条件有机会嫁的好,堕落就成为不是选择的选择,各种怪象也就层出不穷的出来抢人眼球。有年轻大学女生对自己明码标价的;有在公共场所公开打出标语,求保养的;有睁大眼睛,等待猎物,一有机会就去做二奶小三的,更有不少就业前景一般的女大学生,也希望找个稍微小于自己父亲年龄的老男人,求个一生的安逸稳定……

但是吴英没有。她没有走这条路。不是没有条件。照片上的吴英,年轻美丽,扎着马尾辫,青春勃发,楚楚动人。吴英没有走这条路。她十五岁就和人一起合伙办美容店,以后又涉及期货、融资等领域,把企业越办越大。她选择的人生是自己独立创业,是自尊自强。困难重重,她独自去趟一路的荆棘,甚至从刀丛中穿越。她是一个勇敢的有才干的企业家。是的,她可能已经不清白了(既然揭发出十几个受贿官员,她自己也就难逃行贿嫌疑)但一个无权无势的女孩子能怎么样呢?那些二奶三奶n奶,那些公共情人,她们虽也有自己的无奈,但无论怎样总是一种堕落,一种无耻,一种对人格尊严的践踏,一种对社会风气,对民族优秀传统价值的腐蚀。一般来说,这些人,只有当她们的靠山落马时,她们才会被随之带出来,一般这时她们也贪了个几百万上千万了,所获刑期多则十来年,一般也就是个两三年的象征一下。走人生正路的吴英,为什么就那么多官员向法院施压,要判她死刑?

现在,著名律师滕彪先生,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先生,分别从法律的角度和市场经济的角度,指出吴英案是个冤案,判处吴英死刑的相关法律是恶法,呼吁全社会关注吴英案,他们是从事情的症结上说的,是正谈;笔者从一个女性的应该坚持的人生价值观念,正确的人生道路选择,以及其对社会风气淳化的意义上,对吴英的选择表示一点理解,几分敬意,本与案件无关,是为歪谈。但一个良性社会,总应该鼓励人走正路,遏制人走邪路,对不?故也是呼吁刀下留人的一条理由。

呼吁高院刀下留人!处理得好,此案将成为废止恶法的重大举措,你们将在推动国家法治进步的历程中青史留名!人死不能复生,纵使最后认定该杀,再杀也不迟!若是现在一意孤行,盲目错杀,以后此案作为典型冤案错案被后人提起,有关人士也将被钉在历史跌耻辱柱上!

(此文写定后,得知韩寒已表示推出争议。韩寒好样的。有度量,有风度,顾大局。为你鼓掌)


 

 吴英的生命和你我有关

 作者:滕彪

来源:凯迪社区

一、

2003年夏天,我们在孙志刚案后呼吁废除收容遣送制度之后,开始营救身陷囹圄的农民企业家孙大午的时候,22岁的吴英在东阳市新开了“贵族美容美体沙龙”,展露出不凡的经营才华和交际能力。其实在15岁的时候,她就与别人合伙开了家美容店,生意逐渐做大。2005年又经营KTV、理发休闲店等,2006年注册两家公司,开始介入民间借贷、铜期货等交易。之后大手笔组建本色控股集团:本色商贸、本色洗业、本色广告、本色酒店、本色电脑网络、本色装饰材料、本色婚庆服务、本色物流……,吴英及本色集团开始闻名全国。

多行业的同时运作需要大量流动资金,但年轻没背景的吴英和更年轻的本色集团几乎得不到银行贷款,只能借助于朋友熟人。材料显示,除了一笔1550万元的短期贷款来自工商银行东阳支行外,她的几乎所有资金都来自民间信贷。2006年12月,因债务纠纷,她被义乌市的杨志昂、杨卫陵的杨氏家族成员绑架,并被强迫签署空白文件三十余份,现金数万元、现金支票330万被抢走,被强迫交出数张银行卡密码。吴英报案后,当地公安一直没有立案,她却在两天后收到一封装有两颗子弹的信封。

民营企业急需贷款银行不管,绑架抢夺属于刑事案件公安却不管,本属民事领域的民间金融活动,因为有利可图,政府的积极性来了。吴英报案似乎是她命运的转折点。报案后不久,2007年春节之前,资金链趋紧的吴英被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开庭时,给吴英做无罪辩护的律师认为,“吴英借来的钱只是朋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也没有要非法占有的想法,而且全部都用于公司经营上了,并承诺归还。所以我们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能算民事纠纷。”但一心要置吴英于死地的法院完全不理会这些意见。法院认定,从2005年至2007年,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亿元。吴英的罪名从被拘时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成了可怕的“集资诈骗”。2009年10月,吴英一审被判死刑。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死刑原判。


二、

吴英作为民间企业家,向朋友借款从事实业经营,既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也没有非法占有的企图,这只能算是民事纠纷。与公权力何干?受害者没有站出来(借贷金额7.7亿,11个债权人都否认自己被骗),公检法何以如此迫不及待地抓人杀人?如吴英集资是为“占有”,何必搞巨额的固定资产投资和众多的实业?在刑法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吴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哪?

2008年12月2日,浙江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会议纪要明确指出,“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对固定的人员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者集资诈骗犯罪”。2011年1月4日,最高法院公布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吴英与11位债权人均为朋友或固定合作伙伴,因此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够不上,判定“集资诈骗罪”乃是欲加之罪、司马昭之心了。

吴英非但不存在“集资诈骗罪”,历史地看,她还是众多推动金融体制变革、打破金融垄断的行动者之一,尽管她未必明确地意识到这一点。吴英案的历史背景是,中国从导致国民奴役和经济崩溃的计划经济中挣扎出来,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中国经济“腾飞”了、“大国崛起”了。但问题是,这个市场制度是非常不完善的,甚至是畸形的。一来政治体制没有跟上经济体制变革,缺少基本的政治自由和起码的司法独立,官商勾结,腐败蔓延,政治体制成为社会发展的瓶颈。二来关键的经济领域,石油、电信、电力、金融、石化、铁路等仍然被垄断(实际上被高干家族控制),行政扭曲价格,公权豪取利润,顽固对抗市场。“入世”这么多年,美、日、欧盟等仍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原因应该在此。

金融垄断的弊病是显而易见的。经济学家茅于轼说,“你把金融业垄断起来了,老百姓的钱就没地方去,一方面钱很多,一方面借钱还借不到,这就说明我们的金融业有很大的问题。金融业干什么?就是把钱能够用到好地方去,现在老百姓有很多钱,而中小企业又很缺钱,就是你金融业有毛病。”吴英在法庭上说,她购置固定资产,目的就是想从银行借款,但却极难从银行系统融资。中小企业或个人要发展,只能转向地下钱庄借贷。另一方面,存款利率低,有钱人不愿把钱存银行,一定设法寻求更高的回报。民间借贷门槛低、有信用、效率高,因此是市场的必然。

民营企业支撑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都是中小企业,而且基本都是民营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G D P的60%,近些年GDP增量的80%以上是民企创造的。但民营企业却难以得到银行的支持,只能靠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数据表明,银行的短期贷款中,民营企业只占不到20%.据全国工商联一项调查,有90%以上的民营中小企业表示,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全国民营企业和家族企业在过去三年中有近62.3%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进行融资。在温州,只有10%的企业能从正规金融系统获得融资,而有接近90%的企业需依赖民间借贷途径融资。温州有89%的家庭个人和60%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完全合法化势在必行。2011年11月,央行负责人称,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另有学者透露,两三年前就已经搞了一个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草案,但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一直拒绝提交这个草案,无法进入讨论程序。

解决问题之本,应在开放市场,建立自由金融制度。反市场、高腐败、低效率的金融垄断体制必须废除,断无靠重刑乃至死刑来维系垄断特权之道理。若干年后回头看,当中国自由金融体制得以建立,吴英们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符合市场规律的、为国民经济做贡献的,——而今天这样的行为竟获死罪,这是何等的悲哀?吴英能亲眼看到那一天吗?以投机倒把罪为例,中国1997年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到2008年才被废除。此前,有太多同胞被定为投机倒把而入狱甚至被处死,而他们从事的交易行为今天看来是完全正常的。韩庆生等4名国企工程师转到乡镇企业,设计了两套生产污水净化器,却因“技术投机倒把罪”被判入狱。我听过一个案例,有个人把一些猪从一个省赶到另一个省去卖,竟被以投机倒把罪判无期徒刑。温州从事民间金融的郑乐芬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死刑,1991年被执行死刑,她是中国死于投机倒把罪的最后一人。回头看,这些同胞难道不是市场经济的推动者吗?不正是他们的生存需要、才能和勇气,逼出了市场化改革吗?改革还远远没有完成,改革需要付出代价,但我们就不能长一点记性,避免这类悲剧吗?小岗村的18个立下生死状的村民如果被枪毙,后果将会如何?我们就不能稍微仁慈一些,在完全可以避免的情况下,非要流血不可?为了那不久的将来定会实现的自由金融体系,非要人头落地、扼杀一个又一个鲜活的生命?


三、

中国古代长期以来刑民不分也体现在吴英案上。萧瀚评论到:“说穿了,就是伪公权可以肆意作恶,蹂躏民间私法关系,夫妻俩吵架吵到官府那儿,可能会被痛打一顿关牢里。现在也一样,吴英借人钱,生意没做好搞砸了,借钱的人只想要回钱,但官府说你只许管我借钱,借不借给你看我高兴,不许管那么多人借,你瞎借钱,我就要宰了你。”先是与民争利,继之残民以逞。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窃钩者被诛,窃国者诛人。司法只是个表象而已,抢劫杀人工具而已。

什么是法治精神?几个世纪以来,法理学的一个核心争论就是“恶法亦法还是恶法非法”?这不是一句两句能说清的。在一个政治经济体制迅速变迁的社会里,这个命题就更加复杂。可以说,人类社会的发展时刻伴随着恶法和对恶法的违反。改革就是对僵化法律制度的突破,这种突破基本上都是事实上的突破导致立法上的变更,而不是相反。农村改革、国企改制、证券制度、户籍制、宗教信仰、教育制度、新闻出版、信访制度、诉讼制度、城管制度、劳教制度、社团制度,哪一个领域没有经历过突破的尝试?哪一个领域没有过公民的血与泪的抗争和受难?哪一个领域彻底完成了改革?哪一个领域不需要继续改革或者说彻底变革?

法治是人类的事业,因此也必须是符合人性的。但是在一个法律和人性被肆意践踏的年代结束之后,法律体系不完善、法治水平落后,社会上存在着太多僵化教条的理念,落后的、反人性的法律政策。很多情况下,法律“陷人于不仁不义”的境地。比如“亲属作证豁免权”制度建立之前,一个了解了母亲犯罪情况的孩子,就必须在亲情伦理和法律义务之间做出痛苦的选择。毫无疑问,法治、善治、普世价值、一切常识,都要谴责反人伦的法律,而不是自然的人性。

中国公民苦于“非法化生存”久矣。孙大午案的时候,人们就热议“民营企业的非法化生存”;公盟被查抄的时候,大家又讨论“NGO的非法化生存”;崔英杰案、夏俊峰案,人们反思城管的非法化生存;当下的吴英案,民间信贷的非法化生存又进入人们的视野。目前的公权力制度的不完善还造成了“官员的非法化生存”,谁都不干净,所以只能听话不能站错队,否则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生活作风问题,说你有你就有,真没有也可以有。有关系就没关系,没关系可就有关系了,为商为官,都是如此。

本来就不应该被禁止的、自然的、自由的,生生地制造了一个非法化生存的法律环境,谁之过?本来健康的制度可以避免某些人性之恶,但一个激发人性之恶的制度迟迟得不到修正废除,谁之过?吴英就算有罪,也是社会变革大背景下不健全的融资制度之罪,是历史和社会之罪,让吴英一个毫无特权的弱女子来承担,这是极端残酷和不公正的。


四、

吴英当然不是天使。她虽然有经济眼光和企业家本领,但她不幸没有生在一个健全的市场制度和政治制度下。为了生存,为了扩大财富,她被迫选择了适应这个体制,就像很多来中国做生意的老外也要适应中国的商业政治潜规则一样。吴英检举过她所行贿的多名官员,也当然意味着她有过行贿行为。(需要指出,在检察院没有指控吴英犯有行贿罪的情况下,律师和公众并不应该扮演指控者的角色。)假如从一开始就仅指控吴英行贿并且证据充分,在法律上似乎问题不大。但行贿罪没有死刑,在受贿者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更不能匆忙认定行贿。何况还是吴英主动交代的,依法应“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何况是被索贿还是行贿还难说。

但这都不是问题的根本。我们当然要谴责行贿。但假如吴英能够通过正常的渠道得到贷款,她还需要行贿吗?更应该谴责的是这个金融垄断体制和公权力不受约束的体制。

我们生活在一个不道德的体制下。这个不道德的体制让每一个人都染上了不道德的病毒,极少有人能幸免。更进一步,这个体制经常置我们于于道德困境之中、甚至法律困境之中。稍有中国底层生活的经验,就不难理解这种非道德化或非法化生存状态。

曾几何时,你收听美国之音,你非法了。你举办一个舞会,你非法了。你雇佣的工人超过8个,你非法了。你贱买贵卖,你非法了。你把自己的奥拓开上二环路,你非法了。现在情况变了,很多原来违法的事情变得不违法了。但另一个角度也可以说,情况没变。你在城市打工没办暂住证,你非法了。你没办准生证把孩子生了,你非法了。只能生一胎你却生了两胎,你非法了。阻拦强拆队伍毁坏你家房子,你非法了。发帖子批评官员,你非法了。为了讨薪你爬上立交桥,你非法了。在路边摆个摊儿卖烤白薯羊肉串,你非法了。没经过出版社自己印些书分发给朋友,你非法了。没经过公安登记而留宿外国人,你非法了。不放弃某一种气功,你非法了。你的孩子奶粉结石了,你站出来带头维权,你非法了。调查地震校舍质量问题,你非法了。越级上访,你非法了。自焚,你非法了。没死成活来下了,你非法了。在这片神奇的土地上,不非法你能活下来吗?

你的亲人生病了要做手术,不给麻醉师和医生红包,手术质量就要下降——有多少人选择不给?不通过关系给领导好处,孩子就上不了稍好一点的学校——有多少人选择不给?你或者你的亲人酒后驾车被抓住,有多少人首先想到按规定接受处罚而不是托关系说情?在有摄像监控和没有摄像监控的情况下,你遵守交通规则的程度有没有不一样?你有没有购买过盗版软件、光碟和书籍?你有没有答应上级领导的不道德的或者不合法的要求?你有没有享受亲属的或多或少的特权利益而沾沾自喜、毫无愧疚?面对重大的非法行径,你有没有选择沉默而不是挺身而出?我的一个熟人花钱买了一个驾照,我的一个亲戚通过提交假体检报告而提前病退,我的另一个亲戚通过关系享受低保待遇,尽管他穷,但周围很多比他更穷的、显然符合条件的家庭却得不到低保。低保指标腐败是全国性的,我知道。至于我自己,以下省略2000字……。几乎我们每个人都曾得到“非道德或非法”的好处,同时更因这种普遍的“非道德化或非法化生存”而受害,但问题是,我们中有多少人接受甚至享受这种“非道德化或非法化生存状态”?

抛开案件证据本身,吴英不是完全清白的。你我也不是。我们不能太过幼稚和势利,在吴英有钱的时候,我们仇富,在她落难的时候,不闻不问、幸灾乐祸。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吴英。不,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吴英。我们都是从过去那个体制下的幸存者,我们都希望活到我们希望的那种体制实现的时候。我们都从他人的受难中获利,我们没有成为牺牲者,仅仅是出于偶然。“总有人牺牲,只要别轮到我头上。”这些人往往话音未落,灾难就已降临。幸存者得到制度变迁的好处,但没有谁幸运到每一次都是幸存者。


五、

吴英自己说,“也不知道多少人希望我死,多少人希望我活。”谁希望吴英死?吴英被刑拘后,为求立功免死,曾检举她所行贿的多名官员。其中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天贵、荆门市农业银行副行长周亮、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灯塔支行行长梁骅均已经获刑。吴英的父亲透露,吴英在看守所中举报了另外7名官员。此外,一审前,东阳市政府十几名官员曾写联名信,要求一审法官判处吴英死刑。一审判决完后,这些官员又曾到浙江省高院,要求二审维持原判。

有网友例举了吴英被抓后的资产被处理过程的可疑情况:本色概念酒店,至少5000万,450万拍卖;38辆汽车,2000多万,390万拍卖;法拉利,375万,去向不明;珠宝,7000多万,去向不明;博大新天地商品房买断销售权定金,500万,去向不明;希宝广场定金,500万,去向不明;本色集团财务没收现金,75万,去向不明;强行拍卖得款,500多万,去向不明……这里面有多少猫腻?

吴英究竟检举了多少官员?姓甚名谁?多少金额?有无查处?哪些官员联名要求处死吴英?他们从吴英资产中获利多少?这些官员不正是做贼心虚吗?按图索骥有何困难?成功检举贪官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为何法院量刑时不予考虑?在这么多问题没有说法的情况下,匆匆忙忙判吴英死刑,不是杀人灭口又是什么呢?杀吴英或是一箭三雕:一杀鸡骇猴,恐吓民间资金流动,阻挠自由金融制度,维持垄断特权。二杀人灭口,埋葬吴英掌握的大量官员腐败的证据。三杀人夺财,重新上演屠杀资本家血腥一幕,不是化私为公,而是化私为官。


六、

死刑是国家杀人。国家有权杀人吗?杀人杀错了,如何挽回?有哪一种司法制度能够100%避免判错死刑?死刑能威慑犯罪吗?统计数据表明,不能。杀人偿命?这种同态复仇观早已过时,以眼还眼,举世皆盲。犯罪是社会的,不能把全部责任放在犯罪者个体身上,枪毙了事。这也是废除死刑的重要原因之一。把吴英案放在中国金融制度面临改革、司法制度尚不健全的大背景下,尤显废除死刑之必要。

全世界的大潮流是废除死刑。1977年,仅有15个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到2001年,在法律或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08个,2010年则为139个。仍在执行死刑的国家在2009年仅有18个(2010年是22个)。全世界保留并且执行死刑的这一小撮儿国家里,绝大多数情况下死刑也仅仅适用于最严重的暴力犯罪。

中国是死刑超级大国。2010年除中国外的其他国家至少有527例死刑被记录在案,中国执行死刑的数字属于国家绝密,但据学者和人权机构估计,每年大约有8000人被执行死刑。但中国也在减少死刑。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2007年)中提到,我国现在应逐步减少适用死刑,“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2011年废除13项非暴力死刑罪名。这些都是限制死刑的努力。

也许对暴力犯罪废除死刑,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对所有非暴力犯罪,应该尽快废除死刑(目前中国仍有31项非暴力罪名可处死刑)。是以极刑维护畸形的金融垄断体制,还是以此为契机启动改革破除旧规?中国到底奉行慎杀还是滥杀,吴英案或成为一个检验。回首过去的司法实践,经不起时间检验的死刑案件太多太多了。确立杀人指标的“镇反”时代和抽疯式的“严打”期间,自不必说。近年见诸报端的就不胜枚举。无罪的聂树斌、滕兴善,杀了。正当防卫的好公民曹海鑫,杀了。发现尸体去报案的18岁小伙呼格吉勒图,杀了。基本上可以认定是精神病人的邱兴华,杀了。喊了几句话的荆中秀,杀了。受刑讯逼供被黑社会的樊奇航,杀了。现在又来杀吴英。甘锦华案,疑点重重,死刑;承德陈国清案,子虚乌有,死刑;夏俊峰案,正当防卫,死刑;吴英,被控罪名根本不成立,死刑。——中国司法像“镇反”和“严打”那样,杀红眼了吗?

吴英案发生在不可阻挡的历史洪流之中。和我们一样,吴英是弊端重重的制度中的行动者。她听到死刑判决时的绝望和无助是我们每一个人的绝望和无助。我常常想象,在被押赴刑场的路上,与我同龄的聂树斌的内心世界。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聂树斌。同样,吴英的生命也是和我们每一个人有关的。问题仅仅在于,这一次,我们有能力阻止司法成为谋杀机器吗?或者仅仅在于,我们的后代在回顾吴英案时,看到的是我们的呐喊呢,还是沉默?

                                                        2012年1月23日,正月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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