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之伟、孙立平、秋风:有关重庆模式的看法 作者:于一飞搜集


 

 重庆应当反思些什么

作者:童之伟(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腾讯网http://view.news.qq.com/a/20120319/000026.htm

在3月14日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温家宝总理答中外记者就王立军事件的提问时说:“现任重庆市委和市政府必须反思。”重庆应当反思些什么呢?

“唱红”我注意到近几年相关媒体做的诸如这样一些报道:1.为开发红色资源,一座高20.6米、重46吨的毛泽东不锈钢塑像主体工程在重庆医科大学大学城校区竣工。连底座在内,这尊塑像高达37.4米,是目前全国最高、最大的一座毛泽东塑像,其一只脚便可坐6人。2.重庆市深入开展唱红歌、读经典、讲故事、传箴言的“唱读讲传”活动。仅两年多时间,重庆全市开展红歌传唱活动12.8万场,经典诵读展演活动2.8万多场,举行故事会7.01万场,手机和QQ用户转发箴言1.3亿多条次。3.去年3月某星期五,重庆洋人街风景区“长城”景点红歌会,3000余名市民登上“长城”,共同唱响近40首红歌。从图片看,参加者都有显然是被统一置备的全套行头,场面壮观宏大。4.去年3月某星期一,重庆市九龙坡区巴国城文化广场,万余人挥舞红旗高唱红歌。当日,重庆市万余人集体学习、高唱红歌。从图片看,参加者统一穿红外衣,外围有大批统一着装的人员挥舞党旗,高处均悬挂巨幅标语。

在唱红方面,重庆需要澄清和反思的地方很多。这些需要反思的问题包括:

1.如此连续、持久和大规模的活动,它们是自发的还是由公共机构运用公权力统一安排的活动?

2.这些活动是民众、党员自觉自愿地参加的,还是直接或间接受到有形或无形的强制参加的?他们真的有选择不参加这些活动而不影响自己生计和出路的自由吗?如果他们并不真正有选择不参加的自由,那这些活动对他们来说又意味着什么呢?

3.开展这些每种都数以万场计的活动,显然每年都需要一笔数量可观的经费,这笔经费难道不是归根结底主要来自纳税人?这些支出对于民生来说是最紧要的吗?这些支出项目是否经人民代表机关审核批准?

4.在精神生活方面,公共机构及其领导人是否有权为公民或个人做主?是否有权将自己个人认为高尚、优美的东西强加给公民等个人?公民等个人有没有选择在公共机构或其领导人看来不那么高尚、不那么优美的精神消费品的权利和自由?

公民享有宪法保障的权利和自由,党员享有党章保障的权利,他们如果用自己的钱或党费自觉自愿地开展唱红,那当然谁也无权说三道四。但是,如果哪个机构或官员运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推进和持久地维持唱红,从宪法和法律的观点看,说不过去的地方就很多——即使重庆方面成功地将唱红排除到了政治运动的定义之外,问题的性质也不会有任何改变。

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喜爱的精神产品的权利和自由,作为成年人,他们可以选择高尚的精神产品来消费,也有权消费被高贵者不屑一顾的精神产品。公权力机构可以引导公民等个人的消费倾向,但不能事实上剥夺他们选择的权利或不给他们以选择自由,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作为事实上垄断了相当大比例精神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公共组织,我国的公共机构及其领导者有义务适应多种需求,向不同的公民社群供给可由人们选择的多样化的公共产品,不宜依据领导者个人的消费倾向决定向公民提供的产品的种类。像重庆卫视那样,从原本向公民提供较多样化的影视产品供其选择的机构,转变为仅仅向受众提供一种颜色的公共产品(即红色节目)的机构,实际上是其公共职能严重倒退的一种表现。这样做,在公共机构方面,他们可以说是引导公民的精神文化消费,确保了政治正确,但在那些对红色产品没有消费偏好的公民受众看来,则是被剥夺了对消费产品的选择自由。

所以,综合地看,与公共权力和地方财政等公共资源结合在一起的唱红,从法理和宪法而论,实际上是公共机构向公民等受众实施的一种无形强制或精神强制,其性质属于软暴力。试想,重庆的干部民众能够拒绝“唱读讲传”?他们拒绝“唱读讲传”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负面影响吗?我确信,他们不仅不能拒绝,甚至不敢表达异议——君不见,整个重庆对于“唱读讲传”,就没有“七嘴八舌”,在表示异议方面,已经形成“鸦雀无声”局面!但正如邓小平所言,“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

或许有人会说,民众一致拥护欢呼的举措,怎么能说“鸦雀无声”呢!?历史经验告诉人们,千百万人或其“代表”者一面倒地拥护欢呼,与鸦雀无声是同一性质的事情的两个不同侧面。

现代的公共机构和政治家,要治理好国家和社会,最重要的坚守或许应该是尊重公民等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但重庆方面似乎对这个道理认识还不够深入。每个公民都是享有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的独立个体,都有权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做自己的人生规划和生活规划。

就拿唱歌来说吧,不论唱红歌、唱情歌、唱山歌,都不过是个人爱好。唱红歌和唱其他任何歌曲一样,确有其一定或特定的教育、教化功能,倡导和推动唱红者的动机也是好的,但为什么引起“负面评价”,招致“误解”?根本的问题恐怕就在于:倡导和推行唱红者将自己理所当然地放在了教育者的位置,将辖区内其他所有人都看成了有义务接受其教育者;倡导和推行唱红者把自己的偏好毫不怀疑地看成了其辖区内其他所有人都应该接受的兴趣和爱好,把自己的价值观和审美标准也看成了其他所有人都应该接受或采用的价值观和审美标准。因此,唱红的倡导和推动者没有想到自己的做法有悖于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的精神,没有注意到其行为与当代社会多元的特性不协调,以及其做法几乎必然产生压缩或妨害他人的一部分权利和自由的后果。

在一个走向民主和法治的社会,公共机构和官员不可以过多地考虑如何给自己任职区域的公民上课,倒是应该更多地考虑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现今是实行自由、法治和民主宪政的社会,是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所以,今天的各级官吏严格地说在法律上对公民等个人并不具有“导师”的地位,不宜仿效旧时代的做法,更无权动用公共财政和公共权力推广基于个人偏好的对社会全体成员进行教育的内容。

看来,在走向法治的时代,此前的公共机构和官员的很多习惯性做法、尤其是“文革”前和“文革”期间的一些行为模式,其合法性、合理性都需要重新审视,不能简单因袭。在行使公共权力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记住,自己只是一个“有限政府”或“权力受限制的政府”。

“打黑”重庆的唱红与打黑是联系在一起的。有黑势力和黑恶行为就应该依法打击,这早已是全社会的共识。

没有人反对打黑,但重庆应该正视“运动式”打黑中暴露出的问题:

1.以大规模集中抓捕、在临时场所关押犯罪嫌疑人和数百专案组同时运作为特征的运动式打黑,几乎必然发生严重“黑打”。几十年来历次的运动式“严打”的后果已表明,成百数千地大规模集中抓捕并在临时场所集中关押犯罪嫌疑人,往往存在大量的公安对被抓者犯罪事实基本不清楚、对犯罪证据基本没掌握就抓人、抓了人后再根据口供取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专案组办案人员审讯犯罪嫌疑人时的破案压力,以及从而受刑讯逼供等非法侦讯手段诱惑力都非常大,法律底线可轻易被突破。

2.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被剥夺,律师的相应执业权利也被剥夺——这就是“黑打”的重要表现。重庆有个临时关押、审讯犯罪嫌疑人的场所好像名叫“铁山坪”,但迄今为止从来没听说有任何律师被允许进入那里,更没有听说那里的犯罪嫌疑人得到过律师的帮助。

3.重庆打黑,律师仅深度介入个别案例,但就是这个别的案例,其中已经显露了骇人听闻的刑讯逼供情况,它们是打黑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黑打”情况的有力证据。就以法律、法学界众所周知的龚刚模案中被告的遭际为例来看看这方面情形:龚刚模受专案组人员刑讯的事实相当明显,尽管他先前向其辩护律师详细陈述被刑讯情况,后来为求得从轻治罪,又配合涉嫌刑讯逼供的专案组人员掩盖罪嫌的需要而否定受到刑讯。

4.打黑案审理过程中,控方有义务促使证人出庭但却基本不安排证人出庭,甚至还出现了控方疑似伪造被告犯罪的证据而且被法院采信等情况。很多关注打黑的读者或许注意到,在人们十分关注的那个打黑大案中,还出现了一份被一些律师称为“天大笑话”的龚刚模证词,我亲眼在视频上看到了这份由检方举示、法院采信的书面证言的电子扫描本,这个电子扫描本上明明白白地写着:“龚刚模答:2006年底的一个晚上,龚刚模请我到他家吃饭,饭后龚刚模开他的白色宝马车送我回家,路上他向我提及了万贯公司的执行案件,希望我给予帮助,两次送张弢共计折合人民币402340元。”5.重庆在打黑中办理的一些典型案件,其中如李庄案,给人留下的印象往往是沿用了法治未立时代常用的、很不得人心同时也在许多方面违反法律的一些做法。这些做法的基本路径是:第一步,瞄准一个打击对象(这些打击对象有的确实有罪,有的不一定有罪但主事者有强烈意愿将其定罪),初步确定欲对其进行打击的程度;第二步,将他/她抓起来,让其失去人身自由和辩解条件,同时违法剥夺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第三步,按照预定的对其进行打击或处罚的程度,开动宣传机器、调动舆论手段对其进行道德摧毁或政治抹黑,争取做到“人人皆曰可杀”,实现舆论上的未审先判;第四步,来个“大三长”或什么“领导小组”定案,将舆论上的未审先判转化为司法上的未审先判;第五步,控方和法院协调配合走司法过场,具体落实“大三长”或“领导小组”的既定决策。

公检法三方一体化办案或“大三长”变相合署办公,未审先判之类做法,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性破坏,其性质和危害比“文革”时期砸烂公检法没有什么不同。公共机关职权关系混乱,一定是宪法和法律被违反的结果。

重庆“黑打”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进行反思呢?

我们不妨站在国家法制的立场、甚至站在重庆官方的立场,来提出几个重庆打黑领导层应该反思的问题:

1.打黑的目的是什么?难道仅仅就是维护城市治安?自2009年以来,重庆官方对待外界“黑打”批评的制式反应或习惯性反应,几乎一律是立即强调打黑必要、打黑有成绩。这种反应属于无的放矢、答非所问,无法消除国人心中的怀疑或建立确信。打黑真正的难点,是严格依法办事、平衡地实现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与惩治犯罪活动两个目的。如果不是这样,如果目的只是为了解决城市治安问题,那任何掌握了公权力的人靠心狠、手黑、敢于违法乱纪使用暴力,都可以把黑恶犯罪活动压制下去。

2.虽然声称要依法办案,但何以有那么多人批评和谴责司法机关违法办案,甚至指责他们制造冤案?从部分著名案件已经披露的案情看,那里的违法司法现象确实激起了许多知情者的义愤。

3.重庆打黑过程办案的透明度低,仅仅个别有外地律师介入的案件披露出一部分内幕,但就是这点内幕,就足以让人在一定程度上洞悉其严重程度。这方面的质疑包括:办案人员为掩盖自己涉嫌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和利诱刑事被追诉人诬陷自己的辩护律师;离间和挑拨律师与其当事人的关系;非法拘禁和广泛关押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千方百计阻挡独立性较强的外地律师到本地办案,但却招聘外地律师违反职业伦理协助追诉犯罪嫌疑人;为不正当不合法目的搞选择性办案;普遍违背程序正义;利用职权胁迫犯罪嫌疑人或其他公民作伪证;玩忽职守纵容职务犯罪;利用职权枉法追诉;利用制度性漏洞强行管辖案件;等等。

尤其是,在死刑的运用方面,“黑打”的做法让国家法制失去了道义高度,丧失了正气和权威。有的一个死刑判决下来,司法机关如此这般地受到公开和强烈的谴责,受刑罪犯获得如此真切的同情,是古今中外极其罕见的现象。

4.重庆的事态表明,公门中的法律人如果没有法治信念和良知,又缺乏监督和制约,其手中的权力极可能腐化变质为危害公民权利或现存法律秩序的利器。重庆领导层似乎需要对这种情况有所留意。从重庆公门流播向中国社会的不少言论让人感到恐怖。我这里所指的不是“双起”,而是指诸如“把政治变成法制,这是我们的强项”,“把这事变成案子,他就是观众了”之类说法。这是近乎赤裸裸的暴力威胁,它不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语言。如果公门中的法律人都是这样“胡闹”,社会主义法治和法制就都成了笑柄。但遗憾的是,常常招致滥用的公权力在现实生活中确实不断制造着新的“法棍”。

5.在刑讯逼供、违法办案乃至制造冤假错案方面,重庆如果时下都不能对民众有所交代,那恐怕就很难谈得上对历史负责。我以为,最好有所交代,尤其要及时纠正冤案,其中首先是李庄前案。重庆方面曾一再强调重庆办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都能依法办事,做到不枉不纵,办的每一个案件都是‘铁案’,很有说服力和公信力”。自己对自己办的事能有信心当然是好事,但不可自信到背离中国共产党“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程度、不可违反社会生活的基本逻辑,例如,根据什么说“办的每一个案件都是‘铁案’”?是否铁案是需要时间检验的,铁案不是办案者自己夸成的。检验是否铁案的“时间”首先是当时、现在。如果某种行为“当时”、“现在”就显然是违宪违法的做法,将来能变得合宪合法吗?

6.黑恶犯罪活动对法律秩序和公民权利的危害,较之公权力机构“黑打”对法律秩序的危害,到底哪一个更大?这一点值得重庆领导层及其治下的人民理性思考和比较。黑社会犯罪活动对法律秩序和公民权利的危害实质上是个人滥用权力的犯罪,其规模和社会危害程度,无论如何不能与由国家机器参与或纵容的“黑打”所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相比。在中国历史上,对法律秩序和公民权利最大的危害从来都是来自公权力机构。公权力机构一旦被系统地动员起来危害法律秩序和公民权利,其危害程度和持久性,往往是无可估量的,十年“文革”及其后果,就是公权力机构持久和大规模地破坏法律秩序、侵犯公民权利的显著例证。中国任何负责任的政党和政治家,都不应该诱使深受公权力专制统治之害的中国人民忘记在历史长河中曾经历的巨大惨痛。

如果官方机构仅是一直片面宣传打黑对于维护法律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巨大意义,完全回避“黑打”对法律秩序和公民权利的危害。这样做,在很大程度上无异于自欺欺人。客观地说,重庆从普通百姓、新闻媒体到学者专家,对“黑打”危害法律秩序和公民权利的各种情况均不敢公开表达任何异议,其本身已经证明在重庆那块土地上公民的言论自由已经事实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和现实威胁。

打黑要看街头治安,但决不能仅仅看街头治安。打黑与“黑打”关乎的事态,其重要性比街头治安大千百倍。确实,重庆的做法或许是一个试验、试探或某种前奏曲,确实,这里“肯定又触及到什么人的利益了”——毋庸讳言,这里触及了包括作者本人、本文所有读者、全部重庆人和全体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活的中国人的重大基本权利及其背后的利益。对这些基本权利和利益,他们不可能不有所捍卫。

                                                                             2012-03-19


 有关重庆模式的两点看法

作者:孙立平(社会学家)

来源:经济观察网

越在这样的时刻,我们越需要一份冷静。首先,无论重庆事件的结果如何,重庆模式面对的那些问题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不能用更好的办法解决这些问题,去了“西来”,还会有“东去”;第二,重庆模式的出现,客观上起到了撑大政治空间的作用,刺激了有特点的“地方施政”和政治多元化的出现,因此,不应从“削藩”的角度肯定(薄熙来解职)这件事情。

而关于重庆模式我主要有两点看法:即既不能仅仅因为重庆出事就简单否定重庆模式,也不能根据重庆重视民生就肯定重庆模式。可能读者朋友会对我这样的说法感到迷糊,我的意思有这样两个层面:

第一,不能仅仅因为现在重庆出了事情(可能是严重的事情)就否定重庆模式。我之前曾说过,“尽管我也是力挺广东模式,而对重庆模式怀有戒心。但我不同意说现在重庆模式已经倒掉。重庆模式是用错误的办法面对了正确的问题。重庆模式能不能倒掉,不取决于重庆本身发生了什么问题,而是取决于能不能形成用正确的办法面对正确问题的新模式”。不管前市委书记的动机是什么样的,我们必须看到,重庆模式是在深厚的社会土壤中形成的,这个土壤就是日益严重的两极分化,贫富悬殊,民众在现实生活上面临的种种困扰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强烈不满。前书记之所以做这样的选择,形成这样的模式,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要满足社会中的某种现实需求。我非常有一种担心:由于否定重庆模式而导致对造就重庆模式的那些现实问题以及民众要求的忽视。我的确是力挺广东模式而对重庆模式怀有戒心的,那么,为什么我没有公开反对重庆模式?就是由于有这样的担心。所以我一再强调,重庆模式能不能被彻底否定,得看你能不能找到更好的办法解决造就重庆模式的那些现实问题。我也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力挺广东模式的。

第二,我也反对仅仅根据重庆模式注重民生,或者也确实解决了一些老百姓迫切需要解决的民生问题而肯定重庆模式。这是因为,任何模式都是针对现实问题的,都是可以解决某些现实问题的。希特勒上台仅仅比罗斯福晚一两个月,面对的都是当时的经济社会危机,法西斯主义没有有效解决当时一些老百姓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吗(诸如就业等)?1949年后,我们用铁腕的方式进行社会改造,没有解决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吗(诸如“黄、赌、毒”)?但我们能仅仅根据这些就肯定这样的模式吗?显然不能。问题在哪里呢?判断一种模式,不能仅仅看它眼前解决了什么,而是要看这种模式的逻辑是什么,其演变的前景或可能性是什么。我也正是在这样意义上看待广东模式的(见我在媒体上发表的关于乌坎事件的文章)。因为从长远说,使民众拥有维护和争取自己利益的权利,比暂时解决一些民生问题更为重要,更具有根本的意义。当然我并未认为广东已经做得很好了,但正如我过去一直强调的,政策很重要,机制更根本。只有解决机制的问题,才有未来的前景。

从历史上看,在制止了一种趋势之后,可能面临的都不是一种选择。希望以此为契机,开启一场真正的改革,朝向世界主流文明迈进。

                                                                    2012年03月15日


 欢迎广东模式、重庆模式的竞争

作者: 秋风(知名学者)

来源:腾讯网

有心人或可发现,最近半年来,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多次谈到法治:

年初,汪洋提出,法治广东是幸福广东的重要保障,是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是广东软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4月13日,汪洋在全省依法治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说,以民为本的法治观做出具体解释:一是以民主为核心,加快推进政治建设法治化。二是以民富为导向,加快推进经济建设法治化。三是以民生为重点,加快推进社会建设法治化。四是以提高公民素质为基础,加快推进文化建设法治化。

5月21日,在珠三角各市产业转型升级巡回检查讲评总结会上,汪洋提出要拿出更大的胆识和智慧,着力加强法治建设,完善地方立法,深化依法行政,推进公正司法,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产权、合法经营和合法权益,努力把人情社会变成法治社会。珠三角地区要突出加强社会组织建设,逐步向社会组织放权,并用法治手段加以规范,促进全社会形成良好法治氛围。

如此频繁地谈论法治,在全国是比较罕见的,尤其是2009年被人提出的“重庆模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似乎也是基于这样的观察,中山大学政务学院肖滨教授提出“广东模式”概念,并对两者的特征进行了分析。

中国由于地域广阔,自然、民情、社会、经济等因素的地区差异较大。因而,自古以来,即便生活在同一种统治秩序下,不同地区的具体制度也就会有相当大的差异。而这样的差异,乃是中国文明活力之所在。

比如,八十年代中期一直到九十年代末,一直存在着温州模式与苏南模式之争。当然,表面上看,这个模式主要涉及经济增长的形态:温州主要依靠私人中小企业。苏南初期主要依靠乡镇企业,九十年代中期以后,以苏州为代表,苏南则主要依赖外资企业。在经济模式的背后则是不同的政治模式:一般而言,温州的地方政府对企业的直接控制较小,因而,不仅经济主要依赖私人企业,社会领域中的民间自治空间也较大。反之,在苏南,政府的力量较为强大。

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伴随着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快速增长,出现了珠三角模式、长三角模式之说。这个珠三角模式与广东模式密切相关。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侧重经济,后者则侧重于社会管理。

当然,如肖滨教授所说,广东模式与重庆模式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他们都具有两组六项观念或制度元素:第一组为八十年代以前形成的列宁式政党、军队、国家政权这三者。第二组包括中国特色的社会控制系统、支撑政党国家的意识形态、受控制的市场经济。

换一个角度说,在中国模式这个宏大框架之下,同时运行着两套治理机制,其一是政府控制和使用资源的大政府管理机制,这是从前三十年传承而来的。其二是市场经济和社会自治的治理机制,这是前一个统治机制有所松动,而在过去三十年中逐渐生成的。总体上而言,这两套机制处于某种胶着状态,也可以说是某种平衡状态。在这种混合的体制下,中国经济取得了快速增长,但同样是在这种混合体制下,这种快速经济增长也伴随着严重的社会、政治问题。

重庆模式与广东模式的差别也就在于上述两个治理机制的搭配不同,主政者的取向不同。两者都试图打破目前的胶着状态,只不过,重庆模式在强化大政府的管理机制。这几年来,重庆实施的唱红打黑、政府强力推动农民进城、政府大力兴建保障房等政策,都指向这一方向。

与之相反,广东模式指向了市场和社会自治。近年来,广东各地在不同层面进行了广泛的改革,包括广州政府的预算公开化,顺德的“党政联动”大部制改革,河源与惠州的网络问政、深圳党内民主的试点以及广东最近提出的社会管理中的“多元共治”等。汪洋对于法治的强调,也是合乎上述变革之逻辑的。这些就构成了一个取向鲜明的“广东模式”。

也就是说,重庆模式和广东模式都试图对目前的混合体制的内部紧张作出回应。区别在于,重庆模式准备通过部分地回归原有体制,缓解当下的社会冲突。广东模式则因应市场和市民社会的扩展,推动制度变迁。

这两种模式孰优孰劣?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尤其是,在当下中国,人们的观念分歧似乎越来越大,比如,对于重庆模式,有人赞美有加,有人严词批评。“广东模式”的提出,则为人们讨论中国模式打开了更为广阔的视野。

对于重庆模式、广东模式,以及其他可能存在、只是没有被人总结出来的模式,人们不必忙于下结论,更不应刻意压制。无论如何,这样的制度竞争本身是一件好事,它有助于发现最有助于解决当下中国所存在的诸多问题的方案。

                                                                      2011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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