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作出明确界定
作者:碧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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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作出明确界定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第37条,46条,73条,84条,92条,147条,至少有这么7条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做出了特殊规定。例如第84条,就用一个长长的介词结构,把”危害国家安全罪”排除在(若犯罪嫌疑人被拘捕)“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之外。也就是说,若抓捕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嫌犯,那么就只能’被失踪”,法律规定不把信息通知他的家属。足见“危害国家安全罪”在这次刑法法修订中的核心地位。 此罪行好生重大,此待遇好生恐怖。上为了共同维护国家安全,下为了切实保障个人的尊严与权利,我们每一个公民,都要认真学习,严肃对待。。因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要求法律的制定者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作出明确的界定。 这是因为,法律的制定是为了执行。若概念内涵不清,外延不明,执行起来就会带来很大的随意性,法律就会变成一只橡皮口袋,什么都能往里装;法治变成人治,有法律形同无法律。若如此,则每个公民都可能陷入恐惧之中,时刻担心“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达摩克利斯剑落到自己头上。 这是因为,我朝臣民,都从“和尚打伞”的日子走出不久,法律这玩意对于我们多多少少还是个新生事物,就像贵州人当初看见驴子一样,“慭慭然莫相知“,连外交部那个美女发言人那等人物,都说出”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的笑话。于是在朝在野,于官于民,都有个学法普法,以便执法守法的任务。假若我们对此不甚了了,心里只是想着这世界上通行的的法,这地球上大多数人认可的理,一不小心踩了这里的雷,糊里糊涂的落得个被失踪,家里人又法定不告诉,岂不全家幸福毁我一人?因此,我们强烈要求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 例如—— 对国家大事有不同看法算不算“危害国家安全罪”? 对国家大事有不同看法,又把它说了出来,写在纸上,贴到网上,印在书中(假如能够),算不算“”危害国家安全罪?”探索国家的政治制度,另有设想,甚至把它表述出来,算不算“”危害国家安全罪”? 心系社稷民生,希望参与国家大事,自荐为独立候选人,并且帮助其他人研究选举法,以参选地方人大代表,算不算“危害国家安全罪”? 以民间身份,到国外(甚至到了头号帝国主义国家万恶的美国)考察选举制度,算不算“危害国家安全罪?”身为律师,为各种受冤屈者打官司,或搜取证据,在法庭上为嫌犯辩护,算不算“”危害国家安全罪”?心疼因豆腐渣工程,在地震中无端死难的花季孩子,搜集他们的姓名,建立他们的名录,以纪念死者,警戒后人,算不算“”危害国家安全罪”? 追寻在地震中造成巨大灾难的豆腐渣工程,试图查惩贪腐,算不算“”危害国家安全罪”? 或家遭拆迁,或身受冤屈,在当地无法解决,逐层上诉,直到北京,找自己的政府解决问题,而不幸沦为访民,算不算“”危害国家安全罪”?从事民间学术活动,反思历史,(文革,反右,以至土改……)追寻真相,试图找出历史发展中的经验教训,以古为今用,以严肃的态度说出自己看法,或许另类,或许尖锐,算不算“”危害国家安全罪“? 喜欢读书,热爱思想,关心时政,三五好友,时聚一起,交流切磋,或各抒己见,或讨论辩论,组成文艺沙龙,算不算“”危害国家安全罪”? 希望参与国家政治,学习《建党伟业》,研究政党制度,组建社团,公开申报,明码登记,阳光运作,算不算“”危害国家安全罪?”? …… 对如此种种,心里困惑的很。若说算吧,那宪法第35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还有效吗?因为,这些事,基本就是那回事啊。若无效了,那就得更改国家根本大法了。若说不算,那就好了,有朝一日,我们头脑中的活人的思想不甘于被统一,大自然中的各色鲜花一般自由绽放时,就不但理直,而且气壮啦。就用不着担心合法的’被失踪”啦。 还有—— 这“危害国家安全罪,”如此重大的事体,它是否“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说,于贫于富,于官于民,于朝于野,于上于下,居庙堂之高和处江湖之远,国家肱股之臣和引车卖浆者流,爸爸是李刚和爸爸是民工……都一视同仁,王子犯法和庶民同罪? 假如(我说的是假如啊)—— 外敌入侵,全民抗敌,一寸河山一寸血,却为一己私利和小集团利益,勾结敌寇,打击忠良,派遣内奸,破坏抗敌,造成民族惨重牺牲,算不算“危害国家安全罪”? 丧心病狂,阳谋构陷,将数百万知识精英打成阶级敌人,使之沦为政治贱民,或批斗,或关押,或打入大牢,或流放荒野,直接打杀有之,酷刑折磨致死有之,活活饿死有之……致使民族元气大伤,以致‘到如今,学术腐败成风,论文造假盛行。凭我泱泱大国,以勤劳智慧著称之国民,竟数十年于诺贝尔奖无缘……算不算“危害国家安全罪”? 心血来潮,异想天开,数千万农民,竟不许种田,一律兵营化,山上树木砍净,家里砸锅融铁,遍地高炉开花,报刊齐讲疯话,只折腾得国库空,人相食,数千万驯良百姓,竟成饿殍!算不算“危害国家安全罪”?
太平年月,煽动内乱,好端端的国家民族,分裂成势不两立的两大派,你骂我,我斗你,以至兵戎相见,你死我活,尸堆成山,血流成河,犹在一边拍手称快……算不算“危害国家安全罪”? 经济是国家的硬实力。全民停产,七斗八斗,造成民不聊生,国民经济崩溃,当内乱结束,恢复高考,号称地大物博的五千年古国,竟拿不出印刷试卷的纸张,匆匆忙忙向东南亚进口……算不算“危害国家安全罪”? …… 如此种种。若说算,那我等草民,可不可以关注,议论,追寻,以致问责?这种关注,议论,追寻,以致问责,是不是可以确保安全,不会至于被看作“危害国家安全罪”?若说不算,则斯土斯民要问:那要把国家折腾成何等模样方才算“危害国家安全罪”呢?难道真的权力在手,就可和尚打伞? 所以,这危害国家安全罪,非得有个明确的界定不可。否则,写的时候含含糊糊,做的时候漫无边际,岂不有这法比没这法更坏!本来,这里“被失踪”那里“被失踪”已经够可怕的了,再来个合法化,谁知道哪天会轮到谁呢?关在死牢的贫穷寡妇的独生子夏瑜,尚且仍不倦的宣传“这大清的天下本是我们大家的,”事情如此重大,上关国家安全,下涉个人尊严权利,岂能不大家都喊上一嗓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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