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热衷于立什么《物权法》,还不如多推动《人权法》单独具体立法
作者: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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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一部叫做《物权法》的法律草案正在网络上招徕了诸多争议,尽管据称这个法案并未被列入某大型派对的“议程”之内,但仍成了许多网上的“革命同志”们箭靶上的红心。对于这部据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的法案,我本人兴趣倒不怎么大——因为同样“划时代”得很的“保障私有财产写入宪法”前年就实现了,但这两年来老百姓的合法私有财产的保障力度却好象没有得到一个质的飞跃,相反却有倒退的迹象。 在“私产入宪”前那几年十几年,虽然没有《宪法》里头那把“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尚方宝剑”,一般老百姓也都能明白人家的财产不能随便侵犯的浅显道理,那些强势团体也还不至于太明目张胆去侵占老百姓的私有财产;恰恰是“私产入宪”后这两年,野蛮拆迁圈地、拖欠血汗工钱等等涉及老百姓合法私有财产的恶性事件的数量却较两年前明显增多了,程度则更严重了,性质也更恶劣了。 这种现象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为什么本来应该向更好的方向演进的趋势,到头来却不进反退了呢?为什么本来应该成为弱势群体的“尚方宝剑”的“私产入宪”,到头来却差不多变成悬在他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呢?现在又要捧过来一把“尚方宝剑”《物权法》,又会不会再画虎反类犬呢? 我觉得,“私产入宪”之所以没能成为普通老百姓——尤其是弱势群体手中的“尚方宝剑”,除了法律本身的问题(如权威性的高度缺失)、司法体系上的问题(如面对权势达贵和弱势群体时,各级司法部门根本就做不到一碗水端平)之外,“法制体系到底应该以谁为主角、为谁服务”这个方面也很有问题。换言之,把法制体系看作一个有机整体的话,其灵魂到底附在主角还是配角上,亦即“人”还是“物”上。这是比较深层次的问题;这个问题如不解决好,前面两方面的问题只会越来越突出。 我认为,这几年媒体舆论和社会精英对立法上的关注存在一个误区,那就是太注重于“物”的因素之上了;而对与之相对应的“人”的因素,则显得关注很不够。可能许多人是这样认为的:“物”的方面相对较容易着手,“人”的方面则难一些;先把容易的做好了,等机会成熟后再来难的。所以,前年把属于“物”的范畴的“保护私有财产”的大原则给“入宪”之后,这两年就着手细化,一鼓作气把单独而具体的《物权法》给催生出来。 这种思路要害的地方一是在于逐了末但舍了本。若用通俗的比喻,大致可以这样来描述:“物”本身是没有生命、没有知觉、没有行为能力的,它们即使再怎么受到侵犯,也不会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物权”,必须要让有生命、有知觉、有行为能力的“人”去替它行使。需要保障“权利”的“物”,本身是需要有个“主人”作为后盾的;拥有“物”的“主人”享有了基本的权利,那么该“物”的“物权”自然而然地就有了保障;但倘若拥有“物”的“主人”自身最基本的权利都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一个个都泥菩萨过河自顾不暇,那么该“物”的“物权”再有多少明文的“保障”,恐怕也会沦为银样蜡枪头的。 这种思路另一个要害的地方在于低估了“人权”方面成功单独具体立法的难度,对“物权”单独立法与“人权”单独立法之间的时间空档估计得过短。尽管现在这些法律权威性实在不高,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势力多如牛毛,但把保障“人权”单独具体立法,好歹也是一种约束,强势群体,尤其是既得利益集团是不会那么轻易松口的。“人权”要单独具体立法,恐怕各种势力还要经过漫长、复杂的角力。然而要是“物权”单独具体立法距“人权”单独立法时间空档隔得太远的话,在这段空档内,强势群体奉行“抢到手的就是我的”之流氓法则,是否拥有“物权”的衡量指标只看谁的掠夺能耐更大些、霸占手段更狠些,那么有关“物权”的法律就难免将沦为他们肆无忌惮掠夺的凶器之一。 另一方面,旁观者如果从外面看过来,这种现象也会觉得很滑稽:连“物”的“权”都给单独具体地明文立法了,“人”的“权”的单独具体法律条文却仍八字见不着半撇,不知猴年马月才能给单独具体立个法,那不是摆明“人”都不如“物”嘛!搞来搞去我们蓦然发现,原来高于我们的“人权”绝不仅仅是我们的“主权”,连“物权”都比我们的“人权”要高。您说跑到起劲鼓吹“人权高于一切”的万恶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去,跟权益受了丁点儿我们看来根本微不足道的侵害就不依不饶的外国佬们站到一起时,我们怎么可能不矮人家一大截。 话说回来,我觉得推动“人权”早日实现单独具体立法,比去热衷于立什么“物权法”有意义得多。二十多年以前,“人权”不是腐朽没落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遮羞布,就是“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泛滥的象征,但到了十多年前我们这边忽然也想通了,在公开和私下场合都不再忌讳,甚至把这块遮羞布夺了过来当我们的装饰品。既然当局都不再视“人权”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洪水猛兽了,都把“人权”挂到嘴边当经来念了,普通老百姓即使大张旗鼓地宣传和推广“人权”观念,亦早已没有被扣上“资产阶级自由化分子”的大帽之虞了,那我们还非要小心翼翼地绕着走做什么? 诚然,即使真的成功让“人权”单独具体地立法了,弱势群体到底能从中受惠几分,恐怕也是未知之数的,至少不能过于乐观。但是,在推动“人权”单独具体立法的过程中,难免需要去做广泛的宣传,在持之以恒的宣传过程中,能够让广大老百姓了解,作为合法公民的自己原来应该享有这样那样的具体的人权的,这些具体的人权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水深火热中苦苦挣扎的人们原来是早就已经在享受着的,那么无论这单独具体的《人权法》什么时候能立,最终是否能立,从某种意义上说都已经达到起码的目的了。 甚至可以这么说:这个争取让“人权”单独具体立法的过程越长越好,因为这法一旦立了起来,宣传者可能就从此缺乏鼓吹的必要了;但该法却又不可避免地象其他很多法律一样权威性迅速流失,沦为花瓶摆设供既得利益集团装点门面的话,那么还不如先不立呢。 总之,大家既然都知道我们这个社会的口号是“以人为本”而非“以物为本”,那么我们重视作为主角的“人”,应该比重视作为配角的“物”更多才是。否则,主角和配角颠倒了过来的话,无论哪出戏都肯定会演砸的。 最后捎带介绍一件有点趣的事儿:本人打字一向是用五笔的,用五笔的朋友应该知道,“物”字和“特”字的头两个码是相同的,都是“tr”,而五笔打两个字的词组,则只需分别打每个字的头两笔的码。如果没有把“物权”设置成一个词组的话,那么把“物权”当一个词组来打,打出来的就是“特权”俩字,《物权法》就很容易被误录成《特权法》了。这也许是个纯粹的巧合,但就是这个有趣的巧合,恰恰在不经意地提醒我们,要是没有单独具体的《人权法》作基石的话,《物权法》再立得怎么具体而微,恐怕也会迅速蜕变为专替强势群体、既得利益集团服务的《特权法》的。
本贴于2006-03-10 17:56:41在乐趣园→海阔天空→华夏知青论坛发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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