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长青的辩护很有意思 作者:董浩


 

 

   赵长青的辩护很有意思

 
    有组织的犯罪和有犯罪的组织,这词序的调换,意义却是完全相反的。

有组织的犯罪毫无疑问是一般是指黑社会组织,而有犯罪的组织却可以是一般公司,比如偷、漏税等,这种情况还包括国营公司。

以刑法为蓝本,则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可以得到狭义的理解;简单地将一切具有组织性质的犯罪团体所实施的犯罪均视为有组织犯罪,则将使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变得意义不大。

组织犯罪的特征,根据目前我国学者的阐述,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众多的人数,有自己的名称、帮规和较为严密的组织纪律和行为规范,成员相对稳定,分工有序,等级森严;

(2)犯罪活动多元化、网络化,犯罪成员基本上是刑事犯罪的骨干和职业罪犯;

(3)组织本身相对稳定,具有一套能够逃避社会控制和法律制裁的防护体系,犯罪反侦查能力较强;

(4)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如对政治和社会问题的影响;

(5)组织的“社会性”得以提升。即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化程度已经达到或将要达到一个“小社会”的程度,具备了社会的结构、功能和运转管理方式。其内部具有对成员奖赏惩罚的严格规定(其中惩罚表现为对违反其组织规则的成员施以威胁乃至处决等的一整套惩戒措施)。这种组织“社会性”的提升还突出地体现在其行为的运行规则以及运作态势已经使其组织具有了不同于社会主流文化的犯罪亚文化。其组织及其成员具有反社会的人生观、价值观,有其相对应的“上层建筑”。这是一般的犯罪集团所不具备的。

(6)有组织犯罪的组织性整体体现出其反社会的社会亚文化特征,具有与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格格不入的犯罪亚文化。

所以,有组织犯罪的概念更注重揭示其犯罪发展的动态性,符合犯罪学研究之宗旨。

犯罪组织的特征

(1)一般的集团犯罪(犯罪组织、下同)手段单一,一般会根据其所从事的犯罪活动选择较为单一、固定的犯罪手段。而组织犯罪活动总以暴力为后盾,犯罪的基本手段是恫吓、暴力和贿赂。

(2)一般的集团犯罪常常秘密进行,除在其犯罪活动实施期间,人们往往觉察不到其存在性,没有自己的势力范围。而组织犯罪常常是称霸一方,往往有较为固定的势力范围,虽然称其为“黑社会”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但有时在实质上又是公开、公然的。

(3)组织犯罪的组织成员往往带有职业性特点,因此有些国家将有组织犯罪称为职业犯罪。而一般的犯罪集团往往不具此特点。

(4)一般的犯罪集团在性质上相比之下较为“单纯”,只是以实施犯罪为成员联系的纽带。而组织的形式“合法化”成为有组织犯罪的重要特点。在现代社会,有组织犯罪的一大实践特征就是该犯罪组织往往与社会合法力量尤其是公权力相勾结、结合,拉拢腐蚀政府官员,为其犯罪提供靠山,同时在政治上谋求庇护的合法身份,以掩饰其犯罪活动和行为的非法性。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以下的特征:
   
首先,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其次,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这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经济实力特征;

再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这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特征;

最后,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这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也是区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与犯罪集团的最主要特征。

简言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1、组织性、2、经济性、3、行为性、4、控制性四个基本特征,这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按以上说法,上海的倒钩为什么不能认定黑社会?

他们有钩头,派哪个钩子去执行倒钩有钩头指定,就符合了组织性、控制性;

每倒钩成功一次,钩头拿200,钩子得200,执法队得100。符合经济性;

3、倒钩本身的行为和倒钩把“鱼”引入埋伏圈有执法堆一拥而上,符合行为性;

4、按最高院的解释——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倒钩队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和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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