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允许农业资本家存在,并且承担“吃大头”的额外风险;”
(不同程度的专业种植养殖大户在农村已有,其性质是:用其资本雄厚的资金技术投入的类似农业,统揽一个或数个地方的渔业或专项种植业,除了有雄厚资金作投入生产的成本集中土地、劳力进行规模化经营外,还能收成加工销售一条龙,这个产业化过程虽然离不开地方的投入,但大多地方没有多少资金,主要是出地出劳力。只是,往往是地方的另一集体标志的拥有者如乡镇一级政权进行了类似“发包方”的手续,届时收益由这个“发包方”(组织者)将极微的收益直接给农民,这是大多数的情形。因为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是有“经营权”,外来的资本一定要经这个集体所有的塔尖进行协定。如果是直接由公司挂农户的,农民得到这个外来资本开发的成效多一点。跳过地方的政权进入与农民结合开发,不大可能。)
2应当允许有“农会”,由“农会”承担农业资本家的基本风险;
(这个农会是村委会或是别的?是农村合作社。我说过了,农民不能自发地成立这样的机构,就象我们成立一个群众团体要上报一个机关批准发证才能成立一样,是现实。就是有一个团体“村委会组织法”明文规定是村民的自治机构,但各地情形不同,不少只是办事办证机构,没多大权力能决定大事,不少大事明文定了由乡镇一级政府决议的。农村的乡镇一级对上负责,由上任命)
3“应当允许标售初级产品;”(连粮食也不允流通,要让粮食部门来收购。更重要的农产品只能在本地流通,如玉桂和松脂);
4“应当允许农业简单劳动力的流动;”(这点不成问题,还除了强调要农村每户要转移一个劳动力外出务工外,还逐渐开放城里户口,若干年城里找工农民可入户城里。让农民成市民)
“应当允许国家的农业补贴不惠及从事农业简单劳动的劳动力……等等,等等。”(这点我不明白?是否会成了达尔文的“物种天择”自然淘汰?有违社会主义的制度共同富裕宗旨,可能行不通,哈哈!!)
我要外出了,先说到这,你有话打上来,我晚上才能上机了。或到我家一说,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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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画眉的林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