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与“三权分立” 作者:wenjunq


 

   人大与“三权分立”


    《人民日报》2009年2月2日理论版发表了一组三篇文章,作者是人大教授许崇德、江西邓理论江学说研究中心教授李江源、上海人大法工委周锦尉。三篇文章都是老调重弹,基本内容是西方那一套“三权分立”制度不适合中国国情,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于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没有一个字是新鲜的,全都可以从历年来的报刊杂志上摘录。中国文人的传统,趋炎附势者众,特立独行者寡。至于体制内文人,他们本属御用文人之列,职责就是奉旨行文,正所谓“天不变道亦不变”,只要领导们有“重要指示”,体制内文人照例要跟着吆喝鸣锣开道的。

 “三权分立”之说最早可以从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里寻到其踪迹,他主张的是将各种国家公权力分散,不使其集中在单一机关内。不过柏拉图并无“权力分立”这个概括,只是提出“混合政体”, 他认定混合政体综合了君主政体的智慧和德性、民主政体的自由,系最好最稳定的政体。比较系统一些,十七世纪英国著名政论家洛克论述了“权力分立”的合理性,仍未明确提出“权力分立”之定义。这个定义是法国启蒙大师孟德斯鸠提出的,并直截了当地解析成“三权分立”( Trias Politica):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权力分立且地位平等,并经各国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不断实践探索修正总结出来的。借温家宝的话说,“这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这是整个世界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共同形成的文明成果”。

严格地说,“三权分立”其实只是一个概括的说法,并不存在所谓西方的制度之事实,真正把它付诸实行的只有美国。美国人制定宪法使三大权力泾渭分明相互制衡,到现在为止可以说也只有美国人始终如一地奉行并发展了这个制度。例如英国,它根本没有成文宪法,于是也就不存在“违宪”这个美国式天条。英国国会拥有立法权,而没有“违宪”之制约,于是立法权在英国要高于行政权与执法权;还有英皇特权,英皇拥有如签署国际公约权、宣战权、向国民发出护照权、特赦权等权力,司法机构不能制约这些权力。这样就形成三级台阶式权力结构,立法权最高,行政权次之,司法权最低。法国大革命以后经历了两次帝制复辟三次共和,其共和制采纳的议会制(即行政机关掌控于立法机关的多数派,行政与立法并不完全分离)并不成功,可以说是失败的,于是弄出一个“双首长制”,半总统半议会,执行至今。至于其他国家亦各有特色,例如日本算君主立宪还是共和制尚存争议。但宪政总体上三权还是各有地盘的,立法权至高无上仍符合宪政原则,归各种形式的宪政入“三权分立”亦不为太过。至于台湾奉行孙中山的“五权分立”,不过噱头而已,倘若依例拆分三权成十权八权乃至更多,必然会归于专制,混不下去的。即使号称坚决抵制“三权分立”的中国大陆,也难于彻底,比如制定《宪法》就是“三权分立”思想的产物,即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脱不了“三权分立”的干系。例如它分工负责立法,还肩负了形式上监督行政、司法的职责,这肯定不属于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范畴,却有“三权分立”的痕迹。所不同的只是它必须归党领导,这属于列宁主义的“一党专制”。

许崇德教授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人民性、真实性,而‘三权分立’制度则体现出虚假性、欺骗性。事实上,统治权力在任何国家都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西方国家把分工谎称为分权,设置了由资产阶级统一控制的三个机关来扮演互相制衡的不同角色。然而,他们的议员、行政官、法官,哪个不是资产阶级代表人物?他们的法律和政策措施,哪一项不是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真正的民主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主要来自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各方面的人士,体现了真正的人民性。我国宪法又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表明:我国各机关的地位并非平列。由于立法集中体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过程,而且法律是全国人民都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因此,立法机关居于主导地位,而不是像西方那样‘三权分立,互相制衡’”。

许先生号称“中国宪法学泰斗”,据报道说他曾被赐“穿黄马褂”进中南海讲学的,还是起草香港基本法的主力人物。读罢令人不禁想起我们那句古老成语:贼喊捉贼。也不奇怪,有他的学生成义文氏披露说听他的课时这位“中国宪法学泰斗”竟然称:“香港资本家,傻得很,我们基本法在字里行间,就把他们糊弄了。”如此,我们不难想像他写此文时的糊弄人的意识,更不难想像他所称颂的那个制度的糊弄人的性质。试问,有几位人民代表不是指派的?哪届人大不是官员为主的聚会?许教授所谓:“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主要来自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各方面的人士,体现了真正的人民性。”难道不是在瞪着眼糊弄人?问题不在于采纳何种制度,而在于“虚假性、欺骗性”,以糊弄人为荣的许先生指责别人的“虚假性、欺骗性”怕是只能反向解读。

周锦尉先生文章的标题叫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好形式》,仅读标题也就足以了解他的说教;李江源先生的文章则继承了马克思人类社会发展五个阶段的宿命论,把政治体制也宿命成三个阶段,论述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高于“三权分立”的最高阶段。许先生更是描述说:“早在1931年,中国共产党就遵循马克思关于打碎旧国家机器的原理,运用巴黎公社及苏维埃的经验,在红色革命根据地创立了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在抗日战争时期,又创建了各个边区的参议会;解放战争时期,又发展成为各级人民代表会议。新中国成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确定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长期以来,这一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中发挥着巨大的积极作用。”

我们愿意听取他们的说教,也愿意相信他们描述的种种优越性。只是想悄悄地问几个问题:1931年建立的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何以未能制止“反AB团”大冤杀,反倒愈演愈烈致使数万红军忠勇将士成了刀下鬼?抗战时期各边区参政会何以不能制止延安“抢救运动”?1949年以后“发挥着巨大的积极作用”或“最好形式”何以不能制止“反右运动”、“大跃进”乃至“文革”?当国家主席也成冤魂、诸多共和国元帅、将军、人大代表甚至常委皆“被迫害致死”之时,这个“发挥着巨大的积极作用”的制度在干什么?邓公曾经介绍说毛在谈及斯大林践踏法制之祸害时感叹道:“在英、美那样的制度下这种事情是不可能发生的”。在三位先生的文章里引述了:“邓小平说:‘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当然,如果政策搞错了,不管你什么院制也没有用。’”我们注意到,“如果……当然……”的条件句式,它意味着政策决定一切,而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果真有什么神威,充其量它只是政策之陪衬。

其实,只要不犯傻或别有用心,谁都知道那个代表大会只是一个摆设,充其量可以算许先生所说的“分工”。在关键的时刻,且不论文革时期,只说20年前那一次“风波”,无论多少呼声要求“最高权力机构”出来行使职权,可它的委员长却被阻隔于上海,连聆听履带声的资格也被剥夺了。我们倒是切切实实盼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不折不扣地履行,首先是它的代表果真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而不再是些被人代表了自己的角色;其次是它确实有权自主监督行政权、执法权,别的全都不提也罢。只可惜中国的文化实在太高深莫测,偏偏是那些架空这个制度的人们最高声调地颂扬这个制度,就好像他们真的信奉这个制度似的。

记得列宁同志有教导:“市场上叫得最凶的,是那些急于把他们的破烂推销出去的小贩。”这就是我读三位教授文章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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