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华南圭译注 作者:熊窝


 

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华南圭译注

来源:微信公号-熊窝

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为华南圭1906年在法国留学时完成的译著《法国公民教育》中的一个章节,该译著于1912年在商务出版社出版。但人权宣言部分则于1907年先行发表于申报,本文为1912年出书时的修订版本。括号内为华南圭做的译注。

人权之文告(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

人权十七条,系于千七百八十九年,由国会以投票决定宣布(人权者,言人人应有之权利也。此权利系天赋者也,既为人,既为国民,皆有此权利也)。

国会中人民之代表,审知国民之涂炭,政界之腐败,皆由于不知人权,或遗忘人权,或忽视人权之故。今特将此天然应有之人权,不可卖蔑之人权,神圣不可侵犯之人权,明白宣示。俾全国社会中人念兹在兹,虽瞬息之间,勿忘其相当之义务,俾立法行法之人,时时以人权为念。凡有作为,当与此目的相符合,俾全国民之一举一动,时时当维持宪法,时时当谋全国人之幸福,而不可一日偶忘此大义(自此以后皆文告之词)

职是之故,国会特将人权十七条,宣誓于吾同人之前,皇天后土实共鉴之。

第一条:人之生长与居处,皆有自由平等之权利,惟因公共利益之故,乃有社会之区别。(法国当初,贵族之人生而为贵族,田奴之子生而为田奴,是生长与居处皆不自由皆不平等也。本条之意,言此制一律删除。国民之间,无贵贱之等级也,惟因公共利益之故,不得不举数人,使居权位,如君与百官是也。君与百官既效力于国家,自当加以荣誉,给以俸禄,故曰惟因公共利益之故,乃有区别。若其尚未被举为君,被举为官,则一切与平民无异也。迨其由君退位,由官退位,则亦一切与平民无异也,盖全国之人皆兄弟也)。

第二条:各种政会之目的,无非保全此天赋之人权,保守此永久不灭之人权。此人权者何也?曰自由也,曰安全也,曰财产之主权也,曰压制之抵抗力也。(法国专制之时,刑赏出于在上者之喜怒。为平民者,时虞不测之祸,则安全无有也。为平民者,苟有一言得罪上官,朝廷之权可任意削夺其财产,则财产之主权无有也。在上者,无论如何暴虐,为平民者,不能与之抵抗,则抵抗力亦无有也。所谓永久不灭者,言此人权非如他事之仅能推行于一时,乃与天地同休者也。不为国民则已,既为国民,必应有此天赋之权利,苟无此权利,是自伍于禽兽也,也是天与而不取也)

第三条:大权仅在国家,苟其事非由国家之大权而出,则无论何人无论何会,均不能行其私权(国家二字,宜看重国家者,即全国人也。大权惟在国家,则断非一二人所能武断矣,此宪法之所由成也)。

第四条:凡不妨害他人者,人人皆能为之,此即所谓自由也。如天赋之人权,人人皆当享有,则此人自行其人权,必以他人之人权为界。此界何由而定,乃以法律定之。(前条言,大权惟在国家,则法律必定自国家,非一二人所能定也)

第五条:法律只有一权,此权者防御有害社会之事是也。凡非法律所禁者,无论何人不能阻止之。凡非法律所令,其行者,无论何人,不能强迫之(法律者所以保护社会也,非所以妨害社会也。然则法律所禁者,必其有害于社会者也。有害于社会,则法律禁之。无害于社会,则法律自不禁之)。

第六条:法律者,全国人之志愿之代表也。凡系国民,皆当争相协助,或则直接出其身以任其事,或则举代表以任其事。所任之事惟何,即编制法律是也。法律所当保护,全国人同受此保护,法律所当责罚,全国人同受此责罚。凡系国民,皆能居于执行法律之任,盖其位为公位,其务为公务也,唯一视其人之才德何如耳,才德之外,无他事可区别其能否胜任。(此条之意言,定法律者国民,行法律者亦国民,所谓同受保护同受责罚者。言无一人能立于法律之外也。帝父杀人,皋陶执法,即此谓也)

第七条:惟为法律所规定者,始能逮捕,始能拘留。若有人自发其擅专之令,自行其擅专之令,或助人为擅专之事,或受人指使而为擅专之事,法律皆当罚之。但国民若遇法律上之召唤,若遇法律上之拘逮,亦当暂时敬从,若或反抗,反自取罪也。(所谓逮捕,所谓拘留,此时并无丝毫刑罚加于其身,未尝有一绳系其颈,也未尝有一索缠其足也。即使被拘者自信无罪,亦何妨向公堂一行,况公堂者,民所立之公堂也,民自立而民自入焉,有何不可也。敬从者,敬从法律也,彼之拘我依法律而行,我之被拘亦惟法律所命。无罪而被屈,理宜反抗。当拘逮之时,尚未以罪加于其人也,尚未加罪而先反抗,是有意与法律反对也,故曰若或反抗,反自取罪也)

第八条:法律只值确系万不得已,显系万不得已,乃能行其责罚,而轻罪之当受责罚者,必在法律已经编定布告之后,且必在法律已经正当施行之后(法律者,刑期无刑之意也,非设阱以陷人也,故非万不得已则无罚。曰确系万不得已,曰显系万不得已,则必人人皆知其当罚,而后可罚之也。且犯罪若在法律未经编定之前,若在法律未经布告之前,则仍不能依此法律定罪,即使已经编定布告。而前此所施行者,尚非适当于理,则仍不能依此法律定罪,轻罪尚如此,重罪更无论矣)

第九条 无论何人,当罪案未定之先,与无罪之人无异。迨审判之后,罪案已定,凡非不可不用之严刑,皆当严行除去(罪案未定之前,即使其人确系有罪,仍当以无罪之人相待。故所谓拘捕者,仅系召唤之而已,非真以缧绁拘捕之也)。

第十条:苟不紊法律所定之公共秩序,则各人意见不当馁而不发。(不曰不必馁,而曰不当馁。是法律非但示人以勿畏,且不啻语人曰畏字是法律所禁也;是法律非但许人以昌言,且不啻语人曰不昌言乃法律所禁也,故曰不当馁而不发。不紊公共秩序者,犹曰勿妄举暴动也,盖昌言固可,妄举暴动则不可也)

第十一条:思想之交换,意见之交换,此为各人最宝贵之权利,故国民可任意言论,任意著作,任意出版,惟有为法律所限制者,则不能妄用其自由(言论自由、著作自由、出版自由,此三者具,而宪法之根基已立矣。若言论未能自由,著作未能自由,出版未能自由,则断断无宪法之可言,其他种种之不自由,更无论矣)。

第十二条:欲保护人权,不可不有公共之勇力。然则公共之勇力者,为公共利益而设,非专为私人之利益而设也(兵与警察,皆所谓公共之勇力也。兵所以保民,而非所以杀民,警察所以护民,而非所以虐民,所谓公共利益者是也。故民出其血汗以养兵,民出其脂膏以养警察,欲使人权坚固,不致再被一二强悍者僭窃削夺也。)

第十三条:欲维持公共之勇力,欲维持施行政事之费用,则纳税为万不能免之事。凡系国民,皆当纳税,而又量其力之所能,以为区别。

第十四条:凡系国民,皆有决断税则之权,或躬亲其事,或举代表以任其事。承诺与否系出于自由。如何匀担,如何配额,如何征收,如何满期,均当视应用之数以为准。

第十五条:种种社会均有向官员查帐之权。

第十六条:若无宪法,则权限不分,而种种社会,亦无自免其危险。(所谓权限者,如立法、行法、司法三权是也。如君权、民权之界限是也。宪法不立,则今日出一言,而明日被拘者有矣。今日著一书,而明日受戮者有矣。今日出一版,而明日被毁者有矣。且今日开一会,而明日入狱者有矣。故曰社会无自免其危险)

第十七条:财产之主权,神圣不可侵犯,惟为公益所必需,则可要索之,但须依公正之条约,而预给其价。(法国当时帝室及贵族之喜怒,竟可无端而削夺国民之财产,故本条重申之公益所必需者。例如铁路须经过某地,该地为某甲产,则铁路公司可要甲退让,商定办法而给其价)

(上文十七条,为宪法之本。国家而苟奉行此十七条,虽不立宪法,而宪法之基已具。国家苟不肯奉行此十七条,虽或立宪法,而宪法之原已昧。此读者不可不审也)

(上文十七条,言简意赅,可谓语语金针)

 

附文:

美国制宪目的所在:没有人权,宁可不要国家

来源:微信公号-怒狮之声

?美国独立战争后,原来各自独立的十三个英国殖民地的精英们深感有必要将十三个独立的原殖民地联合起来,统一成为一个国家,统一具有多方面的好处,不仅是可以有效的抵抗外敌入侵,统一起来还可形成广大的市场,使经济繁荣,等等,好处言之不尽,这已成为精英们的共识,十三个殖民地的多数人也都认识到了这个问题。所以,战争结束不久,各殖民地人民就派出了自己的代表到费城,商讨永久联合之计,商讨成立一个统一的国家之策,商讨的结果是制成了一部崭新的宪法,是将十三个殖民地统一成为一个国家,并定名为美利坚合众国。

但这部宪法产生之后,却迟迟不能生效。这是因为格里、梅森、伦道夫等制宪会议代表坚持宪法中必须加入保障人权的内容;后来《权利法案》成为宪法内容,这些代表所在的州才批准这部宪法。使这部宪法成为全世界最好的宪法,它使美国的宪政、法治制度确立,它成为美国人的人权的最有力的捍卫者。

是的,成立国家、政府的目的是什么呢?应该是保障它所辖民众的幸福,而幸福的最重要的标准是自由、人权。没有自由、没有人的权利,就说不上是幸福。如果国家、政府不能保障人最起码的权利,那我们要国家、政府干什么呢?我们就没必要向国家纳税,来供养一个不保护人民权利的政府了。

有人说,强大的国家力量可以有效的抵御外来的侵略。但是,如果这种抵御只是为了保护某些人某些集团的利益,并不是为了保护民众的人权,保护他们不受掠夺、奴役,那么这种有效的对外敌的抵御对普通民众又有什么意义呢?打败外国外族的侵略者,接受本国本族的奴役、掠夺,就一定比接受外国外族的奴役掠夺好吗?它们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奴役和掠夺,谁也不能比谁好上一丁点。美国费城制宪会议先贤坚持将人权条款写入宪法的部分代表早就清醒地认识到了这一点。没有人权,就宁可不要国家,不要这个统一、强大的美利坚合众国。他们的坚持真是人类历史中最伟大的坚持,最可贵的坚持。对于他们的坚持,我由衷地从内心感谢他们,人类的解放、自由、幸福是怎样地得益于他们的坚持啊。

正义战争的终极目的应该只有一个那就是保护人权。劫匪杀人掠财建立极权政府的目的,就是自己领导一切、垄断一切、支配一切、掌控一切资源、奴役所有人。爱国宣传不仅迷惑了大部分民众,甚至知识分子也被迷惑,以为爱国就是最神圣,最中华。却不知,爱国爱的是一个少数人组成的权力集合体,而不是全体人民的权利。

其实,对国家的爱与不爱,应该看国家的作为,是奴役人民的没有人权的国家我就憎,是宪政、法治、保障人权的国家我就爱,我其实爱的不是国家,而是一种美好的制度,这里的核心是一种价值取向,即人民之权利高于一切。对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的纪念,民主国家是庆贺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多少周年。有些国家的纪念则是庆贺抗日战争胜利多少周年。“反法西斯”则明显的具有反独权、侵略、掠夺、奴役的价值取向。“抗日”则是抗击的是日本这个国家。有些国家的抗日宣传使普通人产生了永久的仇日心理,使他们对民主的日本也是仇视的。

在朝鲜等一些国家,凡是赞扬美国宪政、法治、民主制度,批评专制独裁制度的人,往往被人骂成卖国贼。骂人为卖国贼者自认为是“爱国者”。对这一点,黄钟先生曾著文称这些爱国者为“爱国贼”,这些“爱国贼”中除了混人,就是真正的贼,他们打着爱国旗帜的目的,就是以此为进阶,获得“进步”,获得权力,获取全国民人用血汗换来的果实,获得不正当的财富,他们不是贼是什么?

其实,统一与分裂,爱国与非爱国,本身就没有是非对错之分,一切应以是否有利于保障人民的权利,摆脱奴役为取舍。统一有利于保障人民的权利,摆脱奴役则统一;分裂有利于保障人民的权利、摆脱奴役则分裂;爱国有利于保障人民权利摆脱奴役则爱国;不爱国有利于保障人民权利摆脱奴役则放弃爱国。在个别地区,也有很多人被爱国主义所迷惑,使这里的民主人士处境艰难,使这里的自由日渐丧失。

我希望,全球所有的人都能以费城制宪会议代表伦道夫等为榜样,以人权自由为最高价值取向,没有人权,宁可不要国家,不要被“爱国主义”所迷惑。

(网络资料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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