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适用房门槛之我见
作者:董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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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适用房门槛之我见
先看上海的门槛: 1、家庭成员必须具有常住户口7年以上,在申请区居住5年以上; 2、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3、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300元以下,可支配财产7万元以下(含银行存款、股票、有价债券等); 4、申请前5年未发生过房产交易行。 以上四条中的关键在于第三条: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300元以下,可支配财产7万元以下(含银行存款、股票、有价债券等)。 我以为这第三条违宪,侵权。 一、违反了宪法保护公民财产安全的条款; 先说第一条“家庭人均财产7万以下、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300元以下。且要2次公示。 这么以来,申请家庭的全部财产就公诸于众例如,起后果可能挑起“群众斗群众”“和以邻为壑”的思想,这样又违背了和谐社会的宗旨。 二、我们假定A家庭符合以上3条件,那么就可以享受经济适用房了,可是如果这个家庭只有21万元,凭这21万就能买房了?远远不够吧?有人说这A家庭可以把原来的房子买掉再家上这21万就可以了。这是真的吗?按上海90平方建面的户型,7000—8000的价格不算贵吧?那么这房子要70多万,目前有现金20万,原住房能值50万吗? 三、如果A家庭原住房是租赁房呢?那就更没50万了。即使A家庭原住房值50万,理论上能买经济适用房,但A家庭会去买吗?因为一买的话,A家庭就什么资产也没有了。而在中国当下的社会保障情况看,A家庭能倾其所有去买房吗?万一生病怎么办? 相比之下,北京的做法就好很多,“申请家庭总资产为1人户家庭低于24万元……”就是说人均年收入底于24万,月收入2万。这才是中底阶层啊。按北京的标准说上海人均月收入2300元,年收入2.7万元。年收入2.7万的人能买得起房子? 也许有人说可以贷款啊,那么我们进一步假定,这A家庭人员的组成是一对老夫妻是退休人员,仅一个孩子工作,那么可见其还贷能力是极低的。即使这家庭有一定的还贷能力,在眼下的就业形势下,是否失业实在是件很难说的事。以上后的核算还只是匡算,并没有计算什么装修、添置家电、家具的费用。 四、至于张榜公示,虽然政府主观上是为了体现透明,但客观上的作用却实实在在地暴露了需要家庭的财产隐私,所以说,一经公示, A家庭全家就没隐私可言了,那怎么体现宪法保护公民家庭财产隐私? 五、同时,张榜公布在客观上起到有着羞辱人格的作用。违反了法律保护保护隐私的条款。如果政府真要考虑民众的生存状况,那就只要一条就可以了:目前各居委会都在实行居住人口与住房实有制,只要派出所和房地部门一核实,什么事情都解决了,何必劳师动众,搞得处处人防人? 我以为,只要核实人均居住在15平方建面以下,(以家庭为单位,可以把适龄结婚男女区别开来,就是说,一户人家虽有2套住房,但有一孩子已达结婚年龄,那就不能认定其家庭有2套住房。)经调查他处并无住房并且政府大幅度降低房价,使只有21万资产的A家庭在买房后仍能有一定资产应付不确定风险。才是正道。 突然想到。政府真是为民解决住房问题吗?无论怎么说,我至少觉得上海经适房门槛的不合理,使人对政府的诚意产生怀疑。 又想到,门槛第三条说人均月可支配财产7万元以下(含银行存款、股票、有价债券等),而政府为经适房定下买家是中底收入家庭。天啊,原来界定中底家庭的可支配保命钱的标准是人均七万元以下。这不是自欺欺人就是胡说八道。按字面理解,“中低收入”应该是含中等收入和低等收入的家庭的简称。奇怪。中等阶层收入就这些?而社会意识中的中产阶级完全是2码事,是政府错了,还是人民错了?
附:北京 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户籍登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其中,家庭为单人的申请人,应当符合晚婚年龄;离异的,应当满3年; 2、申请家庭上一年度家庭收入的标准要按家庭人口不同而不同:1人户家庭、2人户家庭、3人户家庭、4人户家庭、5人及以上家庭的年收入应分别低于22700元、36300元、45300元、52900元、60000元; 3、.申请家庭总资产为1人户家庭低于24万元,2人户家庭低于27万元,3人户低于36万元,4人户低于45万元,5人户及以上家庭低于48万元; 4、.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要低于10平方米,且5年内没有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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