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缴纳公积金及其他 作者:董浩


 

 强制缴纳公积金及其他

解放日报2011年12月31日刊发《单位拒缴公积金将受处理》消息,称“《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于那些拒不依法缴纳公积金的单位,将依法处理。这是上海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

这真是奇闻,奇闻一:上海住房公积金实施于1991年,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从此,住房公积金与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一起成为企业用工的法定缴纳金,俗称“四金”。然而20年来有多少企业枉顾国家法令,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无物?笔者相信政府相关部门是知道的,然而却依然等闲视之。这种企业枉顾国家法令的原因何在?

倘若职工与企业发生用工纠纷,去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称,劳动仲裁庭只受理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仲裁,对于住房公积金是不受理的。于是问,住房公积金的受理单位?答曰: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问题又来了,住房公积金作为法定缴纳金实施了20年,不知是疏忽还是故意留下的漏洞,沿用至今的2002年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竟然没有指定的政府管辖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什么性质的中心?

于是多方打听求解,原来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建设银行下属的一个部门,试问,银行是企业,企业怎么有执法权?于是,法定缴纳的“四金”就成了仅仅是名义上的了,于是,企业自然堂而皇之的拒缴。

奇闻二:住房公积金作为法定缴纳金已有20年的历史了,可这20年来,尽然没有一个对违法不缴企业实施过制裁,为啥?依笔者愚见,还是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定位问题引起的尴尬。

住房公积金作为法定缴纳金已有20年的历史了,可这20年来,政府从来就没有关心过职工的切身利益,人们听见的、看见的只是政府喋喋不休地说关注民生是政府的头等大事。奇也怪哉。

令人感慨的是竟然在住房公积金作为法定缴纳金已有20年后,政府才出台《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并大言不惭地宣称“这是上海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

我们假定,某职工举报所在企业不缴纳住房公积金,于是公积金管理中心上门执法,这时该企业拒绝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执法,理由很简单,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企业,按法律规定,企业是没有执法权的,即使政府授权也不可以,换言之,政府不得授权给企业于执法权。即使授权,也是违法和无效的。奈何?

自然,在现实中,公积金管理中心背后有政府撑腰,企业的这种抵抗的结果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但是,人们不得不看到,政府在法理上是先输了,而这种情况在法制思想越来越深入人心的今天,政府先行违法,又怎能服众?

可作为政府也难,这一方面整天叫嚷着要压缩编制,总不能另一方面吧公积金管理中心升格为政府部门或者事业单位吧。为此,笔者的建议是:把住房公积金的执法权交由劳动部门来执行,理由是“四金”作为法定金市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必备条款,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就应该有劳动部门管辖,再说了,劳动部门既然管了“三金”,又何妨多管“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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