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永平:细读胡风之《关于舒芜问题》——兼及“将私人通信用于公共事务”问题 作者:盐贩子搜集


 

细读胡风之《关于舒芜问题》

——兼及“将私人通信用于公共事务”问题

吴永平


    摘要:上世纪50年代初,胡风与舒芜在文艺思想上发生分歧,继而互作政治指控。在这一过程中,两人都曾不恰当地“将私人通信用于公共事务”,所加诸对方的“罪名”也颇为相似,而胡风的操作先于舒芜整整一年。他们所以这样做,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三四十年代文化人的思维和行为惯性。因此,在讨论胡风与舒芜的恩怨时,不能纠缠在“私人通信”这个问题上,而应换个角度。

关键词:胡风;舒芜;私人通信

 

一、胡风“将私人通信用于公共事务”早于舒芜一年整

《关于舒芜问题》见于胡风《关于解放以来的文艺实践情况的报告》(俗称“三十万言书”)的第三部分《事实举例和关于党性》的第四节①,参照胡风日记,可知这节文字起笔时间不迟于1954年5月②。

这节文字是他为《关于舒芜和〈论主观〉的报告》(1952年)所作的补充,1954年胡风撰写“三十万言书”时,认为1952年的报告言犹未尽:从时间来说“只简单地说到解放以前的情况”,从内容来说只是“以能够说明我的检讨为限”,没有把舒芜的政治品质问题说透。于是再“补充几点,并说明那以后的情况”。这补充的“几点”共有十一则,约5000余字。

细读此节全文,最令人惊奇的发现是:胡风用以证实论敌舒芜“气质”和“品质”的十一则材料几乎全是私人书信。顺便提一句,舒芜起笔撰写《关于胡风的宗派主义》的时间是在“1955年4月底或5月初”③。换言之,胡风“将私人书信用于公共事务”早于舒芜一年整。

 

二、胡风利用私人书信之例证

“关于舒芜问题”所补充的十一则材料中,利用私人书信作为论据的共有七则,详如下:

第一则材料提到两封私人通信,说明1945年11月胡乔木与舒芜讨论《论主观》事,用意在于澄清当年自己在此事件中所持的态度。胡风写道:讨论进行得很激烈,“出来了以后舒芜很激动,说:‘他(指胡乔木)设了许多陷阱,要我跳下去呀!’我听了感到意外,觉得这个想法太不平常,证明了这个谈话恐怕只有反效果。”于是,便“劝他(指舒芜)给胡乔木同志写一封信”,表明愿意听取意见的诚意,“后来胡乔木同志对我(胡风)说他自己对舒芜的态度也不好,我也去信委婉地告诉了他(指舒芜)”。胡风认为此举安定了舒芜情绪,避免了矛盾激化。

第二则材料摘引了舒芜1945年7月2日给他的信。摘引部分如次:“观看朋友们的反映,我,似乎已是逐渐走向市侩主义的了。……一定是,心理有不安有难堪时,倒成了顾影自怜,倒成了市侩主义。……二十世纪的个人主义,客观上就是市侩主义。是不是﹖”胡风用以证实舒芜那时已承认具有“市侩主义”的气质。

第四则材料提到及摘引了三封私人书信,用以证实解放后舒芜不安于位,总想到大城市工作。第一封是南宁解放后舒芜托他找工作的信;第二封是他的回信,其中谈到“就是被当作留用人员也得留下,好好向老干部学习”;第三封是舒芜的回信,摘引原信“在老干部身上看到了‘毛泽东思想的化身’”。

第六则材料提到及摘引了舒芜的三封信,用以说明解放后舒芜的“市侩主义” 气质越来越恶劣。1950年9月舒芜来北京出席全国中苏友协工作会议,曾与多年未见面的胡风、路翎等朋友见面交谈。胡风为证明此时已对他的“气质”很不耐,提到“他走后来了三封信,且告诉我熊复黑丁同志请他吃饭,但我都没有回答”。熊复、于黑丁当年都是中南文协领导,而舒芜当年在广西、南宁省市两级文联都有任职,当时广西文联尚隶属于中南文协。

第八则材料中摘引了舒芜的一封信,用以揭露舒芜的“虚伪”。1952年中宣部召开“胡风文艺思想讨论会”,舒芜被邀请参加。胡风写道:舒芜“动身之前告诉人:‘北京没有办法了,我这次去是当大夫,开刀’”接着提到,舒芜抵京后“来信要见面,里面还说‘两年多来,不大清楚你的行踪,事情又忙,故一直不曾写信’。”

第九则材料中提到舒芜的一封信,用以批驳舒芜对他的诬陷。1952年的“胡风文艺思想讨论会”上曾将舒芜的《向错误告别》印发给与会代表,舒芜在此文中说他写作《论主观》时受到了胡风的《文艺工作的发展及其努力方向》的“启示”。胡风为了证实并无其事,指出“他的《论主观》是在一九四四年二月二十八写定的,不但文章后注得明白,还有他第二天给我的信”。

第十则材料中摘引了舒芜的一封信,仍是为了揭露舒芜的“虚伪”。1952年12月27日,舒芜开完“胡风文艺思想讨论会”返回南宁,行前给胡风写了一封信。胡风写到:“舒芜完成了任务,离京之前还给了我一封信:‘那篇文章(指《向错误告别》),回去后将重写。因为大致是要发表的,将只检查自己。那篇里对你所提的意见,则想着是几个人看看的性质,所以尽所能理解的写出来,其中不对的地方当然一定有,仅提供参考。不知何时回沪?何时移家来京?’他安详得很,这是转过头来用笑脸把我也当做小孩子看待了。”

综上所述,胡风在这节文字中共提及和摘引私人书信12封,其中他自己的书信2封,舒芜的书信10封。

应该指出,无论是为了揭露论敌的“气质”,或是为了替自己辩诬,胡风都毫不犹豫地间接或直接引用私人书信。其中摘引不当的情况也有,譬如,为了揭露舒芜的“市侩主义”气质,胡风引用了舒芜书信中的自我解剖,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须知,同期路翎在给胡风的信中也曾有过与舒芜相似的自我解剖,如果有人根据其中的“我应该是很诚实的,然而我常常虚伪”④这样的字句来责备路翎,想必胡风也是不会同意的。

顺便提一句,剩下的五则材料全是用来揭露舒芜的政治“品质”的,而用以说明问题的论据则都是私人谈话。如第三则材料揭露其对解放军的态度,第五则材料揭露其“因被捕问题被清除出党以后表现了强烈的反党态度”,第七则和第十一则材料则揭露时任中宣部文艺处副处长的林默涵对舒芜的包庇和纵容。

 

三、胡风和舒芜互加罪名之解析

1954年5月,胡风呈送中央的《关于舒芜问题》,文中不当地提及和摘引了舒芜给他的书信,甚至还直接或间接地引用无法验证的私人谈话。粗略地归纳一下文中提供的十一则补充材料,可以看出胡风给舒芜戴了四顶政治帽子:

第一,舒芜是市侩主义者、品质恶劣的欺骗者。
    第二,舒芜因被捕问题被清除出党以后表现了强烈的反党态度。
    第三,舒芜对解放军和老干部的态度引起了朋友们的强烈的不满。
    第四,舒芜是打进党的“破坏者”(内奸)。
   

其实,这四顶政治帽子的要害只是一个:舒芜是叛党份子!

1955年5月,舒芜应《人民日报》编辑约稿,起笔撰写《关于胡风的宗派主义》,文中也不当地大量摘引胡风书信。此文被《人民日报》编辑送到中宣部,引起了林默涵的严重关注,林指示将这些书信“进行摘录、分类、注释”⑤,这便是《关于胡风反党集团的一些材料》问世的背景。

后来的研究者一般认为,“材料”中的四个小标题就是舒芜强加给胡风的四项罪名:

第一,从这一类的材料当中,可以看出十多年来胡风怎样一贯反对和抵制中国共产党对文艺运动的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
    第二,从这一类的材料当中,可以看出十多年来胡风怎样一贯反对和抵制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由党和非党进步作家所组成的革命文学队伍。
    第三,从这一类的材料当中,可以看出十多年来胡风为了反对中国共产党对文艺运动的领导,为了反对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文学队伍,怎样进行了一系列的宗派活动。
    第四,从这一类的材料当中,可以看出胡风十多年来在文艺界所进行的这一切反共的宗派活动,究竟是以怎样一种思想,怎样一种世界观作基础。

其实,四项罪名可以合一,即:胡风反党!

胡风撰写《关于舒芜问题》时,他与舒芜的矛盾尚属文艺思想斗争的范畴,还没有转化到政治斗争的程度。而他在“三十万言书”其它部分及同时呈送的《给党中央的信》中,已经明确地将舒芜说成是“叛党分子”⑥,甚至多次指责周扬等“利用叛党分子在党和群众面前公开地造谣侮蔑不向他屈服的作家”⑦。

舒芜撰写《关于胡风的宗派主义》时,胡风问题已由上面基本定性,其要害已不在“宗派主义”。舒芜的这篇文章与装订成册的胡风信件被同时送往林默涵处,林默涵感兴趣的并不是文章而是信件,他于是这样对舒芜说道:“你的文章和胡风的信,都看了。你的文章可以不必发了。现在大家不是要看舒芜怎么说,而是要看胡风怎么说了。”⑧

 

四、“将私人通信用于公共事务”问题

综上所述,在上世纪50年代初期的政治环境和法制环境中,胡风与舒芜互作政治指控时,都曾不当地“将私人通信用于公共事务”,所加诸对方的“罪名”也颇为相似。

剩下的问题是,舒芜“存心”利用私人书信是否早于胡风撰写《关于舒芜问题》?晓风、晓谷、晓山整理辑注的《胡风致舒芜书信选》的注文中,有如下一段:“应该指出,舒芜要利用胡风这些信件,是存心已久的。据梅志回忆,1954年夏天的一个晚上,聂绀弩和何剑熏曾带着舒芜来胡风家。出于对舒芜所作所为的愤慨,胡风大声喝斥说:‘老聂,我这家里可不是随便什么人可以来的!’弄得聂很尴尬地带舒芜离去了。过了几天,聂绀弩夫人周颍来胡风家,告诉胡风和梅志,事后舒芜曾悻悻地说:‘他别厉害,我手里还有他的信呢!’聂绀弩吓了一跳,连忙劝解,试图让舒芜打消此念。”⑨ 引文中提到的舒芜登门受辱的准确时间是1954年7月7日。查胡风当天日记,有“绀弩引无耻和何剑薰来;即骂出门去”的记载。舒芜对此事另有说法,但登门拜访受辱以致提及书信事并无多大差讹⑩。由此可以确定,胡风家属认定舒芜“存心”要利用胡风书信事始于此日;换言之,舒芜起念的时间仍晚于胡风起笔3个月。

述及此处,便不能不涉及到学界曾讨论过的“将私人通信用于公共事务”是否妥当的问题,或所谓“伦理底线”问题。笔者以为,任何历史事件只能放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考察,脱离了一定的政治环境和法制环境,便无从判断其妥当与否。

譬如,鲁迅在30年代也曾以私人书信入文,最为著名的两例是《答徐懋庸并关于抗日统一战线问题》和《答托洛斯基派的信》,这两篇文章都未经对方同意而引用了对方的信件。此举是否有悖法理呢?答案是肯定的。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签署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之第二章中有“人民享有通信秘密等自由权”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鲁迅先生尽管这样做了,但并不以为十分正当,因此在行文中婉转地进行了辩解。他在《答徐懋庸并关于抗日统一战线问题》中这样写道:“以上,是徐懋庸给我的一封信,我没有得他同意就在这里发表了,因为其中全是教训我和攻击别人的话,发表出来,并不损他的威严,而且也许正是他准备我将它发表的作品。”而在《答托洛斯基派的信》后也补充了一句:“要请你原谅,因为三日之期已过,你未必会再到那里去取,这信就公开作答了。”

那么,上世纪50年代初胡风和舒芜以私人书信入文是否也有悖法理呢?答案也是肯定的。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草案)公布于1954年6月14日,正式颁布于1954年9月20日,第九十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舒芜作于次年5月的《关于胡风的宗派主义》摘引他人书信之违法自不必说,即如胡风的《关于舒芜问题》摘引他人书信也是违法的。身为全国人大代表的胡风自当年4月27日起就“参加了宪法座谈会”11,6月28日“为宪法草案写《中国现代史的百科全书》”12,7月3日下午曾“参加作协宪法讨论会”13,他应该非常清楚宪法草案中关于“通信秘密”的相关规定。而《关于舒芜问题》的起笔时间不早于5月24日14,初稿完成时间不迟于6月8日15,改定时间不迟于6月28日 16。

如此说来,当年胡风和舒芜利用私人通信互加罪名,从法制的角度来看,他们都有点“盲”。当然,这里还有一个文化人的思维、行为惯性问题。胡风和舒芜都曾与鲁迅同时代,胡风非常崇拜鲁迅,这是世人皆知的;舒芜“尤尊鲁迅”,他自己也说得很分明。也许他们这样想过:鲁迅做得,我为什么就做不得呢?

也许有人会说,我们讨论的是“私人信件可不可以不经允许地用于公共事务”的问题,胡风的“三十万言书”是提供给党中央的报告,并不是为了公开发表的,与舒芜的欲公开发表的文章不可同日而语!这个说法成立吗?

请参看1954年10月28日胡风给张中晓的信:“……今天甚至听说二十多万字的东西(指‘三十万言书’)要出版了,如果真是这样,大概是上面已经决定了要彻底考虑考虑。”17由此可知,胡风并不反对“报告”公开出版,甚至是非常渴望能够公开出版。当然,1955年1月,当公开出版即将成为事实前,胡风也曾向周扬表示过不愿意出版的意思,但那只是因时易事迁而作的另一种考虑罢了。

因此,在讨论胡风与舒芜恩怨时,不能泛泛地说“私人信件可不可以不经允许地用于公共事务”,关键问题并不在于谁摘引了谁的书信,也不必追究谁先摘引了谁的书信。或如胡风家属所说,关键问题在于谁运用了“歪曲事实、移花接木的手法”。胡风摘引舒芜书信,应该作如是观;舒芜摘引胡风书信,也只能从这个角度来判断。


注释:

① 胡风:《关于解放以来的文艺实践情况的报告》,《胡风全集》第6卷,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4-331页。
    ②11 12 13 14 15 16 胡风:《胡风全集》第10卷,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89、479、496、497、489、492、496页。
    ③⑧ 舒芜:《〈回归五四〉后序》,《新文学史料》1997年第2期。
    ④ 晓风编《胡风路翎文学书简》,安徽文艺出版社1994年版,第82页。
    ⑤ 舒芜:《〈回归五四〉后序》,《新文学史料》1997年第2期。
    ⑥⑦ 胡风:《关于解放以来的文艺实践情况的报告》,《胡风全集》第6卷,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41、99页。
    ⑨ 晓风、晓谷、晓山编《胡风致舒芜书信选》,《新文学史料》1998年第1期。
    ⑩ 舒芜:《〈回归五四〉后序的附记又附记》,《新文学史料》1998年第3期。
    17 林默涵:《胡风事件的前前后后》,《新文学史料》1989年第3期。

 

——原载《江汉论坛》2005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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