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与“奸诈” ——兼顾股市
作者:董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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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什么?在语言学上它是个新词。是形容词“诚实”的前缀+名词“信誉”的前缀组成,可见是一个具有形容词性质的名词。它应该起始于儒家的“仁、义、礼、智、信”的信条。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上,各种学派互相攻喧纷争不断,但无论是那一家学说历来都把“诚信”作为最高道德标准。是“修身”自律的必备条件。用现代哲学语言说,就是属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范畴。从词性和逻辑的角度看,由于“诚信”这个词具有形容词的性质,就决定了它的外延是周延的。因此,从语言学、哲学、逻辑学等几个方面,就已经决定了“诚信”所具有的软弱性。但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人类把“诚信”引入社会各种领域,比如政治、经济、人际交往等等,试图把它作为维持某种秩序的准则。即为准则,就必须以法律作后盾,对严重违反“诚信”而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法律之剑就必须高扬。
首先,我们不得不承认,“诚信”是道德层面的东西而不具备强制性,只能自律而不能律人。因此人们是只能“呼唤诚信”,而不能强制“诚信”。可见“诚信”是经不起任何诱惑和攻击的,它充其量是弱势群体赖以生存、互助的工具。当他们受到攻击和伤害时,只能祭起“诚信”这个“武器”来指责对方,然后逃离。尤其是当律法无法对不讲“诚信”而造成伤害进行制裁时,“诚信”就格外显得苍白、虚弱和无助。然而,当一个社会组织到了“呼唤诚信”“以德治×”的时候,那么,“以法制×”到哪去了?当一个社会组织到了“呼唤诚信”“以德治×”的时候,那么,这个组织的秩序是何等的混乱?律法是何等的孱弱?至此,对最需要“诚信”的弱势群体除了“远离”还能做什么?
其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在需要时把“诚信”作为“敲门砖”和一种谋略。在要别人忠于自己时,就要求对方“诚信”。当任何人在要求别人“诚信”时,他们是否想过自己把“诚信”当什么了?无非是工具和“敲门砖”。古今中外盖莫能外。比如,三国时的曹操,他招募部下的准则是惟独可以没有操守。可以弑杀是父母的,可以是叔嫂通奸的,但必须或有智或有勇,等等,不一而足。突然想到,曹某,名“操”,字“孟德”——“操”者,“操守”也,“孟德”者,大德也。可他自己却更是公然宣称是个“宁可我负天下人,而决不叫天下人负我”的不讲“诚信”的人。但他却要求他的部下对他讲“诚信”效忠于他。由此可见,讲“诚信”者未必“诚信”,哪怕你的名字是很“诚信”的,很“操守”的,很“孟德”的。
道德之士是从来不把“诚信”作为一种衡量他人的“标杆”。他要做的是自己如何更“诚信”,从而感化别人。倘若把“诚信”作为一种衡量他人的“标杆”,不免落入下乘了。倘若要别人“诚信”而自己一味不“诚信”,则更是下流。大恶之人可以小“诚信”,以此来掩盖自身的“大恶”。同时可以用它来指责别人的“小奸”来掩盖自己的“大奸”。
比如美国此次遭袭,就广义的“美国”这个概念而言,遭袭是其全球政策失败的必然结果,但布什政府却一味指责别人的不“诚信”而掩盖自己的不“诚信”,君不见别国使馆被它炸了,却掩耳盗铃式的谎言地图有问题;在别人家门口撞别人的飞机,却诬赖别人撞他。其实美国政府发动所谓“雄鹰行动”的战争行为的深层次原因在于,首先它要转移国内民众的注意力,利用美国民众的心理来掩盖自身政策的失误,其次它至少要为这次因袭击造成的损失找一个或几个“卖单”的,最好加倍(军费)。再次顺便解决一些它一直想解决而无法解决的事,比如萨达姆。所以在阿富汗上又加上伊拉克。而原先只是要塔利班交出本.拉登就行了。可见不“诚信”之极!因此,恐怖主义应遭谴责,美国政府也该反思。
最近以来,央视热热闹闹地在寻找“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极其真诚地“呼唤诚信”。前一段时间,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在深圳一针见血地说,大意是“中国的股市有中国的特色,上市公司从来就是对上面负责,而从来不对下面(股民)负责。”这就说明是体制和机制的问题。而向上负责,是中国几千年来的“祖宗家法”,所以自古以来就有“草民”一说。上市公司只对大股东负责,在上市公司的老总看来是天经地义的,因为他们认为他们的工资是上级发的。而不是全体“股东”委托大股东发的。因此他们没必要为底层的中小股东负责。
首先,上市公司的老总应该代表的是全体股东的利益,而不是大股东的“利益”,如果真是代表大股东的利益,那么这些公司就不该发行股票,本来这些大股东——无论是国营或是民营企业,原始投资者并没有改变,或者由大股东把股票买回去,中小股东一定是乐意的。其次,这些上市公司老总们未必就一定代表大股东的利益,说不定借大股东的名义在中饱私囊,使大股东的资产不断流失。全体大中小股东一起受到伤害。那种做借国家的名义,行坑害国家利益的事在人们眼中是屡见不鲜,屡禁屡犯、屡犯屡禁的。由此,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屡犯屡禁、屡禁屡犯?当一个社会组织的规范被屡禁屡犯者视若儿戏时,人们不禁要巡视立法动机的本源是“刑不上大夫”还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而损失最严重则是没有任何保护,只能幻想以“诚信”唤醒道貌岸然的不“诚信”者“良知”的弱势群体——中小“股东”。
其实不对下面负责岂止上市公司?2001年9月26日最高法院作出暂不受理小股民诉银广夏民事赔偿案的通知后,股市立刻结束横盘整理而掉头向下破位就是明证。那么,最高法院为什么“暂不受理”呢?据说 :
其一是“还分不清楚投资风险和因为虚假陈述致使证券投资者遭受损失之间的区别,这正是暂缓受理的主要原因。”这不是笑话吗?不是说“谁主张,谁举证”吗?你最高法院怎能凭空断定有些高价买进“银广夏”的投资者是“风险投资”呢?因此凡是在“银广夏”们暴光前的持有者都是受害者。试问,当水乳交融时,你能分清两者吗?能因为借口分不清而不作为吗?
其二是 “目前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十分薄弱的状况以及司法人员素质的局限,法院尚不具备审理条件”为“理由”暂不受理,而且要提起诉讼的股民来之全国各地,考虑到各受理法院的判决可能有所不同,需要一个统一的司法解释。这又是托词。因为可以合并审理。《民法通则》规定,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有侵权的事实、主观有过错、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自己在某一特殊阶段持有或曾经持有某公司股票(通常表现为交割单或由开户的证券营业部出具专门证明)侵权行为人侵权的初步证据(例如,证监会通报的违法事实或行政处罚、被法院判处刑事犯罪的事实、虚假公告的书证等)。
其三是在《证券法》对民事赔偿只有原则规定而无可操作性。这更是笑话,从法理上看,既然《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作了原则规定就足够了。《证券法》第63条明确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是可以操作的。但为什么不做?而且机械地故意割裂相关法律之间的联系?按高院的理由,今后在司法实践中是不是每一部法律在惩罚和赔偿中都应该有相应的惩罚和赔偿的具体条款?如果要这样做,那么《民事诉讼法》可以废止了。岂止废止?简直把整个法律体系搞乱了,那不是在出整个中国司法界的丑吗?关于这些,高院的资深法律专家们不是不知道。可见高院提出这种是似而非,在逻辑和法理上上根本站不住脚的理由恐怕有更深层次的问题。古语曰:“两害相比取其轻”。那么,更深层次的问题是什么呢?
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银广夏”们有罪已是不争的事实了,但如果判决,必然产生民事赔偿,如亿安科技的罚没款进了国库。与其赔偿给中小“股东”不如进国库。况且还能真叫“银广夏”们赔?从根本上说,“银广夏”们圈来的钱是代“国家”圈的钱,既然进了库房,自然是不愿意往外掏。否则怎么看亿安科技的罚没款?这些钱至少有一大部分是老百姓的血汗钱。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罚没亿安科技们的钱罚进了国库,国库是否是“不当得利”?如是,政府可曾有拿一部分出来补偿中小“股东”的意思?没有!所以,中小“股东”只能忍痛用脚投票。最高法院的“暂不受理”不是没有相关的法律可供操作。由此联想到法律和制定法律以及执行法律的相互关系,何者更有权威?这不由得使人对“司法独立”这个词的向往。
但愿法院真是没准备好,因为公正与效率以及稳定不是一对矛盾,为了一时的“效率”,最后崩溃的还是效率和稳定。但无论是没准备好,还是另有隐衷,司法界的“草民”思想无论如何是推不掉的。
我们再来看证监会,“银广夏”案发生后,证监会鼓动受害者提起诉讼,是否能籍此免除或掩盖它的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深圳证交所早在1998年就亿安科技交易情况的异常曾向证监会提出报告,但证监会却置若罔闻。自新股发行过渡到核准制,却又爆发出天鸿宝业上市3个月就预警,华纺股份上市第2天就出问题等等奇闻。证监会它“证监”了吗?总不成是个“橡皮图章”吧?说到底,也是一样的“向上负责”,原来周小川主席在深圳的一番话,既是说明中国的特色,更要为自己“证监”不力辩护。其“草民”思想可见一斑。
江总书记不是向全党提出“3个代表”吗?什么叫“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一直困惑人们的是什么是“最广大人民”?什么是“最根本利益”?照寓意理解“最根本利益”,包含着长远利益,作为长远利益的对立面是眼前利益,两者相比自然是长远利益重要,可没“眼前”何来“长远”?突然想起老一辈革命家陈云说过:“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
这里不由得想起当年毛主席的评《水浒》的名言,借来一用:宋江“只反贪官,不反皇帝。”不解决体制和机制的问题,奢谈“诚信”就显得有些空洞。可见,根本问题是体制的问题。好的体制可以使坏人不敢做坏事,不好的体制可以使好人(在利益驱动下)变成坏人。
关于国有股减持和上市公司增发的问题,不少见诸报刊的文章都在呼吁,不要把股市当作“提款机”,这些除了向上市公司呼吁外,是否也是向国家呼吁?其实把股市当作“提款机”,是上行下效的。既然国家可以把股市当作“提款机”,那么上市公司为什么不可以呢?
自我国开始股份制改造以来国有股一直占大头,国家资本要从一些领域退出,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上看,取消“1股独大”的局面,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是应当的,问题是国有股到底应该值多少?举例来说:这次贵州茅台的发行,该公司总股本18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静态总资产1.85亿。(且不论在评估和审计把一些破铜烂铁也一样高估)溢价每股31.39元,并减持国有股650(万股)。现在的问题是国有股650(万股)*31.39=204035000元,这2亿多已经超过了该公司的总资产,从静态分析,就这650(万股)的国有股已经全部收回了投资,余下的178500万股(178500万股×31.39元=5603115000元,等于静态总资产的30几倍)是净赚的。而事实是国家股只减持10%,一旦该公司哪一天只要实行10送1的分配方案,国有股大股东依然握有原来的股数。那么国有股何时才能减持完?国家资本何时才能退出某些领域呢?由此产生的问题就是,财政部真的想进行国有股的减持吗?答案是恐怕未必。这“诚信”吗?
1999年“5.19”行情时,《人民日报》发表文章:“5.19”行情仅仅是恢复性的,是行情的刚开始。先是说当前要“超常规地发展机构投资者,”允许股票质押,降低票据贴现利率,放松银根,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默许银行资金和放开“三类企业“入市大造泡沫。进入2000年时各类报刊纷纷说话,是大牛市,应坚定持股信心。进入2001年,各类报刊又在高唱上证指数2400点甚至更高。于是老实巴交而又善良的中小“股东”纷纷持股、再持股!请注意,中国的报刊都是政府的喉舌,好象还没有见到有什么私人能够办报。现在看来“为人民服务”的报纸却在“帮助”广大散户“进套”。(当斯时也,唯有证券投资基金公然表示不看好后市,却遭到各方专业人士的嘲笑。谁笑到最后?)现在又在挤压泡沫以应付即将要进入的WTO(虽然高管层说:中国没有金融危机,只有金融风险),大查“违规资金。这泡沫要造就造,要挤就挤,朝令夕改,玩弄广大中小股民于股掌之上。这与某些上市公司今天宣布“增发”,明天又宣布停止“增发”,后天再宣布重新“增发”,比如沧州化工的出尔反尔。两者有什么区别?政策没有连贯性、持续性。有“诚信”吗?最近报载:审计机构三年来查出违规资金1.8万亿。原来在三年前就知道有违规资金入市,又怎么屡禁不止呢?或者根本就是默许的?这三年来想造泡沫就放资金进场,想挤泡沫就查“违规”资金,你能分清这些资金的“违规”和不“违规”?经典的《政治经济学》告诉我们,市场应由无形的手——既市场本身的规律进行调控,可在挤泡沫时人们看到的好象是“一只有形的手”?有“诚信”吗?这“挤泡沫”,挤瘪了谁的钱袋?这瘪了的钱袋中的钱流进了谁的钱袋?所以,违规人员应遭法办,中央政府高层也该反思。
要实行国有股减持,项财长和周主席破天荒地站出来“急吼吼”地说国有股减持是对股市的重大利好,是否有点掩耳盗玲?用的着这样吗?这与上市公司圈钱有什么区别?恐怕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上市公司增发圈钱与国有股减持相比,实在是小巫见大巫。如此上行下效,上市公司当然肆无忌惮了,因为如果不准他们增发,他们会问,“你可以,为什么我不可以?”可怜的是在股市里每天坐着的广大的退休下岗人员,他们拿出一辈子辛辛苦苦的血汗钱面对的仅仅是机构庄家的剥削吗?
国有股减持是为了充实社保基金,对于这个说法,又使人产生了疑惑,我国自建国初期的全社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到改革开放以前,实行的低工资高福利的政策,这就是说在全体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中的绝大部分都交给了国家财政,这中间当然也包含了广大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现在居然要从股市筹钱,这不就意味着过去几十年的时间里,根本就没有什么养老金制度或者有养老金制度但这笔钱又被枉交了“学费”?现在要广大中小散户来承担不就是俗话说的“蜻蜓吃尾巴——自己吃自己”吗?看来中小散户任重道远,不仅要承担“改革的阵痛”——下岗,还要承担为国企融资,最后还得承担自己的养老——哪怕你是交纳过或正在交纳养老金。由此,又产生一个疑问:“国有股减持真是为了充实社保基金”吗?
央视热热闹闹地在寻找“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极其真诚地“呼唤诚信”。目的在于以为有了“诚信”的上市公司,股民们就不会投机股市,从此中国资本市场就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可“只反贪官,不反皇帝”,只反造假公司而不进行体制和机制的根本改变,说什么投资理念?只能是投机,对广大的退休下岗人员来说,希望在股市里赚点生活费,可是现在连这点投机的机会也没有了。
如果讨论“诚信”和不“诚信”没有法律做后盾,那么如同讨论人性本“善”还是本“恶”一样。是毫无意义的。我们从各种媒体上得知,日本把一头得了疯牛病的牛并不焚烧而把该牛制成饲料再去喂养其他牛。这是“诚信”吗?可日本却是一个正宗的以“独尊儒术”讲究“诚信”至上而发展经济的国家。
结论一:“诚信”作为一种善良的愿望是可贵的,也是天真的,如果“诚信”是可以“呼唤”的话,那还要什么法律?反之,“诚信”只能靠“呼唤”建立,那么这个法律本身就可想而知了。
结论二:经济社会从宏观上看,无“诚信”可言。不是说“商场如战场”吗?在战场上怎么可以讲“诚信”?既是战场,自是采用“兵不厌诈、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等等伎俩。突然想到,问题股“东方电子”在央视“寻找令人尊敬的上市公司”活动中,依然名列前茅。居然把中央电视台都骗过去了,可见小“诚信”是为大“奸诈”服务的。
结论三:如果你要别人“诚信”,请从自己开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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