悉尼中国知青协会章程 作者:悉尼中国知青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性质

 

1.1.1 本会为非政治,非宗教,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1.1.2 本会为澳洲政府核准之注册社团组织

 

1.1.3 本会主要由居住在澳洲的 “中国知青 所组成。(注: “中国知青” 含义为在1966年至1976年期间在中国大陆符合 "上山下乡" 条件的知识青年)

 

第二条 名称

 

1.2.1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本“悉尼中国知青协会”,简称为“知青会”。

 

1.2.2 本会的英文名为“SYDNEY CHINESE ZHI-QING ASSCIATION ”,缩写为SCZQA

 

第三条 宗旨

 

以共同的生活经历为背景,以“知青情结”为纽带,以关怀互助,交友扶持,联谊共进为基础。并广泛地团结志同道合的旅居在澳洲的中国知青及海外的知青团体。为维护和发展本会组织和会员的权益而建立“知青之家”。努力促进与澳洲各社团和澳中两国的经济文化交流。

 

第四条 主要任务

 

1.4.1 组织和开展联谊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往来。

 

1.4.2 举办咨询讲座,包括保健;与子女建立良好的关系;发展良好的人际关系;生活中所涉及的有关个人理财,投资保险;房屋贷款和买卖。提高会员的就业技能、英语和电脑培训等.

 

1.4.3定期举办探讨知青历史和现状的聚会。编辑出版知青刊物。收集有关知青的资料、文章、信件和照片及已出版的书籍和音像。

 

1.4.4 集思广益、建立基金、把握机遇、共同发展、建设“知青之家”

 

第二章 会员

 

第一条 入会资格及入会手续

 

2.1.1 凡经历过中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现旅居澳洲,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的人士都可以申请入会。

 

2.1.2 新会员需要经过两名正式会员的介绍,由本人填写递交申请表格,经本理事会审核批准,按规定缴纳会费,方可成为正式的会员。

 

2.1.4凡不符合以上的条件,但本人认同本会章程,并热心参与本会活动和事务的人士,经二名正式会员推荐。由本人填写递交申请表格,经本理事会审核批准,按规定缴纳会费,可以成为本会的荣誉会员。

 

2.1.5 会员缴纳的会费金额由应届理事会决定。

 

第二条 会员的权力

 

2.2.1 会员入会后半年享有参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权力。

 

2.2.2 可以参加本会组织的所有活动。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旁听理事会会议。

 

2.2.3 享有参与本会事务监督,表达个人意见,检查会务及执行情况的权力。

 

2.2.4 如会员存在个人能力无法解决的困难而需要本会提供帮助,本会在法律和章程的范围内设法提供协助。

 

2.2.5荣誉会员入会一年后,可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不可选为会长。其它权力与正式会员相同。

 

2.2.6 会员可以以个人的理由向理事会提出退会的要求,经批准在本会除名。

 

第三条 会员的义务

 

2.3.1 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决议,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2.3.2 按理事会规定缴纳会费。

 

2.3.3 遵纪守法,诚信互助,奋发上进,尊重他人隐私,待人友善,处事合理。

 

2.3.4 未经本理事会同意,会员之间,会员与外界往来的言论、行为由本人自负。

 

第三章 组织

 

第一条 会员大会

 

3.1.1 会员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3.1.2 会员大会在每年本会的“成立纪念日”举行。每两年举行一次理事会的换届选举。

 

第二条 会员大会的权力

 

3.2.1 审议本会章程的重大修改案。

 

3.2.2 表决通过或否决本会的各项议题。

 

3.2.3 选举产生理事会。

 

3.2.4 会员大会修会期间,授权于理事会代行其权力。

 

3.2.5 在大会修会期间,如有一名正式会员书面提议,十名会员附议,经理事会同意,可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在特别会员大会上,符合法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员所通过的决议案可以否决理事会先前的决议案。召开特别会员大会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会员承担。

 

第三条 理事会

 

3.3.1 理事会为本会会员的常务决策管理机构。负责本会的内外事务。

 

3.3.2 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及理事若干名组成(包括荣誉衔)。

 

3.3.3 由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包括财务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并主持日常工作。

 

3.3.4 每届理事会任期为两年。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3.3.5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按届选举产生。

 

3.3.6 下一届理事会人数,人选由上一届理事会根据工作情况和咨询会员意见拟定。以差额选举方式转交下一届全体会员表决。

 

3.3.7 在新一届理事会成员中,首先推选和投票选出会长,然后由会长提名其它负责人选。交由应届理事会讨论,表决和通过。

 

3.3.8 理事会内部的理事分工及主要职责,将遵循“悉尼中国知青协会”理事会分工明细及职责之规定。该规定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

 

3.3.9 理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参加理事会的工作。

 

3.3.10 在非换届期间的理事会,可以根据工作的情况对理事会成员(包括荣誉衔)进行增设,调整,任命和罢免等。该项变更须经过理事会讨论表决并经会长签署,否则一律无效。

 

3.3.11 理事无故缺席理事会议三次以上,劝其退出理事会.理事缺席理事会议,作弃权处理.

 

3.3.12会员大会休会期间,在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修订本会章程。重大修改案,须通过提交下一届全体会员大会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 监察组

 

3.4.1 监察组是保障本会的正常发展而设的监督机构。由若干理事成员组成。

 

3.4.2 监察理事可以参加理事会的各项会议及讨论,但无表决权,以示公正。

 

3.4.3 监察组的职责是对会长及理事会执行章程情况,本会财务情况,本会工作人员的会务进行监察。

 

3.4.4 监察组的工作是组织和监督理事会及会长换届时的选举工作。

 

3.4.5 根据两名理事书面提议,五名理事附议、可召开特别理事会议。对讨论并表决有关本会权益的特别重大议案。

 

3.4.6 处理对本会内部事务的各项投诉。

 

第四章 财务

 

第一条 帐户

 

本会设立的独立的帐户。实行预算,决算制度。财务按澳洲税法管理。本会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存入本会的银行帐户,再按财务制度支出。财务细则另定。

 

第二条 财政管理

 

本会设立财务理事(副会长)一名,财务出纳一名。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职务可连任数届。日常开出的支票须由理事会指定的两位人员签发。$500以上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批准。但金额超过$1000的支票,须提交理事会审核。

 

第三条 经费

 

4.3.1 来自会员缴纳的会费。

 

4.3.2 来自本会会员和社会的捐助。

 

4.3.3 举办各类活动适当收费,以维持本会的正常运作。

 

第四条 经费支出

 

4.4.1 基本会务费用包括活动场地租金,广告费用,各职能部门活动经费等。

 

4.4.2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按本会的财务规定支出。

 

第五条 财务的管理与监督

 

4.5.1 完善各项财务收支手续。财务理事须半年向理事会报告本会财政状况。

 

4.5.2 会员有权及时了解本会财政状况。如需要核查本会帐目,向理事会申请并得到会长批准。

 

4.5.3 本会会员大会正式召开前15天,财务理事向理事会(经监察组审核)提交该年度的财政报告。

 

第五章 其它

 

第一条 法定人数

 

会员大会,特别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到会人数超过半数者为法定人数。在法定人数下产生的决议案方能生效。如达不到法定人数,会议延期十四日再举行。无论出席人数多少,均视为法定人数,其决议案表决有效。

 

第二条 表决

 

5.2.1 以达到法定人数为原则,方可实施表决。

 

5.2.2 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如有人提出反对意见时,可采用投票表决方式。

 

5.2.3 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

 

第三条 奖励、惩罚、弹劾

 

5.3.1 会员对本会有较大贡献者,给予不同程度的表彰或以资奖励。

 

5.3.2 会员有损本会名誉或严重违反法律和本会章程,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经多次警告后不改者,应在本会除名。如涉及侵害本会权益将向其追究法律责任。

 

5.3.3 无故过期二个月以上缴纳会费的会员或不参加任何本会组织的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5.3.4 会员若对任何理事会的管理人员提出弹劾,可以按本会规定程序进行。其方法:书面形式向监察组递交报告,一个月内监察组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会员处理意见,此意见需经过理事会讨论表决。如不服可参照本章程第三章,第三项,第五条处理。

 

5.3.5 会长弹劾须经过三分之二的理事表决同意。理事的免职须经过半数以上的理事表决同意和会长的批准。

 

第六章 解散

 

第一条 本会的解散须经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符合法定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成立。

 

第二条 应成立解散工作小组负责清理财务和债务。

 

第三条 本会资金在偿还所有债务后尚有余数,则由理事会决定处理意见。

 

第七章 本章程解释权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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