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光:历史文献的历史局限——复卢法舜先生(其二) 作者:大仙鹤


 


  历史文献的历史局限——复卢法舜先生(其二)

杜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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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法舜先生:

在这封信里,我准备回答你的第二个问题。你来信说:“二,文中说:1953年提出的过渡时期总路线,‘打断了民主革命的继续发展’,‘中国人民刚取得的民主主义的胜利,就又一次地被推向专制主义的泥坑。’对我国20世纪50年代以来革命和建设取得的成就和发生的失误,1981年6月间举行的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已有定论,您的评述是否同《决议》一致?”

我的评述确实同《决议》不一致。

《决议》的通过和发布,在当时那个历史条件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对于提高人们的认识、统一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思想,指导各个领域的工作,曾经起过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当时离文化大革命结束不久,虽然经过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人们解放思想,回顾反思,可是,思考的重点多集中在文化大革命的教训上,比较显著地着重于感性方面,层次较浅;在政治制度、经济体系、理论思想等深层次的问题上,多数还缺乏全面而深入的反思与探讨。《决议》的内容,就反映了当时的这个情况。

《决议》发布后的近三十年来,许多被长期掩盖尘封的历史真相得到披露,束缚人们头脑的传统意识形态不断被突破,人们对一百多年来的中国民主革命的历史、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近六十年的历史,有了许多新的认识,这就使《决议》的某些内容显得落后、过时,不合今天的时宜,现在还要同近三十年前的《决议》保持一致,就等于是把自己的头脑禁锢起来,把自己的手脚捆绑起来,那我们就无法继续前进了。

下面,我就循着《决议》的思路,对其中的部分内容,作一些简略的剖析。

(一)《决议》第一部分第3节谈到1927年大革命的失败,说“党当时还比较幼稚,又处在陈独秀右倾投降主义的领导下”。《决议》在这里把大革命的失败归因于陈独秀的“右倾投降主义”,这是长期以来中共党史上的传统说法。但近几年学术界的研究却表明,当年中共的种种“右倾投降主义”或“右倾机会主义”,从共/产/党员参加国民党,到在国民党的挤压下节节退让,全部是共产国际强迫命令的结果。陈独秀曾多次反对共产国际的瞎指挥,多次提出共/产/党员退出国民党,但由于中国共/产/党是共产国际辖下的一个支部,他最后不得不屈从共产国际命令,接受并推行“右倾投降主义”的路线和政策。当然,作为共/产/党的总书记,他在这个时期也提出过一些错误的主张,对于大革命的失败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最多只能说是他执行了共产国际的错误路线。上世纪九十年代苏联解体后,共产国际和联共(布)有关中国革命的大量档案解密公布,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决议》写进“陈独秀右倾投降主义”是可以理解的,但它违背了历史真相,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没有必要同它保持一致。

(二)《决议》还说:“一九三五年一月党中央政治局在长征途中举行的遵义会议,确立了毛/泽/东同志在红军和党中央的领导地位,”这个传统说法也是不准确的。何方同志2005年在香港出版的《党史笔记——从遵义会议到延安整风》一书里对这个问题有着详细的记述。他说:“遵义会议并没有确立毛/泽/东对全党全军的领导,确立的是以张闻天为首的党中央的集体领导。”“会上,只是经张闻天和王稼祥提议,毛/泽/东当选为政治局常委,从此进入了党的领导核心。”关于对军队的领导,何方引述1985年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遵义会议文献》的记载:会议“取消三人团,仍由最高军事首长朱(德)周(恩来)为军事指挥者,而恩来同志是党内委托的对于指挥军事上下最后决心的负责者,”“以泽东同志为恩来同志的军事指挥上的帮助者”。在八个月以后的沙窝会议上,因周恩来生病,张闻天提议常委分工由毛/泽/东负责军事指挥。1936年12月红军三大主力会师陕北,组成统一的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委员23人,由毛/泽/东任主席,周恩来、张国焘任副主席。何方认为,“明确和稳定地确立起毛/泽/东对全军的领导,还是在抗日战争爆发后的洛川会议上”。在1937年8月举行的那次会议上,决定新的中央军委由11名委员组成,毛/泽/东为书记,朱德、周恩来为副书记。这时,离开遵义会议已经两年半了。

可见,遵义会议并没有“确立毛/泽/东在全党全军的领导地位”。他只是作为政治局常委,参与了以张闻天为首的党中央的集体领导,并且作为周恩来的助手,实现对红军作战行动的指挥。但是,在经过延安整风以后,为了树立和巩固毛/泽/东的绝对领导地位,在1945年4月20日的六届七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里,却掩盖事实真相,篡改历史,不但说遵义会议是“毛/泽/东同志所领导的”,而且说“这次会议开始了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中央的新的领导”。1981年的《决议》只不过是重复了1945年《决议》的谎言罢了。

(三)《决议》说:“我们党从一九四二年开始在全党进行整风,这场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教育运动收到了巨大的成效。”这也是对党史上的传统说法的继续。几十年来,在文件、书籍、课本、报刊上,都说延安整风运动是全党范围的普遍深刻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教育运动,周扬甚至曾经把它说成是现代中国继“五四运动”之后的第二次思想解放运动。但近几年来颇有些专家根据确凿的历史材料,剖析了整风运动的性质,复原了它的真相。例如,何方在《党史笔记》里就明确指出:“延安整风不能说是一次马克思主义教育运动”。整风期间全党的学习是以一部伪造历史、粉饰罪恶的“联共党史为中心材料”的,作为整风学习材料编进《整风文献》的,主要是斯大林和毛/泽/东的文章,却没有一篇马克思主义著作。所以何方说:整风实际上是“中断了马克思主义学习热潮和延安的理论繁荣时期”。

整风运动的意义和作用,就在于确立毛/泽/东和毛/泽/东思想的绝对权威,排除有可能对他的最高地位构成威胁的政治力量。他通过整风,发动对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的批判,摧毁王明在党内的政治基础,肃清他对党员的影响,同时也削弱周恩来在党内的权威和影响(在1943年9月开始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明确提出要打倒“教条主义宗派”和“经验主义宗派”)。对于大量从国民党统治区来到延安的青年知识分子,整风运动主要是扫除他们思想上的民主主义、自由主义影响,建立起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和对毛/泽/东思想的信仰。《决议》说整风运动“收到了巨大的成效”,从某种意义来说,可谓所言不虚,因为毛/泽/东确实达到了他发动整风运动的目标——巩固了他在党内的最高领导地位。

(四)在“建国三十二年历史的基本估计”这一部分里,《决议》说:我们三十二年来的主要成就之四,是“建立和发展了社会主义经济,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对社会主义改造作出什么样的判断和估计,是能不能正确理解中国当代史的关键,所以有必要多谈一些。

社会主义改造的根据,是毛/泽/东在1952年提出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决议》说“这个总路线反映了历史的必然性”。为了支持这个历史必然性的说法,《决议》提出了三条理由,第二条是“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转为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之间的矛盾”;第三条是为了避免农民两极分化,发展农业生产。这两条臆想的、虚构的理由之荒谬性是显而易见的。当然,建国初期的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是有矛盾的,如有些资本家苛待工人,偷工减料,偷税漏税,有些工人对工资福利的要求过高,不服管理,任意旷工,等等,但本着“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经济方针,他们之间并没有什么根本矛盾,更没有达到势不两立的程度。至于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更是毛/泽/东的异想天开。他曾经说过:“只有经过民主主义,才能到达社会主义,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天经地义。”按照他的新民主主义理论,新民主主义革命是资产阶级性的民主革命,这个革命胜利后所建立的国家,当然只能是资产阶级性的国家,发展资本主义的国家。只有在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基础上,才谈得上社会主义问题。所谓“经过民主主义,到达社会主义”,意味着走完资本主义道路,才能走上社会主义道路。这是两条前后衔接的道路,而不是同时并存、可供选择的道路。这是因为,选择什么道路取决于社会生产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不是任何个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决定的。更何况,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按照我国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论是资本主义生产力,还是小农生产力,都远没有达到充分发展的程度;在这样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决不会出现的”。

然而,《决议》却说是“基本上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也就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列宁曾经说:“人类从资本主义只能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即过渡到生产资料公有和按劳分配。”后来人们就把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或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定义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这样来定义社会主义当然未尝不可,问题在于:什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什么是按劳分配?由于列宁斯大林把国有制当成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甚至是全民所有制,把他们实行的等级工资制说成是按劳分配,结果形成了长达八九十年的世界性的理论谬误。

取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叫它公有制也好,社会所有制也好,按照马克思的见解,应该是“在协作和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在有关的论述里,马克思特别强调“联合”和“个人”,如:“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在自由集体劳动的条件下,“实现个人所有权”。可见,在马克思主义的意义上,社会主义公有制指的是一种联合占有和个人所有相统一、相结合的所有制:一方面,生产资料由劳动者共同占有,共同使用,任何个人都无权处置;另一方面,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中,每一个劳动者都占有一份属于个人的所有权。在这样的企业里,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资产者、有产者。个人所有权是他们成为企业主人的经济基础,他们因此可以享有参与经营、管理、监督、分配等等各项应有尽有的权利。这样的经济制度,才可以说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这样的生产关系,才可以说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

有一位参加一二九运动的老共/产/党员,在《求实》杂志的副牌《红旗文稿》上发表了一篇六七千字的文章,专门批判我写的关于普世价值的文章(就是你提出问题的这篇)。他认为,资本主义承认每个人都可以占有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所以,让每个劳动者都占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就是“私有化”,“也就是全面实行私有制”。这位把延安整风时学到的一些斯大林主义当做马克思主义的老党员,竟然认为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私有化”,是“全面实行私有制”。真是混淆黑白,颠倒是非!可惜,在斯大林主义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下,这样看问题的,还大有人在。

把等级工资制看做是按劳分配,是经济理论上的又一个重大谬误。其实要捅破这层谬误的窗户纸并不复杂。第一,在生产关系里,工资制体现的是交换关系——资本家在市场上用金钱购买劳动力,实现货币和劳动力的交换;按劳分配体现的是分配关系,反映的是利润怎样分配的问题。第二,工资制实现在生产过程之前,资本家只有买到了劳动力,即支付一定的工资,才有可能开始生产(即使工资是在生产之后才支付,也是按照生产之前的契约履行的);按劳分配却发生在生产过程之后,经过生产,有了产品,再拿到市场上交换货币,扣除成本,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第三,工资是生产劳动之因,生产劳动的前提条件;分配却是果,不论按照什么方式分配,都是作为生产的果实来分配的。第四,劳动力被购买后,工资被计入成本,成为资本的一部分(马克思称之为可变资本);分配的却是利润,资本和利润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第五,工资是一个定数,是资本家和工人在生产过程之前就约定了的;可供分配的利润却是一个变数,产品的价格高低,有无销路,销售渠道是否畅通,等等,都有可能影响分配。

由此可见,工资制和按劳分配,完全是两回事,怎么可以把它们等同起来呢?

那么,什么是按劳分配呢?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里说:“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列宁把这种分配方式概括为按劳分配。需要研究的是,什么是劳动者通过劳动“给予社会的一切”?

在生产者(包括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所创造的产品价值中,包含着两部分价值:成本和剩余价值。产品价值在市场得到实现后,首先要扣除成本,补偿生产过程消耗掉的物力人力,包括生产资料、原料和生产者及其家人的必要的消费,这部分成本扣除后的产品价值,就是剩余价值。剩余价值还要扣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用费,最后在生产者之间按照他们在生产劳动中所作的贡献进行分配,也就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地进行分配。所以,按劳分配的含义,就是剩余价值全部按照生产者的劳动贡献,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

根据以上分析,不论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还是按劳分配,我们都远不具备实行的条件,《决议》却说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显然是不妥当的。联系到近几次中共全国代表大会仍然把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叙述为“以公有制为主体”,“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在理论上都是站不住脚的。把国家所有制说成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把等级工资制看做是按劳分配,都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

可见,我国在经过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出现的生产关系,绝对不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因为当时我们根本不具备产生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既然社会主义改造要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小农的个人所有制,而社会主义所有制又没有产生的条件,那么,取代私有制和个人所有制的,就只能是前资本主义的专制主义的所有制形式了,那就是对生产资料的全面垄断。与经济上的全面垄断相适应,政治上垄断国家权力,文化上垄断真理裁判权,社会上剥夺公民的自由权利。这是民主主义的大倒退,专制主义的大复辟。这就是我为什么说过渡时期总路线“打断了民主革命的继续发展”,“中国人民刚取得民主主义的胜利,就又一次地被推向专制主义的泥坑”的根据。

(五)《决议》说:“一九五五年三月召开的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总结了反对野心家高岗、饶嗽石阴谋分裂党、篡夺党和国家最高权力的重大斗争,增强了党的团结。”近几年揭露的一些事实表明,所谓“高饶反党联盟”“分裂党、篡夺党和国家最高权力”是一起大冤案。高岗1952年奉调进北京,是毛/泽/东为了削弱刘少奇和周恩来的影响而设置的一着妙棋。他让高岗担任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统揽经济工作的全面领导,分周恩来的权;他不止一次地向高岗表露对刘少奇的不满,甚至让高岗亲自到沈阳去查看敌伪档案,了解刘少奇在二十年代被捕后的表现。高岗领会毛/泽/东的意图,以为毛要借他来打击刘少奇,便到处活动,拉拢陈云、邓小平等,企图把刘少奇推倒,取而代之。不料这些异常的活动,反而引起了高层人物的警觉与怀疑,他们为了自保,纷纷向毛/泽/东和刘少奇反映。这就迫使毛/泽/东权衡利弊,作出抉择。由于高岗在党内的根子没有刘、周深,基础没有刘、周厚,毛/泽/东如果继续扶高抑刘,不但不能达到打击刘少奇、削弱周恩来的目标,反而不利于自己的最高权威。“高饶联盟”就是在这样一种舍车保帅的形势下出现的。高岗在受批判期间,再三恳求毛/泽/东面谈,澄清问题,毛/泽/东却拒绝见他,还把他开除出党,使他绝望自杀。

综观这个事件的全过程,固然有高岗个人的野心和图谋,但归根结底,他是毛/泽/东的帝王权术的牺牲品,阴谋的主角不是高饶,而是毛/泽/东。所以,关于“高饶反党联盟”的说法是不恰当的,对他们应该有一个公道的、适当的结论,不知道为什么这个问题到现在也还没有解决。

(六)《决议》还谈到:“毛/泽/东同志在一九五七年春提出必须正确区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在“毛/泽/东同志的历史地位和毛/泽/东思想”一节里,再次把“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作为毛/泽/东的重大理论贡献提了出来。对于这个问题,我也有不同的看法。

毛/泽/东1957年2月在最高国务会议上的报告《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在内部传达后,6月19日又在《人民日报》上发表,在全国全党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普遍认为这是一个伟大的理论创造。但是,经过这几十年的历史教训和反思,我却发现它是一个否定法治、为人治服务的理论,它的意义和作用,主要在于巩固专制制度的独裁统治。这个理论完全抹杀了宪法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条件,是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准绳。不论是哪一类人,都要严格按照法律办事。所谓“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却抛开法律,把公民分为敌人和人民两类,而怎样划分,又没有定性定量的标准。在毛/泽/东的报告里没有提到而在发表时加进去的所谓区分人民和敌人的六条标准,都是可以任凭统治者的意愿,随心所欲地加以解释的。这就为极权统治的独裁者提供了“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理论依据。在一个法治国家,没有人民、敌人之分,只有守法、违法之别。法律有一套完整的规程和细则,有罪无罪,判罪程序,量刑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在整个运作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只有法律。而按照“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正确处理的主体却不是法律,而是共/产/党,是共/产/党的领导人;起指导作用的是共/产/党的文件和指示。所以,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不是什么马克思主义和中国革命相结合的理论创造,而是维护和巩固以党代法、一党专政的专制政体的理论工具。这个理论的危害,可以从毛/泽/东发动的历次政治运动的严重后果里得到充分的证明。每次政治运动,都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更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就把成千上万的无辜公民打成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反革命分子。也许有人会说,这正是没有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结果。我却认为,撇开法律而听任最高领导人的“无法无天”来“正确处理”,就不可能正确处理。只有严格按照法律办事,才有可能避免“正确处理”所造成的灾难。

(七)《决议》关于1957年反右运动的记述,更令人愤慨。它说:“在整风过程中,极少数资产阶级右派分子乘机鼓吹所谓‘大鸣大放’,向党和新生的社会主义制度放肆地发动进攻,妄图取代共/产/党的领导,对这种进攻进行坚决的反击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但是反右派斗争被严重地扩大化了,把一批知识分子、爱国人士和党内干部错划为‘右派分子’,造成了不幸的后果。”在这段叙述里,《决议》把反右运动描述为“完全正确和必要的”,只是“被严重地扩大化了”,是完全违背事实、粉饰错误的托词。事实表明,当年被打成“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资产阶级右派分子”的55万(一说300多万)知识分子中,没有哪一个人怀着反党反社会主义的目的,也没有哪一条意见是反党反社会主义的,但他们却都被打入社会最底层,与“地富反坏”一起,沦落为“新社会”的贱民阶级,不但自己受尽煎熬凌辱,连家属子女也受到株连,在入学、就业、婚姻、参军等问题上,都备受歧视。请问,这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吗?毛/泽/东炮制的这个“阳谋”,以言治罪,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既违反了宪法和法律,又违背了社会道德和人类良知。它不但扼杀了知识分子赖以安身立命的独立精神和自由思想,而且败坏了全社会的道德风尚,造成谨小慎微、唯唯诺诺、相互戒备、人人自危的恶劣风气。这是一场对中华民族犯下的滔天大罪。可是,当权者至今仍然坚守“完全正确和必要”、只是“被严重地扩大化了”的底线,不认错、不道歉、不赔偿。前年是反右运动五十周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居然在年初明令文化界和出版界,不许发表或出版有关纪念反右运动五十周年的文章书籍。这个事实说明,《决议》关于反右的荒谬表述,至今仍然是阻碍被迫害者讨取公道的鸿沟,剥夺公民自由权利的政策依据。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能同《决议》保持一致吗?

(八)此外,像说国民党政府“消极抗战”,建国后32年的成就“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表现”,“伟大的抗美援朝”,“对资产阶级的和平赎买”,“大力支援了许多国家人民的革命斗争和建设事业”,“自然灾害和苏联政府背信弃义的撕毁合同”,“直到共产主义的实现”,等等,都是应该重新认识的问题,这里就不细说了。《决议》中还有一些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如马克思列宁主义、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四项基本原则、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等等,还有毛/泽/东的功过,毛/泽/东思想的是非,都是有待澄清的重要问题,很需要通过全党全民的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取得恰如其分的认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一个共/产/党员,我有权利也有责任发表我在这些问题上的看法。不过,这封信已经写得够长了,暂且先放下,等有机会时再阐述我的见解。

当然,《决议》也有写得比较好的,如关于文化大革命的那部分。大概因为起草和参加讨论的人,都受过文革的迫害,感受较为深刻,所以反思也比较好。虽然其中还有些不很妥当的提法,如说文革是“一场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反革命集团利用”的内乱;“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脱离了毛/泽/东思想的轨道;文革“是一个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所犯的错误”,是“阶级斗争的严重扩大化”;等等,都还有待商榷。但总的说来,这部分还是写得比较好的。

此外,有几处经验教训也写得很好,如:“忽视错误、掩盖错误是不允许的,这本身就是错误,而且将招致更多更大的错误”;党内存在着“长期封建专制主义在思想政治方面的遗毒”,“使我们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一定要毫不动摇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党的各级组织同其它社会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等等。我很愿意在这些问题上同《决议》保持一致。可惜的是,现在的党政机关,从上到下,有多少人能够接受这些经验教训,并在自己的实际工作中身体力行呢?

总的说来,《决议》作为一个历史文献,在它产生和发布的那个年代曾经发挥过积极的、有益的作用。但由于那时离文化大革命不久,许多历史真相还处于被歪曲、被掩盖的状态,很多理论认识上的问题还受着传统的斯大林主义的束缚,所以,不论是对历史的叙述还是对理论的认识,都存在着许多值得探讨研究的问题。这种时代和观念的局限性,是任何人、任何文献都难以避免的。在这些问题上,有不同看法也是十分自然的。我前面所说的一些观点中,有些看法目前可能还没有被多数人理解和接受,写出来供你参考。

这封信就写到这里,你提的另外几个问题,以后再另行作复。

 

                                                              杜光  200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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