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到历史(丁林文章两篇)
作者:hangs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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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次于上帝的人 这么大的一场选举,出现一些废票难以避免,存在点票计票的误差可以想象。要是以往,谁也不会太叫真,因为这样的偏差影响不了非此即彼的大局。偏偏这次百年难遇,计票结果的差额比正常操作误差还要小,却会从头影响忙乎了一年多的大选结局,甚至影响以后四年的政局走向。这怎不令美国人叫真! 可是,争议的双方,都有相当令人信服的道理,他们的诉求,也都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按照弗罗里达州有关选举的成文法律,自动启动的棕榈滩县机器重新点票,已经发现了一些差额,这些看上去不大的差额,现在非同小可。县投票委员会决定再来一次人工点票,共和党的一派坚决反对,理由是人工点票里含有点票员的主观判断,难以公正。 这样,竞选的高尔和布什阵营,以及棕榈滩等地的民众,出现了谁也不愿相让的争议。 我们蛰居南方乡下,自以为来自东土,毫无偏见,冷眼旁观这些争议,也常试作私下判断,常常实难辨别谁更有道理。那么,美国人是怎么办的呢? 高尔的搭档,李普曼说,我们美国人民在受到不公对待的时候,就是走向法庭寻求公正。 争议相持不下,最终只有上法庭这条路。这不说我们也知道。有趣的是那些法官们的表现。美国的法官,这群身穿袍子的绅士女士,是社会上特殊的一群人。他们特别地受人尊敬。在讲究身份平等、几乎不使用头衔称呼的美国,他们无一例外地被尊称为"Your Honor",翻成中文就是"阁下"或"大人",即使是偏僻地方的小法院里的地方法官,也照样有此威严。 这种威严是怎么来的呢? 这次,有一项选事争讼上了位于棕榈滩县的弗罗里达州巡区法院,法官们居然纷纷回避。 美国宪政和法治精神对法官的起码要求是,你要依法判断,不能用自己的是非信念来取代法律的意志。如果你做不到,或者你感觉你做不到,或者人们怀疑你做不到,那么,回避就是应该考虑的选择。 先是法官斯蒂芬·拉普,有一个原告的律师指责他说过对选举有偏见的话,拉普自觉做不到公正,请求回避。结果案子轮到法官卡特琳·布伦逊女士手上,她也请求回避,说她的丈夫以前曾经是该案原告某律师的当事人,存在"利益冲突"。 案子到了下一个法官爱德华·法恩手里只有一个小时,他也回避不干了。他说他在选举后两天里曾经和一个原告律师谈过话,给他过一些指点,必须回避。 第四个申请回避的是法官托马斯·巴克达尔。他说,他的父亲是州司法部长的高级顾问,现在正在研究的一系列问题和选举中的争讼有关,可能会影响他的判断。 第五个请求回避的是法官彼得·布兰克。他说,原告律师中有一个人,是帮这位法官在争取2000年连任竞选时管理竞选财务的人,自然存在利益冲突。 棕榈滩县的这个巡区法院的民事分部总共才11个法官,就这样一连有五个法官回避。 后来主持审理的已经是第六个法官,约日·拉巴加法官阁下了。 众所周知,美国法律体系是所谓英美法系,即注重判例的普通法体系。这一体系的特点是,它的成文法是开放的,不是滴水不漏的严密刻板的系统,而存在让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和以往判例解释的余地。乍看之下,这样的体系矛盾处处,漏洞很多。但是几百年来英美法系运行良好,其原因是这样开放的法系鼓励了法官和律师对法律和公正的积极思考,从而培养了一支庞大的高水平的法律工作者队伍。 弗罗里达巡回法官泰利·路易斯也是一个很有趣的人。他1988年被选为县法官,1998年被当时的民主党州长任命为州巡回法官。可以想象,他本人是有民主党倾向的。偏偏要他对铁杆共和党的州务卿哈里斯女士的申请作出裁决。我们旁观者可以看出,他的两次裁决非常谨慎,有相当坚实的依据。这位48岁的法官大人还是一个小说作家,他发表过的一篇小说,题目就叫《利益冲突》。 按照美国联邦宪法和各州的宪法,这群穿袍子的法官,就组成了联邦政府或州政府三大分立的权力分支中的司法分支。当外界看到美国大选中民众五五分裂而担心美国会"乱"的时候,在美国却没有一个人操这个心。为什么?因为无论什么冲突,归根结底,那儿有一个独立的法庭系统在,有既定的正当程序在,有一群穿袍子的仅次于上帝的法官在。两百多年的美国政局,这群穿袍子的法官功不可没。 我们自然要问的一个问题是,这些法官的司法权威是怎么来的?他们是怎样赢得民众和其它两个权力分支几乎绝对的尊重的? 显而易见的答案是,司法权威来自于司法的公正。法庭本身并无执法能力,法官们除了穿黑袍的威严"法相",无一兵一卒,手无缚鸡之力。司法权威全在于全体民众对司法公正的共识,共同承认法庭的判断即使不能使自己满意,法庭本身却一定是公正的。 那么,司法公正是怎样做到的呢? 首先的一条是,司法独立得到保证。美国宪法和各州宪法都明确保证司法分支的独立,这是建立在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上的独立保证。"公检法联合办案",或者是由一个上级机构"加强对政法系统的领导",这样的说法是美国人绝对不能接受不能想象的。对美国人来说,如果分权的原则被打破,那么独裁和腐败就指日可待了。天经地义的是,行政官员地位再高,也不许妨碍司法。行政妨碍司法是一种刑事重罪。立法机构再得民心,也不可以侵入司法权力的领域,用立法来取司法而代之。 此外,在司法系统本身,也有一些重要的讲究。要而言之,首推"司法自制"(Judicial Self-Restraint)。 司法自制的原则,其内容非常丰富。它的核心是,司法分支要将自己严格地限制在自己的领域里,遵从分权和制衡的规则,不涉入行政系统和共和政府的权力范围。也就是说,司法分支不能干扰行政和立法分支。根据宪法,司法分支只可以以法律为准绳来审理具体的"案件和争议"。这就是宪法的"案件和争议"条款,是司法分支的警戒线。 根据这一条款,法庭在遇到如下事情的时候,都应该拒绝受理,坚持"无所作为":如果当事双方没有发生真实的伤害;如果当事双方的伤害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实际事实;如果冲突已经事过境迁,实际上已经不再存在,等等。法庭不能主动出击,走出去寻觅案子。 如果不是在判案子,法庭不能对法律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即使是立法或行政分支主动邀请,也坚持拒绝发表看法。总而言之,法庭必须和外界世俗的利益冲突和观点争议有一层绝缘,有一种隔离。法官们要有一点不食人间烟火的味道。 司法自制还有一个规则是,如果根据宪法和法律,法庭无法建立起判断标准的事情,或者宪法规定由政府其它分支处理的事情,法庭就不插手。这样的事情,习惯上叫做"政治问题"。司法自制的一个内容就是不干涉"政治问题"。(必须注意,这儿的"政治问题"不能按字面上来理解)。比如,对总统的弹劾就是一个政治问题。在历史上,竞选和选举过程也是"政治问题",一般是法庭不予插手的领域。如果不是选民在选举中有了冤情,认为自己有权要求法庭给予"正当程序"的平等保护而告上法庭的话,法庭是不会干涉选举中的分歧和冲突的。 法庭对于涉及其它两个权力分支的案件特别谨慎,因为万一行政或立法分支拒绝服从司法对具体冲突的裁决,会极大地打击公众对司法权威的信心,造成民主制度和法治的长远伤害。 司法自制还有一个经常要考虑的内容,就是司法权的归属。美国有联邦和州两套司法系统,各个法庭有其司法权范围。在民众告上门来的时候,法庭考虑的第一件事是该案是否在它的司法权范围之内。 今年美国大选所发生的争议和冲突,各方告上法庭时的考量和理由,以及法庭的表现,可以说全面地展示了美国民主制度下司法的作为。比如,拥护布什的一些选民第一次要求联邦法庭阻止手工点票,其依据是这样的手工点票会歪曲他们的投票,是伤害了他们的民权。 而民权法是联邦法。但是当时专家们就说,这一申请十有八九会遭到拒绝,因为选举是州的事务,联邦法庭没有充足的司法权依据是不会贸然干涉州一级选举中发生的争讼的。 这次大选期间,最热闹的时候,同时有十几个和弗罗里达选举有关的讼案在不同地点不同层级的法庭里进行,看起来好象没有秩序,其实一点也不乱。逻辑上很简单,他们首先要在州法庭上展开,从下到上一级一级上诉,直到州最高法院。然后,一方上诉,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它有司法权,才在联邦最高法院作出最后的一锤定音。到那个时候,即使仍然有百分之五十的民众对结果不满,美国民众也会百分之一百地接受。 这就是美国永远也不会乱得不可收拾的原因。它的三权分立犹如三足鼎立。特别是朝野上下两百年来特意强化了权威的司法分支,以及全体官员和民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可和服从,使得牵涉面很广的冲突表现得明朗化。美国政治文化遗产中有罗马的古典共和主义,有英国的政治保守主义和绅士精神,有法国革命的对身份平等的热情追求,就是没有我们《春秋》《三国》的谋略智慧。美国的政治局势再复杂,朝野上下对于各方权限和可行程序的预想,并没有多少困惑,民众不必要对未来局势作出种种猜测以求自保,政治家也没有多少空间来设置陷井、联络盟友、置政敌于死地。政治过程基本上都在台面上,没有多少可以使用"计谋"、可以运用"出奇制胜"的智慧的地方。在这群穿袍子的法官面前,"阴谋""阳谋"都没有用。政治过程虽有冲突,却不会演变成我们东方人司空见惯的险恶政治。 美国是一个政局非常稳定的国家,这种稳定性和它的民主制度的本质相连,但是并不是民主本身承诺了政治和社会的稳定。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有其局限,民主亦如此。民主往往没有能力解决自己本身产生的问题。它能防止和解决其它社会建制的问题,而它自己的问题却需要其它社会建制来限定和规范。没有限定和规范的东西,往往会自己毁灭自己。 美国的民主运作告诉我们,社会稳定主要来自于它的法治,来自于法治对民主运作的具体定义和限定。具体来说,就是这个社会的司法体系和民众对司法权威的服从。这种服从以司法公正为前提。美国联邦的法官都是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而产生的。大多数州的州法官也是州行政长官任命,州立法机构通过而产生的。法官不是民选的。法官只遵从法律,不考虑民意。作为一种制度遗产,司法制度不是来自于西方文明中的民主传统。美国制度中的司法分支,不是一种民主的设置。然而,正是这样一种司法制度,为民主制度的运作和民主的发挥作出了限定,从而保障了民主的长久和健康,保障了民主政治的稳定,从而成为民主体制长久存在必不可少的基础。民主简单地说就是"多数的统治"(Rule of Majority),法治却强调"法的统治"(Rule of Law)。正是由于法治的存在,由于法治对民主的限定和规范,"多数的统治"才不会演变成"暴民的统治"(Rule of Mob),民主才是健康的,长久的,人道的。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美国民主的成功,来自于它的法治。民主制度的建设,首先必须是法治的建设。从今年美国大选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这,值得我们深思再三。
美国的镇国之柱---联邦最高法院 ·丁林·
联邦最高法院和全美国所有大大小小的法院一样,依照法律必须向公众开放。 最高法院专门有展览区,介绍最高法院从建筑到历史令人感兴趣的内容。展览区陈列着美国司法史上的一些文物,有接待人员回答问题,还提供免费的书面资料。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政府三大分支之一,司法分支的最高机构。在这栋大楼里,有九个深居简出的大法官,他们尽管是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通过认可的,一经任职却终身任职。这种终身制在美国政府的所有官员里是独一无二的。最高法院最令人注目的是,它拥有“司法复审权”,即通过对上诉案的裁决,对宪法作出解释的释宪权。美国建国两百多年来的重大社会变革,比如政府对经济活动干预范围的认定和限制,取消种族隔离制度,被告权利的保障,妇女自愿堕胎的权利,等等,几乎都是通过最高法院的裁决才得以在制度上肯定下来。 美国社会生活中的分歧和争端,尤其是民众和政府的分歧和争端,通常都会层层上诉到最高法院,由这九位大法官投票作出裁决。在历史上,最高法院的裁决化解了不知多少次的危机。美国社会的进步和稳定,最高法院功不可没。可以说,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的镇国之柱。 可是说到这个镇国之柱的来历,却还要从两百多年前建国初期讲起。在1787年制定宪法的时候,美国的立国者们意识到必须让司法分支有足够的独立性。 在建国初期对厘清思路起了重要舆论和解释作用的,是当时报纸上的一系列文章,这就是闻名于后世的《联邦党人文献》。写作这些文章的,是三个人。一是和华盛顿总统一起戎马生涯,后来担任第一任财政部长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二是宪法的起草者,后世称为“宪法之父”的詹姆斯·麦狄逊。还有一个人,叫约翰·杰依。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引用孟德斯鸠的话:“如司法和立法、行政不分离,则无自由之可言”。可是,除了法官们的终身制,以使其免受其他权势的干涉,怎样保证司法分支的独立性,仍然是一个问题。 1793年,正是华盛顿第一期总统任内,他遇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根据英国的旧传统,“法庭是国王的法庭,法官是国王的法官”,国王可以召集大法官,要求他们提供咨询意见。所以,华盛顿总统指令国务卿,写信给最高法院大法官,要求他们就总统遇到的29个问题提供意见。这时候的最高法院有六名大法官,首席大法官就是那位约翰·杰依。 几天以后,1793年8月8日,华盛顿总统收到了约翰·杰依为首的五名大法官的回信。回信中,大法官们必恭必敬地告诉合众国总统,宪法规定三权分立,司法系统则是这个共和国制度中,在其他机制都失效的情况下,依然有效的“最后之倚仗”。为了保证这一点,他们这些大法官经过慎重考虑,认为如果他们经不起诱惑而对与法庭职务无关的国家大事发表意见,那是不适当的,因此他们不得不拒绝发表意见。他们还提醒华盛顿,总统只是行政分支的首脑,宪法规定他只有权召集行政分支的官员,法官们是不归他管的。这等于是向合众国的总统重复了西方司法系统几百年来的主张:国王也不能置自己以法律之上。 最后,按照那个时候绅士们的惯例,他们称自己是总统阁下最恭顺和最谦卑的仆人,然后一个个慎重地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1793年初秋的这封短信,在美国制度史上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大法官们的拒绝,看上去是放弃了参政议政的权力,其实是用“最恭顺和最谦卑”的姿态,向政府其他权力部门明示了自己的地位。如果他们接受总统之邀对国是作出咨询,那就等于和政府其他权力系统建立了某种合作关系,而由于法庭一没有钱包,二没有枪杆,是最弱的一个部门,一旦和其他部门建立关系,就难免落入一种依附性的地位。当进入法庭程序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时候,由于此前发表过咨询意见,就失去了原有的高踞于双方之上的独立立场和地位。更危险的是,如果他们发表意见参与国事,万一他们的意见和立法与行政系统的意见不同,在以后对涉及这一分歧的案件作出司法裁决以前,他们已经失去了司法裁决的权威。 就从大法官们发出这封短信的那一天,开始了美国法庭“司法自制”的传统: 美国的法庭从不主动出击。世事闹翻天,他们也不闻不问。对告上门来的案子,他们先考察是否在自己的司法权范围之内。除了判案,他们从不吭声。他们用这种独立性和自制性,建立起人们对法庭公正的期待和信心,这就是法庭的司法权威的来源。美国的法庭不管执行,它没有能力、也没有职责来执行自己的判决,执行是行政系统的事情。可是一旦法庭对案件作出判决,在美国几乎没有“执行难”的问题。 1800年,是美国的大选年。这次大选把联邦党人的总统亚当斯选了下去,选上了反联邦党人的领袖托马斯·杰弗逊。在政权向反对党转移的过程中,发生了一件涉及多方面的争议事件,这就是著名的“马伯里诉麦狄逊案”。联邦最高法院在对这一案件作出裁决的时候,当时的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虽然政治上主张联邦党人观点,但是处理这一争议时却对双方各责其咎,煞费苦心地维持自己的中立姿态。在判决词中,借宣布1789年司法法案第13条违宪的机会,他宣布,对法案进行违宪审查并解释宪法的权力,属于联邦最高法院。这一宣示,得到了当时各方的认可,可以说是典型地表现了美国政治家善于妥协的能力。 从此以后,联邦最高法院拥有了众所瞻目的“司法复审权”。社会上的重大争议问题,就会通过层层诉讼途径,上诉到最高法院。什么东西符合宪法,所以是合法的,什么东西违反宪法,所以是非法的,必须废除,就由这几个深居简出的大法官说了算。 整整200年后,2000年美国大选,选情在弗罗里达州出现了争议。布什和高尔在弗罗里达州的得票差额只有几百票,而仅仅在棕榈滩县,由于选票设计的缺陷(所谓蝴蝶型选票)和投票设备的问题(所谓穿孔卡片机问题)所造成的废票或失误就有一万多张。这些问题,在不同程度上都是美国这样分散的地方自治的选举制度不可能完全避免的。所以,这次选举争议的本质是,如果承认有数千万民众参与的一场选举,必不可免地会出现一些操作误差,那么当胜负双方的得票差别小于可能的操作误差的时候,依靠选举程序来产生多数民众的意见,这样一种民主机制就失效了。也就是说,2000年发生在弗罗里达州的是,实质上是民众五五分裂,在技术上无法产生令人信服的多数意见。 这是一种民主程序的危机。这一危机持续了36天。那些日子,我们天天在电视上看到弗罗里达民众在街头示威,天天听到电视和广播里专家们在争论到底应该怎么办,法律到底是怎么定的,到底怎样才是公平的。几乎从第一天就看得出来,民众的这一争议是不可能达成一致的。这样的争议,谁也不可能说服得了谁。就是我们这样纯粹的第三者,也难以看出到底谁更有理一点,到底怎样更公平一点。也几乎是从第一天,美国人就知道,最终会通过法庭来解决争议,因为其他的人都有公开的政治倾向,只有法官们至少在理论上必须持有中立立场。 200多年前,以约翰·杰依为首的大法官们所说的,法庭作为其他机制都失效的时候,依然有效的“最后之倚仗”的作用,现在体现出来了。美国政治制度在2000年大选中的百年不遇的危机,是紧张而和平的36天。那些日子里,大大小小的有十几个法庭依次开庭。从升斗小民到贵为州长和副总统的候选人,一样要请律师在法庭上阐述他们的理由。 2000年12月12日夜10点,首都华盛顿秋雨绵绵,最高法院宣布了它对弗罗里达州选举争议的裁决。我们在电视上看到,各大电视网守候在最高法院大厦外的记者们,用寒风中冻僵了的手指,笨拙地翻动那长达七十多页的裁决书,徒劳地想言简意赅地告诉观众,大法官们到底是什么意思。我想,大多数的美国人大概和我们一样,最终也并没有弄懂裁决的法律意义,但是大家都明白,这场危机和平地结束了。由于弗罗里达选民的五五分裂,由于全国总计支持高尔的选民实际上超过布什,可以肯定至少有百分之五十的选民不同意如此结果,但是他们百分之一百地颇为悲壮而自豪地接受了最高法院的裁决。他们知道,这个时候,重要的不是谁当总统,重要的是必须有人按照程序作出裁定,重要的是这样的裁定能够再一次地维护这一制度的健康。 有资格作出这一裁决的,只能是美国的镇国之柱,那作为“最后之倚仗”的联邦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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